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經濟原則

稅收經濟原則

稅收經濟原則是稅收制度的建立原則之一。即稅制的建立應有利於保護國民經濟,避免稅收妨害生產的消極作用,進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均衡地發展。它要求: (1)在徵稅時要保護稅本。即不阻礙投資和不影響生產者的積極性,並要支持新興產業和鼓勵對外貿易; (2) 要求正確選擇徵稅對象和稅源; (3) 正確地設計稅率; (4) 稅收的轉嫁與歸宿要顧及稅收對於經濟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經濟原則
  • 外文名:Economic Principle of Taxation
  • 性質稅收原則
  • 特點:適應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
綜述,適應經濟,保護稅本,發展經濟,

綜述

稅收分配的源泉是經濟領域中創造的物質財富。只有經濟發展,生產增長,才會有充裕的稅收。稅收促進經濟發展的思想,在中國古代儒家學派的論述中已有反映。
19世紀時, 瑞士學者J.-C.-L. de西斯蒙第曾提出:“賦稅不能觸及資本,不能觸及納稅人的最低生活費,不可驅使資本外流,課稅對象應為純收入而不應為總收入。”概括起來就是稅收經濟原則。
後來,德國學者A.H.G.華格納在其四大稅收原則中又進一步明確提出了國民經濟原則。現代中外學者對稅收經濟原則的論述,大體可以歸納為適應經濟、保護稅本和促進經濟發展三項內容。

適應經濟

指稅收必須與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狀況相適應,不能超越客觀經濟狀況設定和改革稅制。否則非但不能取得必要的財政收入,而且會阻礙經濟的發展。
例如在以農業經濟為主的國家,就只能以農業稅為主,而不能以流轉稅為主;在由農業經濟工業經濟過渡的國家,因其資本積累不足,一般應以流轉稅為中心而不能以所得稅為中心設定或改革稅制;工業已開發國家資本積累充足,可以考慮以所得稅為中心設定稅制。
中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已由農業國過渡到工業國,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剛剛起步,資金積累還很不充足,因此,只能選擇流轉稅與所得稅為雙重主體的稅制,而不能僅僅以一種所得稅為主體來設定稅制。隨著一國經濟情況的變化,稅收制度也必須與之相適應地進行改革,否則就會阻礙經濟的發展。

保護稅本

指稅收要保護其本源。稅收只能課於稅源,不能課及稅本。猶如果實出自果樹,只能摘取果實,不能損傷果樹,否則就會造成稅源枯竭。國民生產是稅本,國民收入稅源,稅收只能提取一部分國民收入,而不能傷害國民生產。

發展經濟

指稅收必須促進經濟的發展。如在經濟擴張時期,稅收要使經濟擴展趨於平衡,以利於防止經濟過熱;在經濟收縮時期,稅收要阻止經濟收縮以利於緩和經濟的衰退。又如在產業結構比較合理的時候,稅收應減少對產業的干預;在產業結構不合理的情況下,稅收就應促進產業結構的最佳化。
例如,20世紀50年代中國採取工輕於商、生產資料工業輕於一般工業的稅收政策,促進了國民經濟結構的調整,使重工業從無到有,得到較快的發展。又如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中國的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遠遠落後於加工工業的發展,國家從1991年起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引導資金投向薄弱環節,促使產業結構資源配置逐步趨向合理化,以利於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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