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階

法律效力位階

所謂法律效力位階,是指每一部規範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

在中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效力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效力位階
  • 外文名:The legal effect
  • 特點:處於不同位階
  • 實質:法律淵源體系
我國的各種法律淵源形成了一個由上至下、處於不同位階、具有不同效力的體系,即法律淵源體系。
1.法的效力位階,是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所處的效力位置和等級。在法的位階中處於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級,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據此,可以分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指相對於其他規範性檔案,在法的位階中處於較高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範性檔案。下位法,是指相對於其他規範性檔案,在法的位階中處於較低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範性檔案。同位法,是指在法的位階中處於同一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範性檔案。
我國《立法法》根據法的效力原理規定了法的位階問題,詳細規定了屬於不同位階的上位法與下位法和屬於同一位階的同位法之間的效力關係。即: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同位法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立法法》第78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法》第80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見,這些法律淵源之間屬於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
《立法法》第82條還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也就是說,這些法律淵源之間屬於同位法的關係。
2.一般法與特別法、新法與舊法的效力
在一般法和特別法的效力問題方面,法理上適用的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在新法和舊法的效力問題方面,法理上適用的是“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我國《立法法》根據法的效力原理和法理的原則,具體規定了一般法和特別法、新法和舊法的效力關係。《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對於由同一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優先適用特別規定而不是一般規定,是因為:一般規定是對普遍的、通常的問題進行規定的,而特別規定是對具體的特定的問題進行規定,有明確的針對性,所以當它們處於同一位階時,當然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對於由同一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優先適用新的規定而不是舊的規定,是因為:當同一機關就同一問題進行了新的規定,也就意味著對舊的規定進行了修改或補充,當然應當適用新法。
3.法的效力的裁決
《立法法》還對各種規範性檔案之間出現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規定了效力的裁決程式。《立法法》第85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立法法》第86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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