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議會

立陶宛議會

立為議會制國家,議會作為最高立法機關,在國家政體中占有重要地位。議會有權彈劾總統、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如半數以上議員對政府或總理投不信任票,政府須辭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立陶宛議會
  • 相關:議會制國家
  • 性質:最高立法機關
  • 有權:彈劾總統、憲法法院院長
簡史,地位,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議會職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黨團,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簡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立陶宛獨立運動高漲並於1918年脫離沙俄,成立獨立的資產階級共和國。1919年通過《競選法》,1920年4月舉行議會選舉,並於同年5月召開首次全體會議,通過《獨立宣言》。這是立現代議會的開端,史稱“創始議會”。1922年,立第一屆議會開幕,此後選舉產生4屆議會。1940年,立併入蘇聯,議會解散,被最高蘇維埃取代。1990年,立民族主義組織“薩尤季斯”在最高蘇維埃選舉中獲勝,取得執政黨地位,新的蘇維埃通過決議,宣告立脫離蘇聯獨立。1992年立獨立後首屆議會成立。

地位

立為議會制國家,議會作為最高立法機關,在國家政體中占有重要地位。總統為國家元首,經選舉直接產生。議會選舉獲勝黨派組建政府,出任總理,政府掌握行政實權,對議會負責。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總檢察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有權對議會通過法律和相關活動進行司法監督,其自身活動亦受議會監督。總理、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總檢察長等職位人選由總統提名,並經議會批准。經五分之三以上議員支持,議會有權彈劾總統、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如半數以上議員對政府或總理投不信任票,政府須辭職。議會會期內,根據五分之一議員的動議,可對總理和部長提出質詢,被質詢者須在議會作出回答。
立陶宛議會內部立陶宛議會內部
如議會30天內未批准或60天內連續兩次否決新政府綱領,或通過對現政府不信任案,總統可宣布提前舉行議會選舉。

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立議會選舉實行選民直接無記名投票,由上屆議會組建中央選舉委員會作為選舉實施和負責機構。凡年滿18歲的立公民為有效選民,凡年滿25歲在立長期居住的立公民可競選議員,可經各黨派推舉參選,也可作為獨立候選人參選。
立議會實行一院制,由141名議員組成,每屆任期4年。其中70名議員由政黨和競選聯盟產生,獲得5%以上選票的政黨和7%以上選票的競選聯盟進入議會,並根據得票率按比例分配議席。另外71名議員由全國71個選區選出,每個選區獲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即可直接當選。如無人得票超過半數,得票前兩位的候選人參加第二輪投票選舉,獲簡單多數者當選議員。在不少於五分之三的議員選出時,議會即被認為有效組成。

議會職權

根據立憲法規定,議會具有以下職權:
1.審議和通過憲法修正案;
2.頒布法律;
3.通過關於舉行全民公決的決定;
4.確定總統選舉時間;
5.依據法律規定組成政府機構,任免政府官員
6.對總統提名的總理候選人進行表決;
立陶宛議會會場立陶宛議會會場
7.對總理提交的政府工作計畫進行表決;
8.根據政府建議,設立或取消政府的部;
9.監督政府工作,並可對總理和部長表示不信任;
10.任命憲法法院和最高法院院長;
11.任命總檢察長和國家銀行行長;
12.確定地方自治委員會選舉時間;
13.組建中央選舉委員會;
14.批准國家預算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15.規定國家稅收和其他義務繳款;
16.批准和廢除立簽署的國際條約,審議外交政策;
17.規定國家行政區劃
18.設立國家獎;
19.頒發大赦令;
20.實行直接管制和宵禁,宣布緊急狀態,發布全國總動員令和使用武力。

組織結構

立議會設議長1名,每屆副議長上限為6人。議長由全體議員選舉產生,可連任。如總統病故、辭職、被彈劾或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責,其職責由議長代為行使。
立議會有以下15個常設委員會:
1.外事委員會
2.國家安全和防務委員會
3.人權委員會
4.預算和財政委員會
5.經濟委員會
6.司法和法制委員會
7.國家管理和地方自治委員會
8.歐洲事務委員會
9.審計委員會
10.社會事務和勞動委員會
11.農村事務委員會
12.教育、科學和文化委員會
13.信息社會發展委員會
14.環境保護委員會
15.衛生事務委員會
議會可視情針對相關議題另設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於每屆議會首屆會期內組建(歐洲事務委員會除外),人數須在7至17人之間(歐洲事務委員會和外事委員會除外)。各委員會主席人選按各黨派在議會中席位數分配。各委員會內需處理的重大問題,由委員會內部分成員組成小組委員會負責。小組委員會由5人以上組成,主席從委員會內部人員中挑選,由議會審核。

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有兩個工作時段——春季工作時段和秋季工作時段,分別為每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和9月10日至12月23日。在此期間,議會每周召開4次全體會議(每周二和周四各2次),每隔3周休息1周。應總統或三分之一以上議員要求,議長可就特定問題召集特別會議。
議會會期期間,例行會議(即與會議員人數超過總人數半數的會議)以多數票形式通過各項法律草案、議會決議和其他決定(憲法和議會章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其中審批法律草案的會議須半數以上議員參加。如部分黨派提出且經三分之一與會議員同意,議會例行會議可採用記名投票方式審議各項議題(個人提出議題除外)。
議會會期期間,各委員會每周至少召開1次會議,但須獲議會許可。休會期間,各委員會工作暫停1個月。委員會會議對媒體和社會公眾開放,相關委員會在會議後須將會議材料交付議會公眾關係部門,材料中須註明會議討論問題要點和最終決定。需討論涉及國家機密或法律規定的涉密議題時,委員會可組織非公開會議。
委員會公開會議上,與會成員對相關決議進行投票表決。如票數相當,由委員會主席裁決。通過的決議書面稿和總結報告須一併提交議會。如投反對票的委員會成員屬議會少數派,委員會在通過的決議中必須附上反對方的意見。在多個委員會共同會議上表決的決議須首先在各委員會內獲得通過。
立陶宛議會大廈立陶宛議會大廈
各委員會公開和非公開會議非委員會成員議員均可到會。委員會經獲準可邀請其他議員、地方政府常委會成員、政府部門代表、各黨派代表、公眾和學術機構代表、有關專家、學者和其他相關人士與會。

立法程式

法律草案或其他提案由提交方或其代表在議會會議上提交,現場對草案進行說明答疑。議會隨後責成各相關委員會進行調研,召開特別聽證會,並作總結報告。可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包括專家、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代表、法律草案起草方代表等。各與會方可對草案提出各自意見和建議。聽證會議程和召開時間須公開宣布,經委員會或委員會主席同意,可召開非公開聽證會。聽證會不作任何決定,委員會指派兩名成員(分屬議會多數派和少數派)負責組織聽證會,並撰寫總結報告。
對法律草案或其他提案,議會可決定開始討論,可決定暫不進行討論,通知提案方解決議會相關關切後再次提案,也可廢除提案,但須作出解釋。
如決定開始討論,議會須確定討論日期,指派相關委員會負責研究、完善提案。
法律草案審議一般每周四進行,逐章節審議。審議後,議會可作出以下決定:
1.通過修改和審定後的法律草案,確定草案批准和生效日期(不能少於2個工作日);
2.公開草案內容,徵集公眾意見;
3.將草案退還委員會,要求重新修改、完善;
4.暫停討論;
5.將草案退還提案方,要求其大幅修改後重新提交;
6.作廢草案,要求重新起草。
通過的相關法律草案由總統簽署,相關決議草案由議長簽署。總統可拒絕簽署,在規定期限內將草案退至議會,並說明理由,如議會再次通過被退草案,總統必須簽署。如總統未退案,也未簽署,議長有權簽署。

議員制度

立憲法規定,新當選議員宣誓後方可正式履行職責。議員1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任內免除兵役。議員享有言論免責權,不得因議員履行職責時言論或行為對其起訴、搜查、逮捕、拘留審判。議員享有豁免權,非經議會批准,不得因刑事民事案件對議員進行起訴逮捕。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人身不可侵犯,不得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人身攻擊。議員有權向議會提交議案,有權對相關提案進行表決,有權向政府總理、各部部長及相關國家機構負責人提出質詢,被質詢人須在議會會議期間進行回復。議員工資和活動經費由國家預算承擔,標準遵循相關法規規定,不得接受個人所勞應得之外報酬。議員須遵守立憲法和各項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主持社會正義,向選民負責。除總理和政府各部部長外,議員任期內不得兼任國家機構和組織的其他任何職務,也不得兼任貿易、商務和其他私人組織或企業的職務。議員可聘請助手,助手薪酬由國家預算支出。

黨團

議員在議會內根據黨籍組成黨團,無黨派議員單獨組建1個混合黨團。各黨團在議會內部開展工作,推動各自政治主張。可就某一議題組建臨時黨團。本屆議會黨團如下:祖國聯盟—基民黨團、社民黨團、民族復興黨團、秩序和正義黨團、自由運動黨團、勞動黨團、自由中間聯盟黨團和混合黨團。

辦事機構

立議會設有如下主要工作和辦事機構:
議會理事會:由議長、副議長和議會反對派領袖組成。理事會按議長要求,對議會組織工作問題進行裁決,並將建議提交議長。
議會常委會:成員包括議會理事會成員和各黨派代表。常委會討論並批准議會會期期間工作內容和日程;協調各委員會和黨派間工作,向議會和理事會提交解決相關問題的決議草案;向議長提交各種意見、建議等。
議會辦公廳:負責議會日常運轉和議員工作、生活服務。

對外交往

立議會設國際關係局,作為議會外事工作負責機構。國際關係局設議會間關係處、禮賓處、國際組織處、翻譯處。立議會與波蘭及波羅的海其他國家議會設有定期交流機制,並參加北約、歐安組織成員國議會定期磋商,與西歐國家和法語國家組織也有磋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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