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法處罰

稅務違法處罰,或稱稅務違法責任,是指稅務法律關係中的主體由於其行為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根據稅收徵收管理的性質和特點,稅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兩大類,刑事違法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行政違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納稅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責任;徵稅主體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責任;其他侵害稅收法律關係行為者的違法責任。根據具體承擔方法的不同,又可分為財產責任和人身責任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違法處罰
  • 別名:稅務違法責任
  • 釋義:法律關係主體因違法須承擔的後果
  • 形式: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含義,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含義

稅務違法處罰,或稱稅務違法責任,是指稅務法律關係中的主體由於其行為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
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承擔違法責任的主體既包括公民、法人,也包括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
(2)違法行為的實施是承擔違法責任的核心要件;
(3)違法責任是一種消極的法律後果,即一種法律上的懲戒性負擔;
(4)稅務違法責任只能由有權的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由於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違法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即不同的違法事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根據稅收徵收管理的性質和特點,稅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兩大類,刑事違法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行政違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納稅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責任;徵稅主體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責任;其他侵害稅收法律關係行為者的違法責任。根據具體承擔方法的不同,又可分為財產責任和人身責任等。
從責任法定的角度看,稅務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

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含義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範,依法應當處罰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給予法律制裁的行為。稅務行政處罰具有以下特徵:
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稅務機關,包括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2、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處罰。
3、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處罰。
4、稅務行政處罰所採取的制裁只能是行政制裁,而不能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指稅務行政處罰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它是行政活動合法性要求的具體體現。具體表現為:
(1)處罰設定法定。首先必須是設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規範要合法。這種規範的制定權或者說有關處罰的設定權由行政處罰法作了具體規定,只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才有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2)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必須由具有法定處罰權的稅務機關實施。
(3)實施處罰的依據法定。按照法治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沒有法律規範的明確規定,不能對相對人追究任何法律責任。實施處罰的主體在確定相對人是否構成違反稅收法律規範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時,必須要有法定的依據。
(4)實施處罰的程式法定。做出處罰決定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式進行,這是防止行政主體在實施處罰過程中濫用權力,實現實體合法的根本保證。
2、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與實施要公平,做到過罰相當。稅務機關在實施處罰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處罰決定。
處罰公開原則表現為:一是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的規定要公開,未經公布的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二是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程式必須公開。行政主體作出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能拒絕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3、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多次處罰。行政處罰以懲戒為目的,對一個違法行為實施了處罰,就已達到了懲誡的目的,如果再對其處罰,就是重複處罰,違背了過罰相當原則,有失公允。這一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類型的行政處罰。二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的刑期;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的罰款,應當折抵罰金。
4、保障利益原則
保障權利原則是指在行政處罰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基本要求是不能讓無辜的人遭受處罰,要使違法的人得到公正的處罰,使受到違法處罰的人得到行政救濟。為此,法律賦予相對人在處罰的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權和賠償請求權。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通常分為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和人身罰。稅務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其種類主要有:
1、責令限期改正
這是稅務機關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義務的當事人的譴責和申誡。責令限期改正主要適用於情節輕微或尚未構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是一種較輕的處罰形式。責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處罰作用,因而為稅收法律、法規廣泛採用。
2、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套用最廣的一種。正是由於罰款在稅務行政處罰中運用很廣,而且意味著對相對一方當事人財物的剝奪,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和程式及形式。
3、沒收財產
這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一是對相對一方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二是財物雖系相對一方當事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對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式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式的設定主要考慮到兩個因素:一是違法事實清楚與否;二是處罰輕重。對於事實清楚、處罰輕的,可以當場處罰。而一般程式是適用最廣泛的程式,其具體步驟有:
1、受理和立案
稅務機關根據管轄的規定,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受理涉及違法行為的線索和材料,包括通過稅務機關的計算機系統選案發現的、有關單位移送的、民眾舉報的、當事人自述或者申訴的以及國際情報交換獲取的。然後對這些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了解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存在。經過初步審查認為有稅務違法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稅務違法事實或者稅務違法事實顯著輕微的,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
立案的違法案件,稅務機關都要派員進行調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為了便於工作,也為了防止舞弊,要求進行調查的稅務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開始時,調查人員必須表明身份——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然後按照征管法授予的職權進行調查。調查取證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同時,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有責任替被調查人保密。對於能夠證實當事人有稅務違法行為或者無稅務違法行為,以及稅務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的各種證據均應收集,要特別注意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當事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稅務違法案件調查終結,調查人員應當寫出調查報告。這個報告的內容包括:立案依據;違法事實及性質;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當事人的態度及意見;處罰意見及處罰依據,以及調查人簽名和報告時間等。同時,對於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審理
這一程式的設立,目的在於確保案件查處的質量,防止征納雙方之間的舞弊。案件審理人員在接到調查人員的調查報告後,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理把關:一是其所辦案件是否應屬其管轄;二是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三是對案件的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量罰是否適當;程式是否合法以及案件涉及的其他重要問題。
4、執行
當事人自收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應注意以下幾點:(1)要實際履行,即當事人要以實際行動來履行處罰決定所設定的義務,如繳納罰款;(2)要按時履行,處罰決定都要對當事人履行義務規定一定的期限,那么當事人接到處罰決定書後就應當如期繳納罰款;(3)要全面履行,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應當全面履行處罰決定所規定的內容,不能只履行其中的一部分,比如處罰決定規定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如果當事人只繳清非法所得而未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就是沒有完全履行處罰決定。

刑事處罰

(一)稅務違法刑事處罰的含義

稅務違法刑事處罰是指享有刑事處罰權的國家機關對違反稅收刑事法律規範,依法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法律制裁的行為。稅務違法刑事處罰具有以下特徵:
1、實施刑事處罰的主體是依法享有刑事處罰權的國家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刑事法律規範行為的處罰。
3、稅務違法刑事處罰所採取的制裁是刑事制裁。
(二)稅務違法刑事處罰的種類
適用於涉稅犯罪的刑罰主要有以下幾種:
1、拘役
剝奪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實行改造的刑罰。適用於罪行較輕而又需要關押的犯罪分子。執行期間,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到2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5天以上6個月以下。
2、判處徒刑
徒刑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由於刑期幅度大,它既可以適用於較輕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較重的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的在監獄執行,有的在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對於不必判死刑,但判有期徒刑又嫌輕的罪犯,宜判無期徒刑。執行場所主要是監獄。
3、罰金
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是一種輕刑,單處罰金一般只適用於輕微犯罪;在主刑後附加並處罰金適用於較重的犯罪。罰金數額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本人實際經濟負擔能力決定。罰金執行有四種情況:限期一次繳納;分期繳納;強制繳納;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4、沒收財產。
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是重於罰金的財產刑,主要適應於嚴重經濟犯罪。財產沒收一部分還是全部,要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稅務刑事處罰的程式
刑事處罰的程式由刑事訴訟法規定,涉稅刑事案件的處罰是刑事處罰的一個分支,其程式也應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涉稅犯罪案件的查處要經過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和審判。按照目前我國司法機關的分工,立案、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批捕、起訴由檢察機關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1、立案
與稅務行政處罰相同的是,公安機關對於涉稅犯罪案件行為,也有一個受理線索和材料的環節。這些線索中既有公安機關自行查獲的,也有稅務機關移送的(如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在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稅務機關就要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這些線索和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
2、偵查
凡是立案的涉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都要逐一進行偵查,充分利用刑事訴訟法賦予的手段和方法,收集證據。一旦證據確鑿,公安機關就會提請檢查機關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3、批捕
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偵查預審的案件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就會簽發逮捕令,交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4、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被捕後,檢察機關就要進一步審查案情,審閱案卷,決定是否起訴。凡是決定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就要準備好起訴書,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的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就會決定開庭審判,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抗訴(檢察機關不服可以抗訴),法院將依法做出終審判決。
6、執行
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就要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包括三種:(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抗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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