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檢查法

範圍檢查法是指在實施查賬過程中,以檢查範圍大小,內容多少、查賬手續粗細而劃分的各種查賬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範圍檢查法
  • 外文名:Range Inspection Act
  • 性質:查賬方法
  • 適用:企業
檢查種類,其他信息,

檢查種類

詳查法,又稱精查法或詳細審計法,它是指對被審計單位被查期內的所有活動、工作部門及其經濟信息資料,採取精細的審計程式,進行細密周詳的審核檢查。詳查法與全面審計不同。全面審計指審計的種類,是按審計範圍大小的不同對審計進行的具體分類;詳查法指審計檢查的方法,是按檢查手續對檢查方法的分類;而且,在全面審計中的某些審計項目,根據需要既可以進行詳查,也可以不進行詳查。詳查法在具體做法上,通常採取逐筆檢查核對的辦法。
詳查法最大的優點是,對會計工作中的錯誤、舞弊行為,均能揭露無遺,因而,也能夠做出較精確的審計結論。缺點是套用費時、費力,工作效率很低,審計工作成本昂貴。因此,在業務量多而複雜的單位進行審計時,一般不可能對全部資料和業務套用詳查法進行檢查。有時,即便是用了詳查的方法,也會因涉及的面過大而難以抓住重點,從而疏漏一些錯誤、舞弊行為。事實上,隨著管理水平的提高,單位內部控制的加強,進行全面的詳細審計是毫無必要的。一般說來,除了經濟活動簡單、業務量極少的小單位,以及對審計目標有重大影響,且認為產生錯誤或舞弊的可能性很大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時採用詳查法外,其餘場合不宜採用。在實際工作中,通常將詳查法同抽查法結合起來套用。
抽查法是指從作為特定審計對象的總體中,按照一定方法,有選擇地抽出其中一部分資料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對其餘部分的正確性及恰當性進行推斷的一種審計方法。抽查法也稱抽樣審計法。抽查法與局部審計(或專題審計)不同。局部審計指審計種類,是按審計範圍大小或項目多少不同,對審計進行的分類;抽查法指審計檢查的方法,是按檢查手續對檢查方法的分類。在局部審計中的某些審計項目,根據需要,既可以進行抽查,又可以進行詳查。運用抽樣法,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假定作為特定審計對象總體的每個項目都能代表總體的特徵。這是進行抽查的理論依據。
抽查法根據具體抽樣方法的不同而有區別。抽樣就是從審計對象的總體中抽取一部分項目。被抽取的項目,通常稱為樣本項目。抽樣的方法大致有三種:任意抽樣、判斷抽樣和隨機抽樣(又稱統計抽樣)。與此對應,抽查法也有三種類型,即任意抽查法、判斷抽查法和隨機抽查法(或稱統計抽查法)。任意抽查法,套用於抽查法的早期。當時,審計人員從檢查的總體中抽取樣本,既無規律可循,又無合理的根據,因而抽查的結果,使審計人員承擔較大的審計風險。可以說任意抽查法僅僅是為了減少審計工作量,以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而採用的權宜之計。
判斷抽查法,是審計人員在抽取樣本時,並非隨意,而是根據長期積累的實踐經驗,結合審計的具體要求以及進入被審計單位所觀察了解的情況,通過主觀判斷,從特定的審查總體中有選擇、有重點地抽查部分項目進行檢查,並據此來推斷總體的一種抽查方法。判斷抽查法同任意抽查法相比,前進了一大步。但由於在這種方法下,樣本項目的選取依賴於審計人員的經驗和分析判斷能力,因此,對審計結論的可信性仍有較大的影響。
統計抽查法,是審計人員在選取樣本時,根據審計工作的要求,按照隨機的原則進行的。運用統計抽樣方法,不僅可以根據樣本的審查結果推斷總體的特徵,同時還可以知道所作結論的可靠程度以及審計結論的誤差範圍。統計抽查法是一種較為客觀的檢查方法,可以排除因主觀判斷失誤所造成的差錯。但是採用隨機抽樣的原則,也可能會造成樣本偏倚,影響審計結論的正確程度。最好的辦法是將判斷抽查法和統計抽查法結合運用。在一般情況下,可用判斷抽查法解決應該抽取哪些方面的樣本項目問題;而用統計抽查法解決應該抽取多少樣本,以及如何從整體中抽取這些樣本的問題,或者是,先用判斷抽查法剔除重要的或危險的項目,然後再運用統計抽查法。
抽查法最大的優點是,能使審計人員從繁雜的數字遊戲中解脫出來,極大地提高工作效率。但套用起來不大靈活,尤其是統計抽查法,更是繁瑣。而且,運用抽查法做出的審計結論,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往往會發生偏差。一般說來,對於要求審計的時期長、業務內容多、規模大的單位審計時,除個別對審計目標有重大影響的,或是認為存在錯誤和舞弊行為可能性大的審計項目,應採用詳查法外,其餘宜採用抽查法。總之,在使用抽查法審計時,並不完全排除進行詳細檢查,只有把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做到既可以保證審計質量又可以節約審計資源。
重製法也稱重記法,是指在既不能使用詳查法也不能套用抽查法時所採取的審計方法。重製法是在對被審計單位應審經濟資料進行整理重記的基礎上,根據需要而進行的檢查。採用重記法的根本理由是,由於被審計單位管理混亂,無法提供完整而基本正確的經濟資料,無法開展正常的審計工作,只有先記賬,然後才能查賬。

其他信息

1.首先在調查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確定需要重製的範圍或項目。到底需要對哪些資料和項目進行重製,應視審計的目標和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若單從會計資料方面看,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無賬型,即只有原始憑證,而無記賬憑證、賬簿記錄及報表;二是無記賬憑證型,即直接按原始憑證登記明細賬及總賬,同時,也無健全的報表體系;三是混亂型,即雖然有賬、有證、有表,但三者之間嚴重不符,賬實也不符。審計時,可根據具體分析,確定需要重製的範圍。
2.按照審查的期間和經濟業務發生當時的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重記。一般應按照正常的會計處理程式進行,即首先,對有關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其次,填制記賬憑證並登記有關賬項;然後,進行結賬和編表。資料的整理,既要仔細認真,又要保證採用的處理方法以及選用的制度合理。不然,難以做出恰當的結論。
3.與被審計單位原來的有關資料進行對照,確定差異。重新整理資料,不是審計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資料整理出來後,應將重記所得的結果,同原來的資料結果進行比較,確定差錯情況,以發現問題。
4.根據比較確定的情況,分析和確定需要進一步檢查的範圍和方法。重製法的優點是,通過對資料的整理和重視,能為查明問題提供便利條件,但套用時,費時、費力,尤其是整理資料一環,等於重複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部內容。因此,除了對那些管理非常混亂而使憑證、賬表極不健全的單位進行審計時採用外,其餘場合不適宜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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