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在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犯罪之後,積極提供條件,幫助其掩蓋罪行,逃避制裁的行為。本罪的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窩藏、包庇的對象,必須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的行為。(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進行窩藏、包庇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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