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潛水安全要求

空氣潛水安全要求

《空氣潛水安全要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本標準參照國際潛水承包商協會《商業潛水與水下作業公認標準》(第五版,2004)和國際海事承包商協會《國際近海潛水實用規程》(1998)、《潛水設備與系統檢查指南:水面為基地的潛水系統(空氣)》(2000)、《潛水設備與系統檢查指南:移動/攜帶型水面供氣系統》(2006),以及英國健康安全管理局《潛水工作條例》(1997)、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職業安全健康標準》(1996)和美國國土安全部海岸警備隊《航海職業安全健康標準》(1989)的有關內容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空氣潛水安全要求
  • 外文名稱:The safety requirement for air diving
  • 語言:中文
  • 類別:標準
  • 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主辦單位: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創刊時間:2011-01-14
  • 定價:27.00元
  • 歸口單位:救撈與水下工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起草單位:交通運輸部上海打撈局
  • 發布日期:2011-1-14
  • 實施日期:2011-7-1
  • 出版日期:2011-4
  • 標準代碼:GB 26123-2010
  • 起草人:陸軍、張根昇、張輝、等
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定義和縮略語,人員要求,設備和系統要求,程式要求,附錄A 裝具、設備和系統的現場檢查和測試,附錄B 潛水報告的記錄要求,參考文獻,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以壓縮空氣為呼吸介質的空氣潛水對人員、設備和系統以及程式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潛水深度60 m以淺的空氣潛水,也適用於暴露於0.6 MPa以內壓縮空氣的模擬潛水。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適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50 鋼製壓力容器
GB 5099 鋼質無縫氣瓶
GB 6095 安全帶
GB 6096 安全帶檢驗方法
GB 11243 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
GB/T 12521 空氣潛水減壓技術要求
GB 12930 潛水裝具用高壓活塞式空氣壓縮機技術條件
GB 13004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T 16560 甲板減壓艙
GB/T 17870 減壓病加壓治療技術要求
GB 18435 潛水呼吸氣體及檢測方法
GB 18985 潛水員供氣量
GB 20827 職業潛水員體格檢查要求
GBZ 24 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準
TSG R7001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JJG 49 彈簧管式精密壓力表和真空表檢定規程
JJG 52 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檢定規程
JT/T 207 69-III型輕潛水裝具

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3.1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1
潛水照料員diving tender
在水面協助潛水員入出水、看管潛水員臍帶和信號繩,並持續掌握水中潛水員狀態的人員。
3.1.2
預備潛水員 standby diver
在潛水站著裝待命、能夠隨時入水援助水中遇險潛水員的潛水員,也稱待命潛水員。
3.1.3
潛水監督diving supervisor
全權負責潛水作業實施和安全的潛水負責人,並由潛水從業單位書面任命。
3.1.4
生命支持員life support technician
操縱甲板減壓艙,負責艙內潛水員加壓、穩壓和減壓,監控艙內環境參數的人員。
3.1.5
潛水機電員diving technician
負責潛水作業裝具、設備、系統和工具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人員。
3.1.6
潛水吊籠diving cage, diving basket
一種運送潛水員往返於水面與水下作業地點之間的框架式籠型運載工具。
3.1.7
開式潛水鐘 open bell
一種運送潛水員往返於水面與水下作業地點之間的運載設備,其上端為半球型壓縮空氣環境,潛水員可將肩部以上部分置入其中,其餘部分暴露於水中。
3.2 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於本標準。
BIBS——內置式呼吸裝置(built-in breathing system)
CCS——中國船級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DP——動力定位 (dynamic positioning)
JSA——工作安全分析 (job safety analysis)
PTW——作業許可證 (permit to work)
ROV——無人遙控潛水器 (remotely operated vehicle)
SCUBA——自攜式水下呼吸器 (self-contained underwater breathing apparatus)

人員要求

本標準所指的潛水人員包括潛水員、潛水監督、潛水照料員、預備潛水員、潛水機電員、生命支持員和潛水醫師等,其培訓要求、資格認證和管理應符合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從事水下作業或需進入高氣壓環境人員的體格條件應符合GB 20827的要求。

設備和系統要求

5.1 個人裝具
5.1.1 本標準所指的潛水個人裝具包括潛水員個人直接佩戴或穿著的潛水面罩或頭盔、潛水服、安全背帶、壓重帶、應急氣瓶、腳蹼、潛水刀和浮力背心等。
5.1.2 個人裝具的各個組成部分應具備識別編號、維護保養程式和記錄。
5.1.3 水面供氣式潛水面罩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供氣量符合GB 18985的相關要求;
b) 有雙向語音通信裝置;
c) 供氣管路上裝有止回閥,閥內彈簧承受壓強小於20 kPa;
d) 採用抗腐蝕材料製成;
e) 有過壓保護裝置;
f) 可連線應急氣瓶;
g) 易於脫卸;
h)每年由製造商認可的人員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維護和性能檢測。
5.1.4 水面供氣式潛水頭盔應符合5.1.3的要求,有防止頭盔從頸箍意外脫離的保險裝置。
5.1.5 通風式潛水頭盔應符合5.1.3中a)~e)和h)的所述要求,有快速排氣閥。
5.1.6 濕式潛水服材料應適合使用環境,有足夠強度且對人體健康無害。
5.1.7 乾式潛水服應符合5.1.6的要求,有手動供氣、排氣和過壓排氣裝置,有保溫功能,能防止潛水員受外界有害物質的傷害。
5.1.8 熱水潛水服應符合5.1.6的要求,能提供足夠的熱水流,能耐受工作水溫44 ℃,有供潛水員測試水溫的旁通裝置,能使泵送的熱水經旁通裝置進入或排出熱水服。
5.1.9 安全背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按GB 6095的相關要求設計和製造;
b) 製造材料能承載潛水員及個人裝具的負荷;
c) 安全背帶與臍帶之間配有快速解脫帶扣;
d) 能防止潛水員從背帶中滑脫;
e) 與面罩或頭盔的連線處不產生過度牽拉;
f) 起吊潛水員時,不妨礙潛水員呼吸;
g) 有兩條襠帶;
h) 有起吊潛水員的“D”型環;
i) 不裝帶壓鉛代替壓重帶使用;
j)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按GB 6095和GB 6096的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負荷測試。
5.1.10 壓重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製造材料能承載壓重塊負荷;
b) 配重與潛水員水中浮力匹配;
c) 不與臍帶系扎;
d) 有快速解脫帶扣;
e) 能防止意外脫扣。
5.1.11 應急氣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按GB 5099的相關要求設計和建造;
b) 有減壓器和與其連線的軟管,減壓器能滿足潛水員面罩或頭盔供氣流量和壓力;
c) 有過壓安全裝置;
d) 與面罩或頭盔的連線不會意外脫落;
e) 氣瓶背帶能快速解脫;
f) 灌裝的呼吸氣體符合GB 18435的相關要求;
g) 氣體容量能滿足潛水員以10 m/min速率上升到水面,或到達其他有替代氣源的應急場所;
h) 標識和記錄所裝載氣體的成分和壓力;
i) 每年進行一次損壞和腐蝕程度的目視檢查;
j)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減壓器性能測試;
k)每年進行一次減壓器及連線軟管最大工作壓力泄漏試驗;
l) 按GB 13004每三年進行一次本體檢驗。
5.1.12 SCUBA應符合JT/T 207的相關要求,其供氣量應符合GB 18985的相關要求。
5.2 軟管和臍帶
5.2.1 總體要求應符合下列各項:
a) 採用尼龍、聚四氟乙烯、聚乙烯、聚氨酯或橡膠等無毒抗氧化材料製造;
b) 最小破壞壓力不小於四倍的最大工作壓力;
c) 最大工作壓力、流量不小於所連線的裝具或系統的要求;
d) 軟管接頭的承載壓力不小於所連線軟管的承載壓力;
e) 能抗扭曲或防扭曲;
f) 使用熱水時,耐溫不小於44℃;
g) 每年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和軟管總成1.15倍的最大工作壓力氣壓試驗;
h) 在維修或改裝後,進行外觀檢查和氣壓試驗;
i) 有識別編號、維護保養程式和記錄。
5.2.2軟管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適合輸送空氣;
b) 最大工作壓力不小於最大潛水深度的供氣壓力加1 MPa;
c) 當軟管承受的外壓大於內壓時,無凹癟。
5.2.3 臍帶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從連線潛水員或潛水鐘的端點開始進行標識,30 m內每3 m作一標記,之後每15 m作一標記;
b) 組件至少包括呼吸氣體軟管、通信電纜和測深管;
c) 受力層的材料不受長期浸水影響;
d) 軟管總成包括末端接頭的最小破壞壓力不低於四倍系統最大工作壓力;
e) 有防腐蝕材料製成的防脫落的固定扣;
f) 預備潛水員的臍帶長度比潛水員的臍帶長2 m~3 m;
g) 從潛水鐘出潛潛水員的臍帶長度為30 m以下;
h)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外觀檢查、1.15倍的最高工作壓力氣壓試驗以及通信電纜性能測試。
5.2.4 氧氣管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適合輸送氧氣;
b) 有“氧氣專用”標識;
c) 按用氧要求清洗;
d) 氧氣管配件使用與氧氣兼容的潤滑劑。
5.3 供氣系統
5.3.1 本標準所指的供氣系統包括空氣壓縮機、儲氣罐、過濾器、油水分離器、高壓氣瓶和輸送氣體的管道和閥件等。
5.3.2 供氣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應具備識別編號、維護保養程式和記錄。
5.3.3 空氣壓縮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GB 12930的基本要求;
b) 滿足潛水深度和作業時間的供氣壓力和流量;
c) 軟管符合5.2.1的要求;
d) 高壓管道符合5.3.6的要求;
e) 儲氣罐符合5.3.4的相關要求;
f) 電力控制系統滿足5.9的相關要求;
g) 不泵送或輸送混合氣和氧氣;
h) 使用前、維護保養和改裝後進行性能測試。
5.3.4 儲氣罐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按GB 150的相關要求設計和建造,安裝在船舶或海上設施上時,還應參照CCS《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範》的相關規定;
b) 進氣口處有單向閥或可手動控制氣體回流的其他替代閥;
c) 底部有排放閥;
d) 設計壓力超過3.45 MPa時配緩啟閥;
e) 有壓力表和安全閥;
f) 每年進行一次本體腐蝕程度目視檢查和最大工作壓力的氣壓試驗;
g) 容器本體按TSG R7001或參照CCS《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範》進行定期檢驗,壓力表按JJG 52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檢定,安全閥按GB 11243每年進行一次檢定。
5.3.5 高壓氣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按GB 5099的相關要求設計和製造;
b) 氣瓶閥有過壓安全裝置和保護罩;
c) 成組裝運時有氣瓶閥和減壓器保護框 (罩);
d) 使用前後對其灌裝氣體的成分和壓力進行檢測、記錄和標識;
e) 存放在通風良好、避免高溫和防止墜落區域;
f) 灌裝氧氣的氣瓶須專用,存放在開放區域,作禁止明火標識;
g) 每年進行一次損壞和腐蝕程度的目視檢查;
h) 氣瓶本體按GB 13004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
5.3.6 高壓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參照GB/T 20801的相關要求設計和建造;
b) 採用銅或不鏽鋼材質;
c) 布排有序,並標識其走向和功能;
d) 空氣與氧氣管道使用規定的易於識別的顏色或標籤;
e) 在易受撞擊部位加蓋保護罩;
f) 管道上的閥件選用銅質或不鏽鋼材質;
g)氧氣管道不能使用球閥和不鏽鋼材質;
h) 每年進行一次損壞和腐蝕程度的目視檢查和泄漏試驗;
i) 每三年進行一次最高工作壓力1.5倍的液壓試驗或最高工作壓力1.15倍的氣壓試驗。
5.3.7 過濾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符合5.3.4的相關要求;
b) 滿足或超過壓縮機或管道系統的流量和壓力;
c) 根據使用頻率,定期檢查、清潔或更換過濾材料。
5.3.8 油水分離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滿足或超過壓縮機或管道系統的流量和壓力;
b) 底部有排放閥;
c) 每三年進行一次最高工作壓力1.5倍的液壓試驗或最高工作壓力1.15倍的氣壓試驗。
5.3.9 空氣純度要求:
a) 每六個月應進行一次空氣純度檢測,氣體質量符合GB 18435的要求;
b) 氣體純度的取樣和測試方法應符合GB 18435中檢驗方法的要求;
c) 檢驗結果應存檔,供隨時查閱。
5.4.1 應符合GB/T 16560的相關要求,安裝在船舶或海上設施上時,還應參照CCS《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範》的相關規定。
5.4.2 應能承載0.5 MPa以上的工作壓力。
5.4.3 艙內外應有雙向通信系統、應急通信系統和呼叫裝置。
5.4.4 進出艙體的管道和電纜應有貫艙件。
5.4.5 進出艙體的管道應有內外殼體閥。
5.4.6 艙室內部加壓進氣口應安裝消音器,減壓排氣口應安裝防吸入保護罩。
5.4.7 生活艙內應安裝顯示艙內壓力的壓力表。
5.4.8 所有閥件、儀器儀表、管道應標識其功能。
5.4.9 所有儀器儀表應符合5.10的相關要求。
5.4.10每年應進行一次艙體(包括觀察窗)的損壞和腐蝕程度目視檢查和最高工作壓力氣壓試驗。
5.4.11 艙體應按TSG R7001或參照CCS《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範》進行定期檢驗,安全閥按GB 11243每年進行一次檢定。
5.4.12 應有識別編號、維護保養程式和記錄。
5.5.1連線呼吸氣源與潛水員之間的、用於控制潛水作業的潛水控制臺應至少包括供氣閥、排氣閥、調壓閥、氣源壓力表、供氣壓力表、測深表和通信裝置等。
5.5.2 應有至少供兩名潛水員獨立使用的供氣管道。
5.5.3 應有分別連線主氣源和應急氣源的接口。
5.5.4 應有兩隻以上氣源壓力表。
5.5.5 應有潛水員供氣壓力表和測深表。
5.5.6 供氣管道上應有泄放管道內壓力的泄放口。
5.5.7 供氣管道上應有氣體分析取樣口。
5.5.8 應標識閥門、管道和儀器儀表的功能。
5.5.9 應有識別編號、維護保養程式和記錄。
5.6 入出水系統
5.6.1 本標準所指的潛水入出水系統應包括潛水梯、潛水吊籠和開式潛水鐘。
5.6.2 應有識別編號、維護保養程式和記錄。
5.6.3 潛水梯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能承受兩名潛水員的體重和裝具的重量;
b) 由抗腐蝕或經防腐蝕處理的材料製造;
c) 長度滿足下端能放置水面以下不小於1 m,上端高出潛水站地面(或甲板面)不小於1 m;
d) 有供潛水員扶持的扶手。
5.6.4 潛水吊籠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有足夠的內部空間,能容納兩名潛水員及其裝具;
b) 能承受兩名潛水員的體重和裝具的重量,以及相關作業工具的重量;
c) 由抗腐蝕或經防腐蝕處理的材料製造;
d) 頂部有起吊環(孔)和備用起吊點;
e) 有安全防護鏈和內部扶手;
f) 有固定喪失知覺潛水員的裝置;
g) 有兩隻以上應急空氣氣瓶,其容量能滿足營救需要;
h) 有減壓器、呼吸器和帶球閥的直供式呼吸氣體供氣軟管;
i) 頂部有墜物防護網。
5.6.5 開式潛水鐘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符合5.6.4的相關要求;
b) 上部設為充填呼吸用壓縮空氣的空間;
c) 鐘體內外的高壓管道符合5.3.6的要求,軟管符合5.2.1的要求;
d) 有為潛水鐘供氣、供電和通信等用途的臍帶,臍帶不得承受超過其安全負荷的拉力;
e) 鐘內有為潛水員供氣和通風的供氣閥;
f) 有照明裝置;
g) 標識貫穿件、閥件、管道和儀器儀表的功能。
5.7 吊放系統
5.7.1 應參照CCS《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範》的相關要求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驗。
5.7.2 吊放潛水吊籠或開式潛水鐘入出水的吊放系統應至少包括門架或吊臂、吊車或絞車、吊索和底座、以及動力源。
5.7.3 應有自動剎車和機械制動式後備剎車裝置;配備離合器時,應有防止離合器自動脫開的保護裝置。
5.7.4 起吊潛水吊籠或潛水鐘的防扭轉吊索應能承載八倍的起吊最大工作負荷,每年取樣進行一次破斷試驗。
5.7.5 吊索與潛水吊籠吊點的連線應採用帶螺母和開口銷的螺母插銷。
5.7.6 潛水鐘臍帶用作回收系統的一部分時,應有臍帶運行終止裝置;傳動角度超過2°時,應安裝一個滑輪裝置。
5.7.7 在海上使用時,應參照CCS《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範》每年進行一次檢驗。
5.7.8 在安裝、改裝、修理或發生故障後,應全面檢查並試運行,再以該吊放系統的1.5倍安全工作負荷重新試驗。
5.7.9 應有識別編號、維護保養程式和記錄。
5.8 通信系統
5.8.1 通信系統應為雙向語音式通信裝置。
5.8.2 下列通信方式應為有線通信:
a) 潛水監督與潛水員、預備潛水員之間的通信,SCUBA潛水時除外;
b) 從DP船上展開潛水作業時,潛水控制室與駕駛室之間的通信;
c) ROV協同潛水作業時,潛水控制室與ROV控制室之間的通信。
5.8.3應有備用電源。
5.8.4 潛水監督應能聽到潛水員與其他人員的通信,以及潛水員呼吸的聲音。
5.8.5潛水監督應能切斷潛水員與其他人員之間的通信,確保潛水監督與潛水員之間的通訊暢通。
5.8.6 應有識別編號、維護保養程式和記錄。
5.9 電氣系統
5.9.1 應參照CCS《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範》的相關要求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驗;
5.9.2 供電系統應由主電源和應急電源組成。
5.9.3 應急電源應滿足潛水員減壓或治療所需時間的應急照明與通信的需要。
5.9.4 單一線路的故障不應妨礙其他設備的運行。
5.9.5 每六個月應進行一次外觀檢查與性能測試,包括電纜的阻抗與連續性測試。
5.9.6 應有維護保養程式和記錄。
5.10 儀器和儀表
5.10.1 本標準所指的儀器與儀表應包括壓力表、測深表、氧分析儀、二氧化碳分析儀、溫度計、濕度計和計時器等。
5.10.2 壓力表、測深表的量程應適當,最大工作壓力應為全量程的2/3。
5.10.3 壓力表、測深表的刻度應清晰,測深表的單位刻度劃分應與使用的減壓表相一致。
5.10.4 氧氣管道上的壓力表應符合用氧要求。
5.10.5 一般壓力表應按JJG 52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檢定,精密壓力表(測深表)應按JJG 49、氧分析儀應參照JJG 365、二氧化碳分析儀應參照JJG 635每年進行一次檢定,溫度計、濕度計和計時器應根據其類型參照相應的計量標準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5.10.6 應標識最近的校準日期和限定的下次校準日期。
5.10.7 應標明與校準標準的偏差。
5.10.8 當示值誤差超過2%時,應重新校準;計時器在4 h內偏差大於15 s時,不能使用。
5.10.9 應有識別編號和維護保養程式、校準記錄。

程式要求

6.1 現場檔案的配備
6.1.1 應有潛水作業(安全)手冊。
6.1.2應有潛水計畫,內容應包括工作範圍、潛水程式和應急程式等,內容應符合計畫的潛水任務。
6.1.3 應有設備操作程式、設備維修程式、設備檢查表、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6.1.4 應有潛水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具體分工。
6.1.5 應有潛水人員的資格證書、健康證明和相關安全培訓證書。
6.1.6 應有潛水減壓表、減壓病治療表。
6.1.7 應備有記錄潛水作業情況的表格和潛水人員經歷的記錄簿等。
6.2 緊急救助與急救
6.2.1 應有緊急救助聯絡表,內容包括潛水從業單位作業主管、安全主管、業主單位主管、最近的海上救助單位、最近的醫院、最近的具備減壓艙的單位以及隨時可以諮詢的潛水醫師等。
6.2.2 緊急救助聯絡表應張貼於現場潛水人員均能看清的明顯位置。
6.2.3 應有緊急救助通信系統。
6.2.4 應有急救藥品、器材、急救手冊和存量清單,每次潛水前應按清單檢查、補充和更新。
6.2.5 急救藥品和器材的種類和存量應根據現場條件、作業規模和作業周期配備。
6.3 計畫和應急計畫的制訂
6.3.1 應根據具體作業任務制訂潛水計畫。潛水計畫的內容應包括採用的潛水方式、潛水人員的配備和崗位職責、潛水設備的配備、潛水氣體的配備和減壓程式等。
6.3.2 應根據現場環境條件和可能出現的危險,制訂應急計畫。應急計畫的內容應包括環境因素、人為因素、設備故障和管理失誤可能引起的危害,以及針對這些危害擬訂的應急方案等。
6.3.3應急計畫應與業主的應急計畫相匹配。
6.4 風險評估和JSA
6.4.1 應針對具體潛水工作步驟做出書面的風險評估和JSA報告。
6.4.2 內容應包括可能造成人員傷害和設備損壞的環境因素、人為因素和設備因素等。
6.4.3 應針對6.4.2所述因素制訂防範措施,並指定責任人。
6.4.4 所有作業人員應清楚防範措施的內容和責任人。
6.4.5 變更潛水程式、潛水人員、潛水設備和潛水地點,或出現隱患、事故和環境條件變化後,應重新評估與分析,並修訂防範措施。
6.5 人員的配備
6.5.1 採用SCUBA潛水,潛水人員配備應不少於三人,其中潛水監督不少於一名,潛水員不少於兩名。
6.5.2 採用水面供氣式潛水裝具潛水,潛水人員配備應不少於四人;海洋工程潛水或潛水深度大於24 m時,潛水人員配備應不少於五人。其中潛水監督不少於一名,潛水員不少於兩名。
6.5.3 在沒有同等資格人員替班的情況下,潛水監督不能潛水。
6.6 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
6.6.1 所有水面潛水人員應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6.6.2 個人防護用品應滿足人員頭部、腳部、眼部和聽力的防護要求。
6.6.3 登高或舷外作業應佩戴安全背帶。
6.6.4 甲板作業應穿戴浮力救生背心。
6.6.5 在可能存在環境氣體污染的區域作業,應配備個人呼吸防護用品。
6.6.6 應根據不同的水溫條件,選配濕式潛水服、乾式潛水服或熱水潛水服。
6.6.7 在污染水域潛水時,應穿防污染潛水服。
6.7 裝具、設備和系統的配備
6.7.1 SCUBA潛水時,應有兩套以上潛水裝具,包括潛水半面罩、壓縮空氣氣瓶、測壓表、減壓器、連線軟管、呼吸器、潛水服、浮力背心、安全背帶、壓重帶、腳蹼、水下無線通信裝置、潛水刀、潛水記時器、測深表、必要的工具和配件等。
6.7.2 SCUBA潛水時,如有結伴潛水員或使用信號繩時,可不使用水下無線通信裝置。
6.7.3 水面供氣式空氣潛水時,應有兩套以上獨立的主氣源、一套應急氣源、兩套潛水臍帶、一台潛水控制臺、兩台潛水電話、兩頂潛水面罩或頭盔、兩套潛水服、兩條安全背帶、兩條壓重帶、兩副腳蹼、兩把潛水刀、兩隻潛水員應急氣瓶、兩個計時器、必要的工具和配件等。
6.7.4 水面供氣式空氣潛水時,根據具體的潛水深度和入出水要求,還應有一個潛水梯或潛水吊籠或開式潛水鐘,使用潛水吊籠或潛水鐘時應有吊放系統。
6.7.5 潛水深度大於24 m或減壓時間超過20 min或在水下不能安全減壓時,潛水現場應配甲板減壓艙,並應有用於減壓和治療的氧氣。
6.7.6有反覆潛水、減壓病易患者、水下環境複雜、航行潛水和偏遠地區潛水(距最近減壓艙地點2 h路程),現場應配甲板減壓艙。
6.8 呼吸氣體的配備
6.8.1 潛水員主氣源和應急氣源應為兩個獨立的氣源,可以是一台空氣壓縮機和一組儲氣罐(或高壓氣瓶),或兩台不同動力源的空氣壓縮機。
6.8.2 預備潛水員主氣源和應急氣源應為兩個獨立的氣源,可以是一台空氣壓縮機和一組儲氣罐(或高壓氣瓶),或兩台不同動力源的空氣壓縮機,其中應急氣源可由潛水員主氣源代替。
6.8.3 潛水員主氣源供氣量應滿足GB 18985的要求,應急氣源供氣量應滿足完成一次作業深度的潛水和水下減壓需要。
6.8.4預備潛水員主氣源供氣量應滿足GB 18985的要求,應急氣源供氣量應滿足完成一次應急潛水深度的潛水需要。
6.8.5 甲板減壓艙主氣源供氣量應滿足GB 18985的要求,應急氣源供氣量應能完成一次用甲板減壓艙一個艙室進行減壓病治療的用氣量。
6.8.6 氧氣儲量應符合GB 18985的要求。
6.9 裝具、設備和系統的現場檢查和測試
在潛水作業前,應對裝具、設備和系統進行現場檢查和測試。檢查和測試要求見附錄 A。
6.10 現場通信建立
6.10.1潛水監督應與潛水員、預備潛水員、照料員、潛水吊放系統絞車操作員、潛水生命支持員和潛水鐘操作員之間建立雙向通信;
6.10.2 潛水監督應與現場主管、現場業主代表、潛水船船長等現場人員之間建立雙向通信;
6.10.3 在DP潛水作業中,潛水監督應與DP操作員之間建立雙向通信;
6.10.4 ROV協同潛水作業時,潛水監督應與ROV監督或操作員之間建立雙向通信;
6.10.5 潛水監督還應與潛水從業單位潛水負責人、最近的醫院、最近的海上(水上)救助機構、最近的具備減壓艙的單位,以及隨時可聯繫的潛水醫師之間建立雙向通信。
6.11 入水和出水方式
6.11.1 潛水現場應有供潛水員安全入水和出水的設備,如潛水梯、潛水吊籠或開式潛水鐘。
6.11.2 潛水站地面或甲板面的位置與水面間的距離大於3 m時,套用潛水吊籠或開式潛水鐘(具備動力提升裝置的潛水梯除外)。
6.11.3 入水與出水的方法應滿足預備潛水員營救的需求。
6.12 潛水報告的記錄要求
潛水報告的記錄要求見附錄 B。
6.13 作業審核與PTW
6.13.1 潛水項目開工前,應由業主熟悉潛水作業的人員對潛水從業單位該項目的潛水計畫、應急計畫、JSA報告、人員資格和配備、設備認證情況和配備等進行審核和認可。
6.13.2 潛水裝具、設備、系統和工具在現場布置、安裝和測試後,應由業主熟悉潛水作業的人員對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進行審核和認可。
6.13.3 潛水作業前,潛水從業單位應獲得業主書面的潛水作業PTW。
6.13.4 特殊水下作業如熱切割、焊接、爆破、進入受限空間或船舶航行等,也應申請PTW。
6.13.5 在通航水域潛水,應報海事主管部門批准。
6.14 任務的布置與溝通
6.14.1 潛水作業之前,潛水監督應向所有潛水人員介紹下列內容:
a) 準備進行的作業任務;
b) 潛水作業的安全程式;
c) 潛水作業水面和水下環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
6.14.2 潛水作業之前,潛水監督應向潛水員確認下列內容:
a) 清楚所要進行的工作;
b) 清楚安全程式和環境存在的風險;
c) 身體和心理無不適,能勝任潛水作業。
6.14.3潛水前,潛水員應向潛水監督報告身體和心理的不適,詢問不清楚的情況。
6.15 預備潛水員
6.15.1 有一名潛水員在水下作業時,潛水現場應指定一名預備潛水員;有兩名以上潛水員在水下作業時,每兩名潛水員至少指定一名預備潛水員。
6.15.2 除潛水面罩或頭盔外,應穿戴整齊其他潛水裝具。
6.15.3 應先於潛水員進行潛水裝具的檢查和測試。只有在其裝具檢測無誤,且隨時可以入水營救潛水員時,潛水員才能入水。
6.15.4 供氣系統的主氣源應獨立於潛水員的供氣系統。
6.15.5 應在距入水點最近的位置待命。
6.15.6 應具備入出水的方法。
6.15.7 待命期間應隨時掌握水下潛水員的狀況。
6.16 現場警示標誌
6.16.1 潛水現場應有相應的隔離標識,無關人員不能進入潛水區域。
6.16.2 重要潛水設備或系統開啟後,應有標識。
6.16.3 在通航水域潛水,現場應懸掛潛水作業的信號旗、信號燈或號型。
6.16.4 潛水開始和結束時,應通知現場所有人員。
6.17 不得潛水和終止潛水的條件
6.17.1 潛水員不得潛水或高氣壓暴露的條件應包括:
a) 感冒或呼吸道感染,咽鼓管功能障礙;
b) 酒後;
c) 藥物反應;
d) 中耳疾病或外耳感染;
e) 皮膚感染;
f) 過度疲勞;
g) 情感抑鬱;
h) 心理障礙;
i) 心率超過100 次/min或低於55 次/min,口腔溫度超過37.3℃或腋下體溫超過36.8℃,血壓收縮壓超過140 mmHg (18.6 kPa)或舒張壓超過90 mmHg (12.0kPa),收縮壓低於90 mmHg (12.0 kPa)或舒張壓低於60 mmHg (8.0 kPa);
j) 潛水監督或潛水醫師認為不得潛水的其他因素。
6.17.2 潛水員終止潛水的情況應包括:
a) 潛水員要求;
b) 潛水監督或業主代表要求;
c) 預備潛水員不在崗位;
d) 通信中斷、故障或效果不佳;
e) 潛水支持船無法控制設定的船位;
f) 主氣源供氣中斷或供氣故障,潛水員已開始使用自攜應急氣源或來自水面的應急氣源;
g) 水下環境發生變化,達到啟動應急計畫條件時;
h) 氣象條件超出允許極限;
i) 其他情況。
6.18 最大潛水深度
6.18.1 SCUBA潛水,深度應不大於40 m。
6.18.2 水面供氣式潛水裝具潛水,深度應不大於60 m。
6.19 反覆潛水的處置
6.19.1 潛水作業後的12 h內不應進行反覆潛水。
6.19.2反覆潛水應根據GB 12521的規定處置。
6.20 水文氣象的限制
6.20.1 SCUBA潛水,水流速度應不大於0.5 m/s;蒲福風力等級應不大於4級(風速11節~16節,浪高1.0 m)。
6.20.2 水面供氣式潛水:
a) 通過潛水梯入水時,水流速度應不大於0.5 m/s,蒲福風力等級應不大於4級。蒲福風力等級大於4級小於5級(風速17節~21節,浪高1.8 m)時,應評估現場具體條件決定是否潛水;
b) 通過潛水吊籠或開式潛水鐘入水時,水流速度應不大於0.5 m/s,蒲福風力等級應不大於5級。水流速度超出上述限制條件,因特殊情況需要潛水時,應評估現場具體條件,採取更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潛水員安全。蒲福風力等級大於5級小於6級(風速22節~27節,浪高3.0 m)時,應評估現場具體條件決定是否潛水。
6.21 減壓方案選擇
6.21.1 應根據GB 12521的規定,依據潛水深度、水下工作時間,結合潛水工作強度、水質情況、水文氣象和潛水員個體差異等多種因素選擇減壓方案。
6.21.2 其他減壓方案應得到潛水醫師批准後採用。
6.22 潛水後的安排
6.22.1 潛水監督或潛水醫師應向潛水員詢問身體狀況。
6.22.2 潛水員如感覺任何身體不適或異常生理反應,應立即報告潛水監督或潛水醫師。
6.22.3 應告知潛水員最近的減壓艙位置。
6.22.4 潛水員水下減壓潛水出水或減壓出艙後,應在甲板減壓艙附近停留不少於1 h,且5 h內不能遠離減壓艙。
註:所謂潛水員遠離減壓艙的概念,是指潛水員在2 h 內不能到達減壓艙所在地。
6.22.5潛水員不減壓潛水後12 h內、減壓潛水減壓後24 h內不應飛行或去更高海拔地區。
6.22.6 緊急情況需搭乘飛行器或去更高海拔地區時,應按醫囑執行。
6.22.7潛水員罹患減壓病,需要空運去其他地點治療時,應由潛水醫師決定。
6.23 最低休息時間規定
潛水人員每天連續休息時間不得低於8 h。
6.24 潛水作業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與處理
6.24.1 潛水從業單位應建立隱患和險情報告制度,內容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
6.24.2 任何隱患、事件或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業主現場安全代表和潛水從業單位安全主管。
6.24.3 未達到輕傷的事件或事故應在潛水從業單位內部記錄和統計。
6.24.4 輕傷以上事故應按主管部門規定進行報告、調查、統計和處理。
6.24.5 減壓病和減壓性骨壞死的診斷與處置應按GBZ 24和GB/T 17870進行。
6.24.6 職業病報告應按主管部門規定進行。
6.24.7 事故與職業病的記錄和報告應存檔。

附錄A 裝具、設備和系統的現場檢查和測試

(規範性附錄)
A.1 潛水員個人裝具
A.1.1 潛水面罩
A.1.1.1 符合5.1.3的要求。
A.1.1.2 本體內外部無破損及污物。
A.1.1.3 組合閥無破損並運轉自如。
A.1.1.4 單向閥吹氣測試暢通。
A.1.1.5 排水閥排水測試暢通,無泄漏。
A.1.1.6 進氣彎管無凹陷、變形及破損,接頭無泄漏。
A.1.1.7 旁通閥操作自如、供氣順暢。
A.1.1.8 耳機、話筒位置正確、通話語音清晰。
A.1.1.9 相連的供氣管暢通,接頭無泄漏。
A.1.1.10 口鼻罩位置恰當、無破損,鼓鼻器推拉自如、鼓鼻功能正常。
A.1.1.11 呼吸器調節旋鈕無破損、操作自如,非自動供氣時呼吸暢通,頂端按鈕功能正常。
A.1.1.12 頭罩及臉部密封材料無撕裂、割傷、老化和開膠。
A.1.1.13 不鏽鋼卡箍無裂紋或破損。
A.1.1.14 固定卡箍的螺絲已旋緊,位置正確。
A.1.1.15 頭帶無老化、裂紋和斷裂。
A.1.2 水面供氣式潛水頭盔
A.1.2.1 符合5.1.4的要求。
A.1.2.2 符合A.1.1.2~A.1.1.11的要求。
A.1.2.3 頸箍組合無破損,與頭盔之間密封良好,張力適當。
A.1.2.4 頸圍無破損,矽脂潤滑狀況良好。
A.1.2.5 彈簧扣鬆緊適當。
A.1.2.6 頭盔襯墊位置正確、無損傷。
A.1.2.7 頭盔底部的O型圈無破損,矽脂潤滑狀況良好。
A.1.3 通風式潛水頭盔
A.1.3.1 符合5.1.5的所述要求。
A.1.3.2 符合A.1.1.2~ A.1.1.9的要求。
A.1.3.3 頭盔與領盤連線緊密,無泄漏。
A.1.3.4 排氣閥功能正常。
A.1.4 潛水服
A.1.4.1 符合5.1.6~5.1.8的相關要求。
A.1.4.2 類型符合潛水環境要求。
A.1.4.3 尺寸符合潛水員體型要求。
A.1.4.4 無撕裂、老化、磨損。
A.1.4.5 如為熱水潛水服,熱水管及其接頭無破損、無泄漏,熱水輸送暢通。
A.1.4.6 如為乾式潛水服,充氣接頭及軟管無破損、無泄漏,通氣暢通。
A.1.5 安全背帶
A.1.5.1 符合5.1.9的要求。
A.1.5.2 無撕裂、老化、磨損。
A.1.5.3 D型環無鏽蝕和變形。
A.1.5.4 負荷測試日期在有效期內。
A.1.6 壓重帶
A.1.6.1符合5.1.10的要求。
A.1.6.2壓鉛位置合理、無鬆動。
A.1.6.3無撕裂、老化、磨損。
A.1.6.4快速解脫扣開閉正常。
A.1.6.5壓鉛重量符合潛水深度和人員要求。
A.1.7 應急氣瓶
A.1.7.1 符合5.1.11的要求。
A.1.7.2 外部無破損、凹陷、嚴重鏽蝕。
A.1.7.3 氣瓶閥及其密封圈位置正常,無破損、彎曲,無泄漏。
A.1.7.4 容積符合潛水深度要求。
A.1.7.5 儲氣壓力在規定的充氣壓力範圍內,儲氣量符合最大潛水深度應急上升時間要求。
A.1.7.6 氣體成分符合潛水呼吸氣衛生學要求,並有標識。
A.1.7.7 有過壓安全裝置。
A.1.7.8 減壓器及連線管無破損、無泄漏,供氣暢通。
A.1.7.9 氣瓶檢定日期在有效期內。
A.1.8 其他裝具
A.1.8.1 腳蹼尺寸符合潛水員穿戴要求,無老化、裂痕和磨損。
A.1.8.2信號繩尺寸和強度符合潛水深度要求,無老化和磨損。
A.1.8.3潛水刀鋒利,且有刀鞘保護。
A.2 軟管和臍帶
A.2.1 軟管
A.2.1.1 符合5.2.1~5.2.2的要求。
A.2.1.2 布放合理、走向明確,不能靠近高熱區域,不能絞纏和過度彎曲,布放在甲板或地面人員行走通道的軟管已加蓋防踩踏保護。
A.2.1.3 吹淨後連線。
A.2.1.4 接頭處無泄漏,並已加裝防脫落保護裝置。
A.2.1.5 氧氣軟管已做特別標識和用氧清洗,符合用氧要求,輸送壓力應小於4 MPa。
A.2.1.6 最大工作壓力檢測日期在有效期內。
A.2.2 臍帶
A.2.2.1 符合“5.2.1”和“5.2.3”的要求。
A.2.2.2 具有明確的走向,不能靠近高熱區域,不能絞纏和過度彎曲,布放在甲板或地面人員行走通道的軟管已加蓋防踩踏保護。
A.2.2.3 吹淨後連線。
A.2.2.4 接頭處無泄漏,並已加裝防脫落保護裝置。
A.2.2.5 最大工作壓力檢測日期在有效期內。
A.2.2.6 按要求進行長度標識。
A.2.2.7 與安全背帶的固定鉤無扭曲、變形。
A.3 供氣系統
A.3.1 空氣壓縮機
A.3.1.1 符合5.3.3的要求。
A.3.1.2 布放位置不妨礙周圍工作人員行動,不受環境因素影響,進氣口周圍無潛在污染物。
A.3.1.3 燃料、冷卻劑、潤滑劑和防凍劑的品質符合使用要求,存量充足,燃料和潤滑劑的添加量在規定範圍內,無油類物質溢出。
A.3.1.4 過濾器和油水分離器清潔,過濾器和儲氣罐內無冷凝水。
A.3.1.5 傳動帶防護裝置完好,運行時機上無覆蓋物。
A.3.1.6 排水拴、安全閥、單向閥及自動卸壓裝置功能正常。
A.3.1.7 啟動後閥件、接頭和管道等無泄漏。
A.3.1.8 有消防器材。
A.3.1.9 周圍已懸掛警示標識,特別是自動啟動的設備。
A.3.1.10 過濾器、油水分離器、儲氣罐的本體,以及安全閥、壓力表的檢定日期在有效期內。
A.3.1.11 有操作說明書及使用、維護保養記錄,以及上次檢定報告的副本。
A.3.2 儲氣罐
A.3.2.1 符合5.3.4的要求。
A.3.2.2 罐內無冷凝水。
A.3.2.3 進氣口的單向閥功能正常,無泄漏。
A.3.2.4 排氣口的閥件功能正常,無泄漏。
A.3.2.5 本體、安全閥、壓力表的檢定日期在有效期內。
A.3.2.6 有維護保養記錄,以及上次檢定報告的副本。
A.3.3 高壓氣瓶
A.3.3.1 符合5.3.5的要求。
A.3.3.2 外部無破損、凹陷、嚴重鏽蝕。
A.3.3.3 氣瓶閥位置正常,無破損、彎曲和泄漏。
A.3.3.4 壓力在要求的充氣壓力範圍內。
A.3.3.5 氣體成分符合潛水呼吸氣衛生學要求,並有標識。
A.3.3.6 過壓安全裝置位置正確,無破損和泄漏。
A.3.3.7 運送時,有氣瓶閥保護罩,成組裝運時,有氣瓶閥和減壓器保護框(罩)。
A.3.3.8 減壓器及連線管無破損、無泄漏,供氣暢通。
A.3.3.9 存放區域通風良好,避免高溫和防止摔落。
A.3.3.10 氧氣氣瓶的存放區域為開放區域,並有禁止明火標識。
A.3.3.11 氣瓶檢定日期在有效期內。
A.3.3.12 有最新的氣體成分和壓力檢測記錄。
A.3.4 高壓管道
A.3.4.1 符合5.3.6的要求。
A.3.4.2 布放合理、走向明確,容易受到撞擊的部位,加蓋保護罩。
A.3.4.3 吹淨後連線。
A.3.4.4 接頭處無泄漏。
A.3.4.5 氧氣管道已做特別標識和用氧清洗,符合用氧要求。
A.3.4.6 管道上的閥門開閉功能正常。
A.3.4.7 最大工作壓力檢測日期在有效期內。
A.3.5 過濾器
A.3.5.1 符合5.3.7的要求。
A.3.5.2 冷凝水已排清。
A.3.5.3 進氣和排氣口閥件(如有)功能正常,無泄漏。
A.3.5.4 本體、安全閥(如有)、壓力表的檢定日期在有效期內。
A.3.5.5 有維護保養記錄,以及上次檢定報告的副本。
A.3.6 油水分離器
A.3.6.1 符合5.3.8的要求。
A.3.6.2 冷凝水已排清。
A.3.6.3 進氣和排氣口閥件(如有)功能正常,無泄漏。
A.3.6.4 本體、安全閥(如有)、壓力表的檢定日期在有效期內。
A.3.6.5 有維護保養記錄,以及上次檢定報告的副本。
A.3.7 空氣純度
A.3.7.1 有空氣純度檢測報告。
A.3.7.2 氣體質量符合GB 18435的要求。
A.4 甲板減壓艙
A.4.1 符合5.4的要求。
A.4.2 布放位置儘可能接近潛水站,與甲板面的固定牢固。
A.4.3 布放場所整潔,無易燃易爆物品,並遠離污染源。
A.4.4 主氣源和應急氣源儲量、壓力和純度符合規定要求。
A.4.5 減壓和治療用氧氣儲量、壓力和純度符合規定要求。
A.4.6 艙內BIBS供氣充足,呼吸暢通,如配艙外排氧裝置,功能正常。
A.4.7 急救器材、藥品和手冊在位,符合配備要求。
A.4.8 艙門無變形和破損,密封圈無破損、老化和開裂,氣密性能良好,加壓後泄漏率在規定範圍內。
A.4.9 閥件無變形和破損,活動自如,功能正常,無泄漏。
A.4.10 艙內艙外照明設施功能正常,亮度滿足規定要求。
A.4.11 通信系統暢通,語音清晰,艙內應急呼叫裝置功能正常。
A.4.12 觀察窗無破損、老化和劃痕,符合使用年限要求,清潔溶劑不含油漆稀釋劑成分,未暴露在高溫下(65.5℃以上)和高輻射條件下(4麥伏以上),也未暴露於強烈的陽光和紫外線下。
A.4.13 遞物筒無變形、開閉功能正常,加壓後門鎖扣功能良好、氣密性良好,無泄漏,壓力表讀數在正常範圍內,檢定期限有效。
A.4.14 艙內外有有效期內的消防器材。
A.4.15 控制臺上的管道、閥件、調壓器功能標識清楚,無破損、變形,功能正常,無泄漏。
A.4.16 控制臺上的壓力表讀數正常,檢定期限有效。
A.4.17 氧分析儀、二氧化碳分析儀、溫度儀、濕度儀和計時器讀數正常,校檢期限有效。
A.4.18 如配視頻監控系統,功能應正常、圖像清晰。
A.4.19 供電系統無破損、漏電,接地正常。
A.5 潛水控制臺
A.5.1 符合5.5的要求。
A.5.2 通信系統暢通,語音清晰。
A.5.3 潛水員和預備潛水員的主氣源供氣暢通。
A.5.4 潛水員和預備潛水員的應急氣源供氣暢通。
A.5.5 壓力表、測深表讀數正常,檢定期限有效。
A.5.6 管道、閥件、調壓器等功能標識清楚,無破損、變形,功能正常,無泄漏。
A.6 入出水系統
A.6.1 潛水梯
A.6.1.1 符合5.6.3的要求。
A.6.1.2 無鏽蝕、彎曲、變形。
A.6.1.3 扶手牢固。
A.6.2 潛水吊籠
A.6.2.1 符合5.6.4的要求。
A.6.2.2 框架無鏽蝕、彎曲和變形。
A.6.2.3 安全防護鏈和內部扶手牢固,無鏽蝕、彎曲和變形。
A.6.2.4 有應急氣瓶和減壓器,氣瓶應符合5.3.5的要求,壓力足夠,減壓器及呼吸器功能正常。
A.6.2.5 頂部起吊環(孔)牢固,無鏽蝕、彎曲和變形。
A.6.2.6 頂部有備用起吊點,結構牢固,無鏽蝕、彎曲和變形。
A.6.3 開式潛水鐘
A.6.3.1 符合5.6.5的要求。
A.6.3.2 本體無鏽蝕和變形。
A.6.3.3 鐘內扶手牢固,無鏽蝕、彎曲和變形。
A.6.3.4 管道、閥件、貫穿件、氣瓶閥等的防護裝置牢固,無鏽蝕、彎曲和變形。
A.6.3.5 有應急氣瓶,並按規定壓力充氣。
A.6.3.6 壓力表讀數正常,檢定日期在有效期內。
A.6.3.7 照明系統功能正常,照明亮度符合規定要求。
A.6.3.8 電氣系統符合電氣使用安全要求。
A.6.3.9 貫穿件、閥件、儀表和管道的功能標識清楚。
A.7 吊放系統
A.7.1 符合5.7的要求。
A.7.2 支架結構無鏽蝕、凹陷、彎曲和變形。
A.7.3 壓重系統無鏽蝕、無變形,且吊點狀態良好。
A.7.4 主、副動力源功能正常。
A.7.5 絞車操作桿操作靈活,且檔位標識清晰。
A.7.6 絞車剎車系統功能正常。
A.7.7 絞車潤滑油添加量在規定範圍內。
A.7.8 絞車鋼索無斷絲、扭傷等,並潤滑良好。
A.7.9 鋼絲繩保護裝置安裝牢固。
A.7.10 滑輪、卸扣及其安全銷功能正常。
A.7.11 與潛水控制室之間的通信暢通,語音清晰。
A.7.12 起吊門架、絞車、吊索及索具附屬檔案檢驗期限有效。
A.7.13 布放場所合理,與甲板面的固定牢固,並經檢驗認可。
A.8 通信系統
A.8.1 符合5.8的要求。
A.8.2 通信暢通,語音清晰。
A.9 電氣系統
A.9.1 符合5.9的要求。
A.9.2 線路無破損、漏電,接地正常。
A.10 儀器和儀表
A.10.1 壓力表讀數正常,檢定期限有效。
A.10.2 氧分析儀、二氧化碳分析儀、溫度儀、濕度儀和計時器讀數正常,校檢期限有效。
A.10.3 氧分析儀探頭已按規定更換或補充化學檢測液。

附錄B 潛水報告的記錄要求

(規範性附錄)
B.1 每次潛水記錄
每次潛水記錄由潛水監督填報,內容包括:
a) 業主單位名稱和地址;
b) 潛水從業單位名稱和地址;
c) 潛水作業地點、日期和時間;
d) 水下能見度、水流速度、浪高和水溫等;
e) 潛水監督、潛水員、照料員和其他潛水人員的姓名;
f) 所用的潛水方式;
g) 所用的潛水設備;
h) 最大潛水深度;
i) 水下工作時間;
j) 詳細的作業內容和作業過程;
k) 所用的減壓表和減壓方案;
l) 任何異常情況。
B.2 每日潛水日報
每日潛水日報由潛水監督填報,內容包括:
a) 業主單位名稱和地址;
b) 潛水從業單位名稱和地址;
c) 潛水作業地點和日期;
d) 潛水監督、潛水員、照料員和其他潛水人員的姓名;
e) 作業內容;
f) 每次潛水員的入水和出水時間;
g) 會議、演習、訓練、設備維護、人員變更、環境變化等其他情況;
h) 應急情況;
i) 隱患與事故;
j) 業主建議。
B.3 每日工作進度報告
每日工作進度報告由潛水監督填報,內容包括:
a) 人員名單和人員變更情況;
b) 設備狀況(包括設備的增減);
c) 過去24 h完成的工作;
d) 過去24 h的潛水次數和總潛水次數,潛水總時間;
e) 已完成的工作量占總工作量比率;
f) 超出計畫工作範圍的工作內容;
g) 材料消耗與庫存狀況;
h) 氣體消耗與庫存狀況。
B.4 其他報告及填報要求
B.4.1 需要時,潛水監督還應填報下列報告:
a) 如現場無潛水醫生和生命支持員時,潛水員的體檢記錄;
b) 安全會議紀要;
c) 隱患和事故報告;
d) 應急演習和訓練報告;
e) 潛水監督個人潛水監督經歷記錄。
B.4.2 潛水員填報的報告包括:
a) 潛水前個人裝具的檢查表;
b) 潛水員個人潛水作業經歷記錄;
c) 潛水監督要求的其他記錄。
B.4.3 生命支持員填報的報告包括:
a) 如現場無潛水醫師時,潛水員的體檢記錄;
b) 每天的氣體消耗與庫存表;
c) 根據需要,檢測氣體成分和純度的檢查表;
d) 供氣系統檢查表;
e) 甲板減壓艙檢查表;
f) 減壓記錄表;
g) 生命支持員個人作業經歷記錄等。
B.4.4 潛水機電員填報的報告包括:
a) 每日潛水設備、系統和工具的檢查表;
b) 每次潛水設備、系統和工具的運轉記錄;
c) 每日潛水裝具、設備、系統和工具的維護保養記錄;
d) 詳細的設備故障和損壞報告;
B.4.5 潛水醫師填報的報告包括:
a) 潛水員的體檢記錄;
b) 潛水作業的醫學保障計畫;
c) 潛水疾病的診斷、治療和處理報告;
d) 潛水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報告。

參考文獻

[1] GB/T 20801 壓力管道規範
[2] JJG 365 電化學電極氣體氧分析器檢定規程
[3] JJG 635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紅外線氣體分析器檢定規程
[4] 中國船級社(CCS)《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範》(1996年)
[5] 中國船級社(CCS)《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範》(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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