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中共稻城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稻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稻委發【2010】12號),設立稻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稻城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稻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 地點:稻城縣
  • 國家:中國
  • 釋義:政府部門
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研究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事業、測繪業的規章制度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依法對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測繪行業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履行住房保障規劃、建設和管理的職責。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編制住房保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州有關廉租住房資金的申報、爭取、銜接、安排和落實,並監督實施。
(三)履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擬訂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歸集、管理,指導和監督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使用。
(四)履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職責。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依法編制和指導督促各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城鄉規劃,並監督檢查;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指導城市、村鎮規劃區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
(五)履行建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職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標準、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清單計價規範”、四川省“清單計價定額”;補充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收集、上報工程造價信息。
(六)履行管理住宅和房地產市場行業的職責。擬訂全縣住宅和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縣住宅建設、城鎮房屋拆遷工作;建立健全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體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縣房屋租賃市場、物業服務。
(七)履行監督管理建築活動的職責。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的相關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全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建築和室內裝飾裝修市場準入;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
(八)履行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職責。擬訂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相關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與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批和招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
(九)履行指導城市(包括:縣城和建制鎮)建設管理的職責。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市防洪排澇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履行規範和指導村鎮(包括:鄉和村莊)建設的職責。擬訂全縣村鎮建設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農牧區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省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履行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的職責。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依法編制和指導各縣編制、審核、報批、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和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組織、協調風景名勝區資源調查、評估;指導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監督與管理工作。
(十二)履行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三)履行行業科技論證、開發和成果推廣套用的職責。擬訂行業科技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論證、開發和成果轉化;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推廣散裝水泥;管理建築行業對外技術合作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履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城鄉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責任。擬訂全縣抗震防災的相關技術規定,並指導實施;制定危房鑑定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配合有關部門對新建工程抗震設防及設防標準進行審查並監督實施,對舊有房屋進行安全鑑定和評估工作,對村鎮和農牧區建設抗震設防進行技術指導;指導編制和報批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檢查;編制全縣抗震加固計畫;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十六)履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職責。擬訂全縣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政策、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擬訂全縣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的相關技術規範,並指導實施;參與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組織或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七)履行指導和監督管理測繪行業的職責。擬訂全縣測繪管理相關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並指導實施;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市場;負責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測繪成果的提供服務;組織縣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
(十八)履行城建監察的職責。擬訂全縣建設監察的相關政策、目標、程式,並監督執行;實施對住宅與房地產業、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對行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業務資質進行行政監察和監督。
(十九)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
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崗位培訓和繼續再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
(二十)負責行業政策法規及法制建設工作;對本系統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和審查;組織行業開展普法學習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
(二十一)負責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利用外資計畫、技改計畫和物資計畫; 負責國家、省、州等用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各類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負責行業統計工作。
(二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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