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簽證

移民簽證

移民簽證是發給在境外的移民人作為入境簽證國家的憑證,移民簽證(mmigrantVisa))與綠卡(GreenCard)有著密切的聯繫,取得移民簽證就能取得綠卡。“綠卡”並非綠色,而是粉紅色的外僑登記卡。綠卡證明持有者可以在所移民國永久居住,有權在其國家合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移民簽證
  • 外文名:ImmigrantVisa
美國移民簽證,移民簽證和綠卡,特殊移民者,西班牙移民簽證,

美國移民簽證

如果你獲得美國的移民簽證,入境以後你就可以去拿你的社會安全號,抵達美國一年以後可以申請綠卡,申請之後大概一年之內你會拿到你的綠卡,也就表示你在美國有永久居住權,綠卡之後3年9個月,可以申請考公民,公民考試合格,就可以正式入籍美國。

移民簽證和綠卡

移民簽證和綠卡都跟“移民”成為美國公民有關。區別在於,綠卡是發給已經在美國的人;移民簽證是發給在境外的移民人士作為入境美國的憑證。 移民簽證者到了美國後,要正式申請綠卡,然後幾年後申請公民。另外,綠卡和移民簽證使用一樣的移民名額。(移民簽證者入境後可以很快得到綠卡,因為他們拿移民簽證的時候,已經獲得了綠卡名額)。
倘若你在美國境外獲得移民簽證,你就得進入美國,獲得永久居留權,並在4個月內申請綠卡。不然,移民簽證就會過期,獲得綠卡的機會也就喪失了。綠卡持有者在美國境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或在美國犯罪,享有綠卡的資格就會喪失。綠卡持有者在美國住上一個時期後,可以申請加入美國籍。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有資格申請綠卡,並且不受移民名額的限制。直系親屬指:美國公民的配偶;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的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21周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的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被視為直系親屬,但是這種收養須在孩子滿16周歲以前建立。繼子女或繼父母被視為直系親屬,繼父母必須在孩子滿18周歲前結婚,他們可同親生父母或親生子女一樣享有獲得綠卡的資格。

特殊移民者

被視為“特殊移民者”也有資格申請綠卡而不受名額限制。目前,這種人士包括:某些曾經是美國公民者;被認可的宗教牧師;美國政府的前雇員;巴拿馬運河公司或巴拿馬運河區政府的前雇員;自1979年1月以來一直在美國居住的醫生。美國公民的非直系親屬申請綠卡,要受移民名額限制。非直系親屬又分為六類優先人員和非六類優先人員。非優先人員只有在六類優先人員年度移民限額尚未用完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移民美國。
六類優先人員指:
第一類,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的任何年齡的未婚子女。
第二類,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和任何年齡的未婚子女。
第三類,在藝術或科學上具有突出才能,來美國填補因美國缺少合格的工作人員而造成的工作空缺及其他專業人員。
第四類,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的任何年齡的已婚子女。
第五類,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第六類,來美國填補因缺少工人而造成的工作空缺的合格工人。
嚴格來說,這六類優先人員實際可分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親屬(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類人員)和美國僱主所需要的有工作技能的人員(第三、第六類人員)兩大類。
此外,美國還有對某些特定非法移民的“大赦”法令,使他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綠卡。
各類綠卡申請人幾乎都須有美國親屬或僱主(包括公司)作為“請求者”,說明你有合法移民條件而為你提出移民請求。

西班牙移民簽證

對於申請移民西班牙的外國人,法律規定下述4種情況可以申請移民簽證:
西班牙公民在國外的父母(包括養父母)
西班牙的公民在國外18歲以下的子女或在國外領養的子女
西班牙公民在國外居住的兄弟姐妹因無子女投靠者
西班牙公民的配偶
具備上述條件的外國公民,可通過在西班牙定居的親屬,向當地移民局提出移民定居申請。申請移民簽證,必須由申請人親自到西班牙駐華使館面談。一家多人同時申請簽證時,可派一人作代表前往面談。
面談時須持有下列材料:
申請人在西班牙的親屬姓名,詳細住址、居留證正本或經西班牙有關警察局認證蓋章的副本
簽證申請表一式4份,申請人本人照片4張
由申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處出具的並經我國外交部和西班牙駐華使館認證的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
申請人的有效護照
使館受理簽證申請後,上報西班牙外交部,待批准後,通知申請人前往使館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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