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權

立遺囑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生前以設立遺囑的方式預先處分其財產和事務的權利。民事權利的一種。各國繼承法普遍賦予公民的立遺囑權。中國法律確立了公民的這一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的立遺囑權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礙或者剝奪公民的立遺囑權。公民在受脅迫或欺騙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公民立遺囑權的行使受到其遺囑能力的限制。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還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立遺囑權的公民不得以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不得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不得違反法律對遺囑形式的規定。這些都是對公民行使立遺囑權的限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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