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對產業結構調節

運用稅收槓桿對物質生產部門之間以及三次產業之間的對比關係和結合狀況所進行的引導和控制。目的是促使整個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稅收調節作用的重要內容之一。

正文

在高度集中統一的計畫管理體制下,國家調整產業結構主要依靠財政計畫和物資計畫對投資方向和規模的制約以及行政手段來進行調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體制下,各商品生產者成為相對獨立的物質利益主體,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散化,國家需要更多地藉助包括稅收等在內的經濟槓桿來進行調節。
根據社會化大生產按比例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產業政策,對需限制發展的產業部門,要通過稅收調節,降低該部門的稅後利潤,減少其生產者的物質利益,以壓縮社會用於該部門的發展性投資,縮小該部門在產業結構中的比重;對需加快發展的產業部門,則要利用稅收調節,提高該部門的稅後利潤,增加其生產者的物質利益,以促使社會投資向這些部門傾斜,擴大該部門在產業結構中的比重。
稅收對產業結構的調節,著眼於對存量方面調節的,可以運用流轉稅類的有關稅種;著眼於增量方面調節的,則可以運用所得稅類和有關投資稅的稅種。除了稅種以外,稅目和稅率也是關係到具體調節方向和調節力度的重要手段。而減稅免稅以及加成加倍徵稅,則可以用來作為配合稅率,靈活適度地控制調節力度的手段,以便使稅收對產業結構的調整更加有效。
以上稅收調節產業結構作用的內在機制,是通過稅收改變不同產業部門的投資利潤率和產品利潤水平結構,從而改變人們的投資意向和經營方向。對投資者來說,投資稅負的輕重,會引起預期投資利潤率的升降,從而影響其投資抉擇。對現有企業來說,產品稅負的輕重,會引起企業利潤水平和留利水平的相應變動,從而促使其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原有的產品結構。
稅收調節產業結構機制的客觀條件是,被調節者要有自身相對獨立的物質利益和調整自己行為的權力。此外,稅收調節同國家掌握的其他各種直接調節手段和間接調節手段相互配合,也是稅收調節產業結構目標圓滿實現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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