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企業財產損失

是指由於承租人有意壓低基數,多報損失或企業清產核資不細等原因造成的租賃經營的企業財產不實、財產損失。防止和杜絕這類現象的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要求各地財稅部門要加強租賃經營企業的財稅管理和監督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實行租賃經營前的企業資產認真進行清查和重新評估,或在實行租賃經營前由企業委託註冊會計師對企業資產進行公證評估,不得以賬面原值、淨值或自報數作為租賃經營資產的現值。同時,租賃經營企業要加強對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的管理,在租賃契約中要明確規定承租期內資產完整和資金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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