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

《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全文

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邊境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和邊境地區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邊境管理範圍內出境入境、居住、通行、生產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邊境管理,包括國界管理、口岸和邊境通道管理、邊境地區管理。國界管理是指國界線及其標誌的管理;口岸和邊境通道管理是指對出境入境的人員、物品及交通運輸工具的管理;邊境地區管理是指對省人民政府根據邊境管理需要所劃定的邊境管理區、邊境地帶和邊境禁區的管理。本省邊境管理區是指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馬鬃山鎮行政區域內的長流水、音凹峽、紅柳泉北相連之線以北地區;邊境地帶是指緊靠國界線兩千米以內、但距國界線最近處不得少於二十米的區域;邊境禁區是指在邊境管理區內劃定的特別控制區。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和邊境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邊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防範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將邊境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強邊境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公安邊防部門主管邊境管理工作,負責邊境地區出入國境檢查、出入邊境地區檢查和邊境地區治安管理等執法工作。
外事、交通運輸、文物、國土資源、商務、海關、進出口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邊境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國界標誌、保護邊防設施和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穩定的義務。
邊境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邊境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界碑、界樁等國界標誌的設立或者重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我國與蒙古國簽訂的邊界條約、達成的協定或者議定書執行。國界標誌的維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公安邊防部門備案並接受管理:
(一)在國界線我方一側一百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國界線我方一側五百米範圍內採礦、測繪、勘查等;
(三)在國界線我方一側一千米範圍內燒荒、鳴槍;
(四)在國界線我方一側兩千米範圍內爆破作業。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鄰國不明物體、空飄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進入我國境內,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邊防部門,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條出入國境和出入邊境地區的人員應當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
鄰國邊境地區居民進入本省邊境地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範圍活動;前往非邊境地區的,應當持有我國規定的合法有效證件。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邊境禁區。外國人、無國籍人未經批准,不得進入邊境地帶。
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無邊境管理區戶籍的中國公民在邊境管理區住宿的,留宿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其姓名、住址、來往事由等情況予以記錄,併到當地公安邊防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運送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出入邊境地區;不得為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出入邊境地區提供便利條件;不得收留、僱傭、安置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
第十二條公安邊防部門實施邊防檢查時,發現攜帶、載運違禁物品的,應當依法扣押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公安邊防部門根據邊境管理需要,可在邊境地區或者出入邊境地區交通要道設立臨時邊境檢查點,依法實施檢查。
第十四條鄰國邊境地區居民因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未持合法有效出入境證件進入本省邊境地區的,應當在公安邊防部門劃定的區域內活動;緊急情況消除後,應當及時離境;拒不離境的,公安邊防部門可以遣送其出境。
第十五條邊境地區居民應當加強牲畜家禽的看護管理,防止牲畜家禽越界進入鄰國境內,發現牲畜家禽越界進入鄰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邊防部門,不得越界趕返或者自行索要。
邊境地區居民發現鄰國牲畜家禽越界進入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邊防部門,不得宰殺、變賣、藏匿、使役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十六條在邊境地區開辦貿易區和旅遊景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邊防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邊防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持合法有效證件出入邊境地區的,由公安邊防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邊防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邊境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邊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甘肅省邊境管理區位於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馬鬃山鎮,授權管轄區域總面積為2.6萬平方公里,該區域東連內蒙古額濟納旗,南望瓜州縣、玉門市,西接新疆自治區哈密市,北鄰蒙古國,是連線新疆、蒙古國和中亞國家的重要交通要道,主要的幹道、簡易公路和便道有18條,其中與蒙古國戈壁阿爾泰省有4條通道,3條可通行機動車。邊境管理區內礦產資源豐富,共有41個礦山企業生產作業,年均使用的炸藥約1000餘噸,雷管200餘萬枚,氰化鈉300餘噸,流動、暫住人口年均約10萬人。
馬鬃山邊境地區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複雜的邊境維穩形勢,決定了邊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複雜性。1998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甘肅省邊境管理規定》。17年來,現行規定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邊境治安秩序、保障民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邊海防建設的全面改革和我省邊境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出台,原有的邊境管理模式、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規定已無法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公安邊防部門在邊境管理工作中也出現了依靠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需要通過立法進行規範。因此,制定一部符合當前邊境形勢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
(一)制定條例是保障邊境管理秩序的需要。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是目前僅有的邊境管理法律。但其內容僅涉及國家級口岸的出入境管理,對於地方口岸、邊境通道和邊境地區管理未作明確規定,只是在第九十條作了立法授權規定,即“邊境省區可以根據中國與鄰國簽訂的邊界管理協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往來作出規定。”由於國家至今沒有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國界管理、邊境地區管理等內容進行規範,我省的邊境管理工作主要以雙邊協定及相關檔案政策為依據,致使邊境管理措施和管理力度明顯不足,缺乏法律法規的規範和保障,職能部門對各類危害邊境管理的活動懲處打擊不力。
(二)制定條例是適應國家法律法規的需要。我省1998年頒布出台的《甘肅省邊境管理規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邊防檢查條例》等為上位法依據制定的,是甘肅省邊防管理的主要執法依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三部法律法規相繼廢止,由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所取代,國務院也對《邊防檢查條例》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甘肅省邊境管理規定》的上位法依據已發生較大變化。此外,國家提高了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要求,規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任何強制措施。因此,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規來與上位法相銜接。
(三)制定條例是規範邊境管理工作的需要。邊境管理是一項重要並且繁雜的社會綜合管理工作,涉及沿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關係各級政府的多個職能部門。但各邊境管理有關部門職責分工不太明確,存在邊境管理的真空地帶,亟需通過立法明確各部門的邊境管理職責,整合邊境管理力量,使各部門形成合力。此外,目前我省邊防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後,不適應邊防管理工作,也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統籌、協調和推進。
綜上所述,及時制定出台一部切合我省邊境管理實際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中的制定項目。2013年2月,省公安邊防總隊成立專門立法工作組,先後組織多次調研,充分聽取邊境地區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建議,並積極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聯繫,學習借鑑了新疆、內蒙古、廣西、雲南、天津、海南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熟經驗,取長補短,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今年3月,省政府法制辦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領導、法學專家、社會知名律師和從事邊境管理工作的專家學者,召開立法論證會,會後根據會議精神及與會專家所提的意見、建議,再次對送審稿進行了修改完善,經2016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草案)》。
三、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草案)》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及說明如下:
(一)關於立法依據。《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草案)》和其他條例的立法依據有所不同,除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外,還依據我國與蒙古國簽定的雙邊協定協定,主要包括:1962年12月26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1988年11月28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蒙邊界制度和處理邊境問題的條約》、2010年6月1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關於邊界管理制度的條約》等。
(二)關於部門職責。明確部門的管理職責,是加強邊境管理的重要內容。在條例第五條明確公安邊防部門主管邊境治安管理工作,外事、公安、交通運輸、文物、國土資源、商務、海關、進出口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邊境管理相關工作。
(三)關於國界管理。國界管理是條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第六條重點明確了單位和個人保衛國界、國界標誌物的義務;根據兩國協定協定中的管理範圍在第八條明確了有關國界的禁止性行為;在第九條明確了在國界附近從事部分活動,除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外,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公安邊防部門備案並接受管理;在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了邊境地區居民的牲畜家禽的看護管理,以及發現鄰國牲畜家禽越界進入我國境內時的處理方式,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鄰國不明物體、空飄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進入我國境內,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邊防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置。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7月26日上午對《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的比較好,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7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省邊防總隊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邊境管理工作的內容比較多,社會治安綜合管理只是其中一項,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將邊境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範圍的規定,表述不夠準確,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採納了此意見,刪除了該條中“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範圍”的表述。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對於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在國界線我方一側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處罰的力度較輕,建議作適當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邊防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的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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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緊密結合新時期甘肅沿邊管防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新任務,主要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章,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邊防部隊的職責和許可權。
條例主要涉及調整對象、部門職責、國界管理、邊境地區管理、罰則5部分共23條,明確了邊境所在地各級政府對邊境管理工作的領導職責和其他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明確了公安邊防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地位,對邊防行政處罰的幅度、種類等內容進行了規範界定,為邊防部隊執法執勤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為持續加強沿邊管防、服務地區經濟發展、促進和諧穩定邊境建設提供了堅強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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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國界標誌、保護邊防設施和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穩定的義務。邊境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邊境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鄰國不明物體、空飄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進入我國境內,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邊防部門,不得自行處置。出入國境和出入邊境地區的人員應當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邊境禁區。外國人、無國籍人未經批准,不得進入邊境地帶。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無邊境管理區戶籍的中國公民在邊境管理區住宿的,留宿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其姓名、住址、來往事由等情況予以記錄,併到當地公安邊防部門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運送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出入邊境地區;不得為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出入邊境地區提供便利條件;不得收留、僱傭、安置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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