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性法律體系

立法性法律體系,司法性法律體系的對稱。指以成文立法作為法的基本淵源的國家的法律體系。通常以大陸法系國家為代表。在這些國家中,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創製規範的主體,由其制定頒布的規範性檔案是法的基本淵源形式。法院的判決通常只是適用法的檔案,僅對判決涉及的主體有效,沒有普遍約束力。有些大陸法系國家在實踐中有時也以司法判例彌補立法的不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判例可以作為法的輔助淵源,但從總體上說,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仍然占有絕對優勢的主導地位。中國也採用立法性法律體系。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規範創製權的各級國家機關是創製法的主體。司法判決不是法的淵源。習慣也要經創製法的機關認可才能具有法律規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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