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飄物

空飄物是指氣球、風箏等低空飄浮或飛行的物體。除氣球、風箏外,還有空飄氣球、系留氣球、部分空飄廣告、孔明燈信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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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飄物威脅飛行安全

2000年至今,重慶市空域已發生13起空飄物影響飛行事件,造成50多架飛機備降、返航或空中避讓等,近100個航班延誤,機場被迫關閉累計近2小時。
3月中旬,一隻廣告氣球不慎飄到飛行航道上,飛機被迫在空中等待半個多小時,直到氣球飄離航道後方才降落。無獨有偶,2月底,一隻風箏飄到江北機場上空,並不斷翻飛,5架飛機在天上無法降落,險情持續10餘分鐘。
類似事件頻發,給航空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給中外旅客帶來極大不便,嚴重影響機場形象。機場附近的居民養鴿、放風箏等問題,雖經多次治理有了明顯好轉,但尚需進一步加強管理。

對空飄物的管理措施

天津市全國“兩會”期間空飄物禁止起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09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全國政協第十二屆一次會議期間,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起降、飛行。
自2013年3月2日零時起至大會結束當日24時止,全市行政區域為臨時空中限制區。在空中限制區內,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在地面以及空中進行起降、飛行活動。在全國“兩會”期間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的,須經市政府審核後,按照有關程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廣州市亞運期間禁止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

根據《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亞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安全保衛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廣州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11月1日零時至2010年12月20日——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舉辦期間,禁止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風箏等航空器和空飄物的飛行。此項決定正在徵求市民意見階段。
禁飛飛行物有: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風箏、孔明燈和信鴿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公安機關等部門可以對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起降場地採取臨時封閉措施,或者要求相關單位對其管理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封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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