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與法律法規

《科技進步法》明確規定了科學技術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確定了中國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政策,並確定了推進科技進步的主要制度。同時,它還比較全面地規定了中國科技發展的目標、作用、資金來源、科技獎勵制度等,從而成為指導中國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大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政策與法律法規
  • 外文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ie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戰略:科教興國
  • 性質:檔案
科教興國,推動進步,保護產權,促進轉化,鼓勵創新,促進普及,修正內容,轉化法,獎勵獎項,

科教興國

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全面落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把科技和教育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位置,增強國家的科技實力及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把經濟建設轉移到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軌道上來,這是中國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的科技政策。當前,中國更加強調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和實現產業化。
“依法治國”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的治國理念。中國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科技政策法規體系建設,這是國家實施科技興國戰略的重要保證。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科技進步法、農業技術推廣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普及法、計量法、標準化法、專利法等十幾部與科技相關的法律,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科技獎勵條例等一系列有關科技的政策法規。各地方也紛紛出台相應的法規、實施細則等。這些科技法律法規對保障中國科技政策的實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推動進步

“推動科技進步是全黨全民的歷史性任務”——這是時任國家主席的江澤民在1989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的講話題目。
1993年7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這是一部堪稱中國科學技術領域基本法的法律。
1995年,中國政府出台了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提出要大力推進農業和農村科技進步,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工業增長的質量和效益,發展高技術及其產業,推動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進步,切實加強基礎研究。同時提出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設高水平的科技隊伍,多渠道、多層次地增加科技投入,廣泛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1999年,中國政府又提出要利用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推動社會生產力跨越式發展;深化體制改革,促進技術創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採取有效措施,營造有利於技術創新和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政策環境。
在《科技進步法》頒布11年後的今天,有關部門正在組織調查,結合中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經驗和在利用科學技術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經驗,準備對《科技進步法》進行修訂,以使其更加符合當前發展的需要。
重視科學技術的發展,強調科學技術的作用,為科學技術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對此中國正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及具體的措施來加以保障。

保護產權

由於歷史原因,從整體上來看,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設起步較晚。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加快了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設步伐。目前,中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完備,並與國際標準接軌。
中國已經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並多次進行了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對技術契約做出專章規定。同時,還出台了相關實施細則和條例來保證這些法律的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於1984年發布,1985年開始實施,並且於199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0年又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正。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的專利法保護對象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3種類型的專利,內容涉及: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的申請,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權的保護。
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實施,1985年,中國專利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並於1992年修訂。2001年,國務院發布了總計122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1992年中國專利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發布,1991年實施,2001年修訂)內容涉及:著作權人及其權利、著作權歸屬、權利的保護期、權利的限制、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契約、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以及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體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係,鼓勵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與套用,促進軟體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國務院於2001年制定並發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198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並於1993年、2001年兩次修正。內容涉及商標註冊的申請,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准,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商標使用的管理,以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為了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實施,1983年3月10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並於1988年1月3日第一次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貫徹實施,國務院建立了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制度,負責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巨觀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國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應的協調指導機構或工作會議制度,嚴肅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侵權行為。

促進轉化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套用,中國出台了一系列法規和政策,並伴隨社會經濟發展、科技體制改革不斷調整相關政策。
最具影響的是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這是一部與《科學技術進步法》相配套的重要法律,它確定了中國的科技成果轉化應遵循的原則,規定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保障措施及技術權益的歸屬和分享。該法規定,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可以自願或依照契約進行,並享受利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七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主要在鼓勵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自主權、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創造環境條件三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以調動科技人員、企業家積極性,大力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為了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加速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中國政府於1991年發布了《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在1988年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基礎上,在各地已經建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再選定了21個作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同時批准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以及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目前,已經形成了53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鼓勵創新

《科技進步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於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公民、組織,給予獎勵。”
在此之前的1978年,中國國務院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197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1984年,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並於1993作了修訂。
1999年5月23日,國務院頒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同時廢止先前頒布的上述三條例。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規定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科技獎項,並規定了評審及頒獎程式。
199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發布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以具體實施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發布了《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以規範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設立和備案工作;發布了《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以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科學技術事業,加強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規範管理。2003年1月16日發布了《關於受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規定》,以做好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受理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1995—2003年,來自英、德、日、美、俄、法、新加坡等國的33位專家獲得了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獎,他們大多數是熱心中國科技合作的外國人士,包括李政道、楊振寧、丁肇中、貝聿明等著名華裔外籍科學家。
除了中央政府設立的獎項以外,地方政府與民間機構也設立了單獨的科學技術獎項,以獎勵科學技術人員。1992年,廣東省珠海市政府以100萬元人民幣重獎科技人員,成為當年中國科技界“十大新聞”之一。
此外,部分境內外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還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自籌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經常性科學技術獎。這些科技獎項的突出特點是,受獎者是直接從事科學技術研究活動的個人,而不是單位或是機構,因而有助於激發科學家本人從事科學技術發明創造活動的積極性,從而極大地增進了科學技術知識的產生和供應。目前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獎項有“何梁何利科學技術獎”、“杜邦科技創新獎”、“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獎”、“通用汽車中國科技成就獎”和“拜耳青年科學家獎”等。

促進普及

促進科學普及是中國科技政策的重要內容。中國的科學普及包括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2002年6月,中國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科普法。它要求“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科普工作”;“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國家保護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自主開展科普活動,依法興辦科普事業”等等。
不僅如此,國家還在一系列有關的政策法律條文中明確了科普工作的重要性。
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20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1993年1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科學技術工作者有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權利”、“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應當在推進學科建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培養專門人才、開展諮詢服務、促進學術交流、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1994年12月實施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共同發布的第一個全面涉及科普工作的綱領性檔案,它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興旺和民族強盛的角度,論述了加強科普工作的重要意義。
2003年6月頒布的《關於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通過對綜合類科技報紙、科技音像製品、科技館等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以及科普捐贈等項目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來激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

修正內容

1.明確了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申請和取得專利方面與其他經濟成分享受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2.對職務發明重新進行了合理界定,並且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對職務發明人應當給予報酬;
3.完善專利領域的司法與行政執法,繼續實行司法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的模式,進一步加大專利保護力度;
4.簡化、完善專利審批和維權程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通過此次修改,使中國的專利法與TRIPS(即《關於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和防止假冒商品的協定》)的標準相一致,為中國加入WTO營造更為完善的專利法律環境;
6.對專利審批和專利管理機構提出明確要求,努力建設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專利工作隊伍。

轉化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由國家、地方、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於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第二十六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依法由契約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契約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該科技成果完成單位;
(二)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
(三)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定;當事人不得違反協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技術交易場所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
2002年3月,由科技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對在國家的科研經費支持下完成的科技成果產權的歸屬問題做了明確規定:
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國家授予科研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同時,在特定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10年(1991—2000)成就
1. 超常的發展速度。按53個國家高新區統計,2000年技工貿總收入達到9209億元,是1991年的105倍,平均年增長率為67.8%。
2. 巨大的經濟效益。2000年利稅總額是1991年的88.8倍,達到1057億元。人均工業產值31.6萬元,是1991年的5.1倍,是2000年全國平均值的10倍多。
3. 突出的社會效益。在高新區內創造了251萬個就業崗位,拉動區外就業人數為直接就業人數的5倍。高新區工業增加值占所在城市的比重迅速提高。1999年,蘇州占46%、吉林占39%、綿陽占31%、北京占27%、南京占27%、西安占22%、武漢占21%、深圳占11%,有效地改變著當地的產業結構。
4. 大批高新技術企業迅速成長。至2000年底,共有高新技術企業2.1萬家,其中技工貿總收入億元以上的達1252家,過10億元的143家,百億元以上的6家。
5. 開發了大量高新技術產品。區內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份額達70%以上,近6000項省部級以上科技項目在高新區實現產業化,許多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國外,參與國際競爭。2000年出口創匯186億美元,是1991年的103倍,1995年的6.3倍。
6. 聚集了大批科技產業化人才。至2000年底,高新區內大專以上科技人員83萬人,其中工程師以上40.8萬名,碩士近5.2萬名,博士9000多名,吸引留學歸國人員9700名。
7. 形成了科技創新和產業化發展的良好環境。高新區的建立,全面推進和深化了科教體制、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全方位推進產權制度、分配製度、勞動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環境和條件。

獎勵獎項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或者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公民。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分為技術開發類獎項、基礎工藝類獎項和重大工程類獎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首次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得主
2001年2月19日,中國政府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了全國科學技術獎勵大會。
在萬人敬慕的目光下和雷鳴般的掌聲中,2000年度中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數學家吳文俊院士、雜交水稻專家袁隆平院士,從國家主席江澤民手中,接受了由他本人親自簽署的榮譽證書和巨額獎金。
他們是首次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中國科學家,獲得的獎金數額,各為500萬元人民幣(相當於60.4萬美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規定科普執行主體的部分條文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應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製度。
第十一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國務院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本地區有關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條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科學技術協會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第十三條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社會各界都應當組織參加各類科普活動。
第十五條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組織和支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開展科普活動,鼓勵其結合本職工作進行科普宣傳;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舉辦講座和提供諮詢。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積極參與和支持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綜合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版;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欄目或者轉播科普節目;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書刊出版、發行機構應當扶持科普書刊的出版、發行;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文化場所應當發揮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體育、氣象、地震、文物、旅遊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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