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犯罪

涉稅犯罪

涉稅犯罪主要是指危害稅收征管罪,稅務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達到刑法規定幅度的,就由違法變成了犯罪,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稅犯罪
  • 種類:危害稅收征管罪,瀆職罪等
  • 發展趨勢:在我國發案呈逐年上升趨勢
  • 形式:傳統的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等
  • 特點:涉稅犯罪智慧型化,共同犯罪等
  • 對策:加強稅收法制與征管手段等
定義,種類,逃稅罪,瀆職罪,走私罪,特點,智慧型化,共同犯罪增多,暴力程度嚴重,偵查難度大,案發後取證難,案件增多原因,追求高額利潤,價值觀念傾斜,制度不健全,打擊不力,現狀,立法不完善,執法存在問題,部門配合不力,行政干預大,對策,加強法制建設,改進征管手段,加大打擊力度,加強宣傳,加強思想教育,最佳化執法環境,

定義

涉稅犯罪,在我國其發案呈逐年上升趨勢。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資料統計顯示,每年因涉稅犯罪就給國家造成國稅流失近1000 億元。隨著國民經濟高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出現了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局面。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企業紛紛走上經濟舞台。多種經濟成分搞活了生產和流通,促進了經濟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個人私慾和本位主義,隨著國家稅收制度的改革,針對新稅制的犯罪活動隨之滋生。除了傳統的偷稅抗稅以外,又出現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國家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後,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不斷出現;國家建立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新稅制後,圍繞增值稅發票的系列犯罪蜂擁而至。

種類

逃稅罪

(刑法201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取消了偷稅罪,取消原因為:
《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對刑法第201條作出修正,原條文的規定是“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修正後的條文表述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前後條文對比,罪狀關於犯罪行為的表述發生較大變化,本罪罪名也應調整,徵求意見稿原擬定罪名為“逃避繳納稅款罪”。經綜合考慮相關部門的意見,《罪名補充規定(四)》將本條罪名確定為“逃稅罪”,相應取消原罪名“偷稅罪”。
抗稅罪(刑法202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刑法203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 (刑法204條第1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刑法205條)
虛開發票罪(刑法205條第4款)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二、刪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根據《刑法修正案(八)》進行的修改,增加了虛開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法206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法207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法208條)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刑法209條第1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刑法209條第2款)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209條第3款)
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209條第4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第209條 第4款 非法出售發票罪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根據《刑法修正案(八)》進行的修改,增加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瀆職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刑法404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刑法405條第1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刑法405條第2款)
放縱走私罪(刑法411條)

走私罪

走私武器、彈藥罪(刑法151條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151條第1款)
走私假幣罪(刑法151條第1款)
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條第2款)
走私貴重金屬罪(刑法151條第2款)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刑法151條第2款)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罪(刑法151條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取消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並將之擴大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罪,取消原因為: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對刑法第151條第3款作出修正,將原條文保護的對象由“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擴大到“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在研究起草這一罪名過程中,對於是否將罪狀中的“其他”二字型現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將本款罪名確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屬於列舉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範圍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現。第二,對於類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過規定,如刑法第114條、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應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並沒有出現“其他”二字。
走私淫穢物品罪(刑法152條)
走私廢物罪(刑法152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四)》在第一百五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取消了走私固體廢物罪,將之擴大為走私廢物罪,原來的罪名僅為固體廢物,現在的罪名包括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 
在起草該款罪名的過程中,有人建議將該款的罪名確定為“走私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罪”。經研究認為,這一建議雖然能夠完整地描述該罪罪狀的基本特徵,但是不符合罪名表述應該簡約的要求。從漢語語法角度來說,“固體、液態、氣態”這三個詞只是“廢物”的修飾語,而這些修飾語在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罪名中是無需加以體現的。鑒於此,《補充規定(二)》將該款的罪名確定為“走私廢物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153、15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特點

智慧型化

近幾年來,涉稅犯罪從一般的偷稅漏稅發展到虛開增值稅發票、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從甲地開票,到乙地受票抵扣稅款,另外利用網路貿易偷逃稅款已經成為一個新動向,此類案件的涉稅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了解稅收工作的薄弱環節,往往經過周密細緻的策劃,採取一些隱蔽性強、有一定偵查水平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樣,狡猾詭秘。

共同犯罪增多

單位犯罪較為突出。涉稅犯罪嫌疑人與稅務人員勾結騙取國家稅款的犯罪明顯增多。

暴力程度嚴重

由於某些納稅人法制觀念淡薄,為了自身經濟利益,總是想方設法偷逃稅款。有的採取威脅恐嚇手段,明目張胆地與執法人員死頂硬抗。更有甚者,衝擊打砸稅務機關。圍攻、謾罵、侮辱、傷害稅務人員及其家屬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經國家稅收財政造成大量損失。

偵查難度大

涉稅犯罪常常與其他經濟犯罪(如貪污、賄賂犯罪)相互交錯。涉稅犯罪具有損害國家來滿足小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行為。為達到此目的,涉案人員往往以“小金庫”的形式存入資金,爾後再拉攏、收買稅務人員,個體經營者往往與稅收管理人員串通,內外勾結,共同作案,相互包庇,結偵查破案增加層層困難。

案發後取證難

涉稅犯罪案件與其他犯罪案件相比,一是它的知情面小,知情人由於某種原因知情不報;二是它涉及的專業知識較多,不僅涉及稅收、會計專業知識,而且涉及到企業經營管理知識。這就給偵查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案件增多原因

涉稅犯罪案件急劇上升,犯罪活動猖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追求高額利潤

市場經濟意味著競爭,而競爭又關係著生產者優勝劣汰,生死存亡。在當前的情況下,高額利潤要通過艱辛的勞動和大量資金與技術投入才能達到,這往往是生產者很難做到的,為了生存,偷稅、漏稅便成了某些生產者在競爭中獲勝的“捷徑”。這種“不正當競爭”又使那些守法納稅人處於不利地位,於是一些納稅人便加入涉稅犯罪的行列,形成惡性循環。可以預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涉稅犯罪的鬥爭將是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曠日持久的任務。

價值觀念傾斜

納稅意識要求納稅人正確下解我國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本質,自覺遵守科法,履行納稅義務,主動申報,如實納稅。現階段,由於歷史思潮和市場因素的衝擊,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比較差。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殺人放為,偷盜搶劫是犯罪,偷稅、漏稅反被稱為“精明之舉”,一些“能人”將偷稅、漏稅的錢用來捐款救災、援建學校,為自己撈取政治資本。這種被扭曲的納稅意識以及難以抑制的貪慾是涉稅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制度不健全

主要表現在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制度令出多門,《稅收征管法》與《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等法規不銜接,規定不一致,致使稅務人員無年適從,給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之門,最終損害了國家利益。稅負不均,稅率懸殊制約了部分企業的發展,特別國營大中型企業的發展,使部分企業也加入了犯罪行列。另外徵稅主體的素質不高,徵稅意識薄弱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機。

打擊不力

一是隨著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斷更新,提取證據困難,致使破案難度不斷增加,破案率不高;二是許多犯罪分子跨地區作案,公案機關因警力、經費等困難,往往很難外出調查取證、緝拿案犯逍遙法外,繼續危害社會;三是地方或部門保護傘的存在,致使涉稅犯罪難以從嚴處理,往往是以罰代刑,法律震懾力顯現不出來。

現狀

立法不完善

打擊涉稅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這種法是稅收執法的基本依據,更是打擊涉稅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基礎。我國現行稅收立法及相關機構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著打擊涉稅犯罪的力度。具體表現在:
1、稅法級次低。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作為依據,對規章只能參照①。而我國稅收領域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其它的均還停留在暫行條例和暫行規定的行政法規層次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辦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權規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上。這些法規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穩定性,在適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執行當中剛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訴訟法》規定:對“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法院有權判決變更,所以法院部門認為對行政處罰自己才有最終的裁判權,而稅務機關的處罰就岌岌可危了。
2、缺乏專門機構。當前的打擊涉稅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專門管理打擊涉稅犯罪,專司涉稅犯罪案件的查處、移送、起訴等活動的專職機構。目前作為打擊涉稅犯罪工作專職機構的“打涉辦”的機構設定、職責範圍、執法主體資格、經費來源、文書使用等問題,上級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清。如各級“打涉辦”的設立,省級局歸屬征管科代管,市級局雖設立但只有稅務人員,有的地區就沒設立,縣級局只是和公安機關聯合辦案,有些縣級局雖設立但只有稅務人員唱“獨角戲”,使“打涉辦”有名無實,形同虛設。雖然新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的查處。但稅務機關由於受其職責、許可權、手段等諸多因素制約,稽查取證、案件審查、起訴等工作存在許多困難,依靠稽查局來打擊各種涉稅犯罪工作舉步維艱。另外,偷稅罪的法定起刑絕對數額標準(1萬元)和相對數額標準(10%、30%)指一個納稅年度中各種稅偷稅總額、各種稅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包括國地各稅。國地稅分設兩個稽查機構,但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國地稅一般不同步進行,互不溝通聯繫,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就很難完全統計,從而可能使犯罪人員有可乘之機,也有可能誇大納稅人的犯罪事實。

執法存在問題

對一個涉稅犯罪案件的查處來說,稅務機關的前期稽查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關係著犯罪案件能否順利被移送、起訴、審判,能否依法追究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②。但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的前期稽查工作與法律法規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距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文書使用不規範,缺乏證據意識。現行的稅收法律對每一個執法環節都規定有相應的執法文書。這些文書不僅是檢驗稅務人員是否正確執法的憑證,更是稅務機關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最直接、最有力的執法證據。而案件檢查前期階段所使用的文書不甚規範為今後解決涉稅問題埋下隱患。具體表現:(1)下發稅務文書不齊全。依據《稅收征管業務規程》,稅收執法時,應向納稅人下發有關文書。實際工作中,還存在缺少文書現象。如:調查詢問納稅人前無“詢問通知書”、處罰前無“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下發文書無“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等。(2)稅務文書格式不統一,新舊文書混合使用。(3)文書下發時間錯亂。如同時下達兩種文書,或時間上無間隔或間隔短,造成納稅人根本無時間享有權利,或者給納稅人履行義務造成困難。(4)取證資料不規範。一是取得的證據不甚規範。如複印材料未註明複印件的出處及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或者雖然蓋了章,但是單位內部的財務印章;二是存在對被查人或證人引供、誘供現象。這種證據的合法有效性不強,不符合法定的取證要求,經不起法庭的調查。
2、重主觀臆斷,輕執法程式。近幾年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據統計有35%是稅務機關敗訴,分析其原因,許多案件就是敗在執法程式上。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證據確鑿,使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許多基層單位和稅務人員不重視稅收執程式,憑感覺和經驗辦事,隨意簡化稅收執法手續,程式預設、程式前後倒置、程式同步現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對於所作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和理由,在“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應當寫明的卻沒寫明,應當告知相對人的卻不告知;按程式要求應當填寫“稅務處理決定書”的,卻以“稅務檢查報告”或以罰款繳款書來代替;對於一些稅務違章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告之納稅人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力的不告之,嚴重侵犯和剝奪納稅人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造成執法失誤。③
3、違法亂紀現象存在。違法亂紀現象存在是困擾打擊涉稅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辦案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應徵稅款,辦“人情案”、“關係案”,把個人行為凌駕於法律之上,一人說了算,致使該移交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內部消化、該免的不免,該罰的不罰;有的擅自變通稅法,改變法定的稅基、稅率、處罰標準;有的許可權範圍掌握不準確,越權處罰等等。應當說,某些案件得不到徹底的查處,處理不到位,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是與少數辦案人員不嚴格執法、徇私情、辦關係案、辦人情案、不敢碰硬、不敢動真格、不堅持依法辦案有著直接的關係。

部門配合不力

一是在調查取證階段,相關單位、個人協助配合難。稅務機關調查取證時經常會遇到某些單位或個人無故推諉、拖延,不予協助或不依法協助。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但在《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中,除銀行、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並沒有明確規定其他相關單位(包括其他行政執法、行政事業單位)或個人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應負的法律責任。所以出現辦案人員到其他單位取證,要求出具證明時,相關單位怕有損於自己的業務關係而藉故領導不在或財務人員有事等理由為難稅務人員,造成調查取證困難。二是法務部門保障不力。稅務機關所移交給公檢法機關的涉稅犯罪案件,公檢法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使案件擱淺不行。據不完全統計,移交給公安機關的涉稅犯罪案件結果有40%以上存在久拖不決、重案輕判甚至不判現象。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犯罪嫌疑人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後被取保候審或在檢察機關被取保,或法院壓滯不審,以保代判,以罰代刑,削弱了打擊涉稅犯罪力度。

行政干預大

目前存在少數地方政府干預稅務、公安、檢察、法院對案件特別是一些有影響的大案要案的查處審判,打亂正常的依法辦案秩序,具體表現在:一是自立章法。有的地方以發展經濟為名,超越許可權,擅自變通,自訂政策干涉稅務機關執法。二是政出多門。管工業的領導要讓,管財政的領導要收,致使稅、公、檢、法機關無所適從。三是說情庇護。對在地方有一定影響的企業,領導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該查的案不能依法查處。根源分析
當前暴露出的種種問題,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機構因素。
國地稅機構分設後,人員相對不足,尤其是地稅,稅種多,稅源小而分散,本來正常的稅收管理就缺少人員,就更抽不出專職打擊涉稅犯罪人員。再加上有些案件的查處明知費時費力,投入大,收效小,辦案成本高,稅務機關根本就不予理之;
二是人員素質因素。
辦案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決定案件是否能夠查處的關鍵因素。打擊涉稅犯罪工作是一項法律政策性強、嚴肅執法執紀的工作,它要求辦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但某些辦案人員法律素質偏低、誤解、曲解、肢解稅收法律法規,只懂稅法,對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刑法以及微機知識不能很好的掌握利用,不能實現從“單一型”向“復含型”轉變。再加上,納稅人偷騙稅手段日趨高明,隱蔽性強,甚至運用高科技技術。打擊這樣的犯罪行為,稅務系統還缺乏相應的高級專業人才和技術機構,如高級計算機專業人才、發票技術鑑定中心等;
三是法規政策因素。
目前稅法體系不健全,立法級次低,稅法與稅法之間、稅法與相關法律之間銜接不緊,統一、協調性較差,使案件的查處沒有十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如稅法階位低,法律少,條例多,暫行規定多,辦法多,使案件所引用依據說服力不強,在起訴階段“站不穩腳”;當前稅制改革的重點放在稅收政策調整和稅種的出台上,而對如何從總體上完善稅收立法不夠重視,隨著稅收政策的頻繁調整變動,立法出現了單一化、短期化現象,加大了稅法的不穩定性和執法的難度;另外某些稅法規定比較籠統,該詳的不詳,該細的不細,實際操作性能差。
四是司法因素。
稅收以國家的政治權力為依據,以國家機器為後盾,沒有司法保障,沒有政法部門的大力支持,打擊涉稅犯罪根本不可能實現。但實際工作中,涉稅犯罪案件移交公檢法部門後有30‰以上未處理到位或變相處理。究其原因不外乎法務部門或個別司法人員與犯罪嫌疑人存在人情、金錢等利害關係,或與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存在著利益衝突,或對稅收政策不熟悉,對稅務機關的執法及程式存在分歧;
五是行政因素。
行政干預,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是當前困擾打擊涉稅犯罪的一個重要瓶頸。儘管國家也三令五申,國家稅法必須統一,稅權不能分散,任何地區部門和個人都無權變更國家稅法,不得亂開減免稅口子。但少數地區和部門為了局部利益,置國家利益於不顧,擅自變通國家稅收法規,制定“土政策”,甚至領導幹部越權干涉稅務機關對犯罪案件的查處,“打招呼”、亂表態、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使某些重大案件在前期調查階段就夭折,使依法打擊涉稅犯罪大打折扣。

對策

針對當前涉稅犯罪猖獗,國家稅收流失嚴重的現實情況,我們應根據涉稅犯罪的成因、特點採取政治、經濟、行政和刑事等多種措施,予以綜全治理,最大可能地控制和減少涉稅犯罪的產生。

加強法制建設

近年來,一系列稅收法規頒布實施,結束了我國稅收方面無法可依的局面,通過稅法的實施來看,大多發揮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個別法規或個別內容過於原則,漏洞較大。因此,必須加快改革,將稅法的廢、立、改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期建立一套科學的稅收征管辦法和制度。如企業年得稅率不等、稅負懸殊,國有大中型企業在稅負不平等的條件下參與市場競爭,制約了企業的發展。要平均稅負,使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平等競爭,從而減少偷漏稅的動因。再如個人所得稅要加強“源泉扣稅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規定,強調代征人、代扣人、代繳人的權力義務和法律責任。再次,要在刑事立法上充分體現刑罰的嚴肅性和懲戒性。

改進征管手段

隨著我國稅制多層次,多環節的變化,稅收管理機構也相應向多層次、多功能方向轉變,形成稅收征納、綜全治理、檢查監督等多功能機構,使稅務機關內部分工實現專業化和規範化。稅務機關加強現代化管理、引進的推廣計算機網路建設,不僅能夠大大提高征管的工作效率,而且還能保證管的準確性,防止出現錯漏現象,減少和消滅違法犯罪產生的條件。強化監督機制,以多層次、多部門的監督檢查取代了單一的監督檢查。建立征、管、查相互分離的制約機制,實行集中審批減免稅辦法,從而堵塞利用減稅、免稅進行違法犯罪的漏稅洞。同時加強稅收票證的審核工作,健全民眾舉報監督制度。

加大打擊力度

公安、稅務、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密切協作,互相配合,形成打擊涉稅犯罪合力,並嚴格按新刑法規定,突出重點,加大打擊力度,狠抓犯罪數額大、危害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案件的查處工作,同時,把打擊這類犯罪同反腐敗鬥爭結合起來,注意從中發現其它類型的經濟犯罪行為。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要從重從嚴懲外決不能為所謂的搞活經濟,而搞以罰代刑,重罪輕判,對單位犯罪要實行“雙罰制”,除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處以刑罰外,還要對單位外以罰金或沒收財產。只有從快、從嚴查處、打擊不法高販,震懾一部分伺機而動的納稅義務人,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另外,公安機關在打擊涉稅犯罪過程中,不僅要剝奪其自由權、挽回國家稅款損失,而且要堅決追邀其非法所得,使其在經濟上得不到任何好處。

加強宣傳

加強稅收法制宣傳,培養和提高全民族的納稅意識,使稅法觀念深入人心,使納稅成為公民的自覺行動。首先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板報等宣傳稅法,一年確定一個主題,在深度、廣度、效果上下功夫,使納稅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納稅人意識和依法使用發票的總識,形成“納稅光榮,偷漏稅可恥”的良好稅收環境。第二,運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傳和表彰依法納稅的先進典型,又要對偷稅、抗稅等涉稅案件公開曝光,嚴厲懲處,弘揚正氣,打擊犯罪,教育大多數納稅人,遵紀守法。第三稅務部門在給納稅人員提供服務過程中,應把稅法宣傳擺在重要位置,為納稅人解答納稅中的問題,而不是講形式,走過場,真正使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從思想上、觀念上對稅法重視起來,自覺地維護稅法尊嚴。第四,稅務人員不應以查堵涉稅違法為目的,而應以現順稅、企關係,使納稅人依法自覺納稅,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納稅環境。只這們才可以從根本上遏制涉稅犯罪的滋生。

加強思想教育

加強思想教育,提高稅務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目前有少數人稅務人員在金錢的引誘和腐蝕下,以權謀私,索賄受賄,走向違法犯罪道路。因此,要有計畫、有組織地對稅務幹部進行以“三個代表”為重點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稅收隊伍的廉政建設,提高廣大稅務幹部防騙拒蝕、廉潔自律的能力,並使其儘快掌握現行的稅法法制,以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工作的需要,保證各項稅收任務的順利完成,為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為社會主義建設增磚添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最佳化執法環境

打擊涉稅犯罪工作首先要爭取地方政府全方位支持。各級稅務機關要經常主動向各級政府匯報稅收工作,爭取當地政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既要尊重地方政府,更要維護稅法尊嚴。對與地方政府意見分歧和一時難以查辦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妥善協調解決;其次要加強部門協作。打擊涉稅犯罪工作涉及諸多部門和方面,單靠稅務機關單槍匹馬、孤軍奮戰難以取得成效。各級稅務機關要和當地公檢法等有關部門多溝通、多聯繫,理順關係,取得政法等部門的大力支持,以便在執法中達成共識,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在打擊涉稅犯罪。特別是國地兩稅之間要儘快建立聯合辦案制度,形成互通協作機制,以便完全查處統計納稅人的違法事實,為定性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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