紅沖發票

紅沖發票

紅沖發票,就是沖減原銷項,然後開具正確的發票重新入帳,跨月的就需要開紅字發票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沖發票
  • 內容:沖減原銷項
  • 措施:開具正確的發票重新入帳
  • 發票: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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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沖發票

沖發票

紅沖

紅沖就是以前做了一張錯誤的憑證,就用紅字做一張和藍字一模一樣的紅字憑證,就可以把原憑證沖了,然後再重新再做一張正確的憑證就可以了。

相關內容

購買方必須暫依照《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根據國稅總局重新修訂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納稅人開具發票和取得抵扣憑證的情況不僅在申報表中反映,而且數據要與抄報稅、抵扣信息採集等金稅信息完全一致,這就意味著目前我司遇到的已認證的增值稅發票又被工廠作廢時,必須通過紅沖增值稅發票來解決,因此,重申:請業務員務必拿到增值稅發票時與報關單上的信息進行核對以後再交財務進行認證。(當月未認證的增值稅發票作廢不用紅沖稅普通發票紅沖的操作流程
一、凡發生銷貨折讓或退回,能取回原發票的,如果銷貨方未作賬務處理,可將收回的發票聯粘附在存根聯後面依次註明“作廢”,屬於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不得開具紅字發票;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可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以紅字發票記賬聯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同時,將收回的發票聯粘附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上。
二、發生銷貨折讓或退回,無法取回原發票,需要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銷貨方必須取得對方主管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即由購買方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企業申請,購進貨物的發票聯、記賬憑證、入庫憑證、運輸憑證,購進貨物契約及協定書),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XX省XX縣(市、區)國家稅務局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普通發票專用)”(省內),或由購買方提交進貨退出或折讓的有關書面材料並附有關資料交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出具意見並蓋章後(省外),才能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合法依據。否則,銷貨方不得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

相關規定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的規定
(1)銷售方必須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2)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銷售方)》(以下簡稱《銷售方申請單》,式樣附後),並在《銷售方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與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寫明拒收理由、錯誤的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售方)》(以下簡稱《銷售方通知單》,式樣附後)。銷售方憑《銷售方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3)因開票有誤(指隔月發現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銷售方申請單》,並在《銷售方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銷售方通知單》。銷售方憑《銷售方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法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屬檔案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屬檔案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並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資格條件

開具紅字發票條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是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是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是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相應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是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是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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