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

為落實《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組織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下稱《評價辦法》的規定,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

檔案內容
一、 組織與實施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採取企業自主評價、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科技部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技部
(二)省級科技管理部門
(三)參與企業
二、評價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實行網路化管理,評價工作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以下簡稱“評價工作系統”中進行。
(一)企業註冊登記
1 企業申請註冊。
2 註冊信息核對。
(二)企業自主評價
1 信息填報。
2 企業自評。
(三)形式審查
(四)名單公示
(五)入庫公告
(六)年度更新
三、評價條件和指標具體說明
(一)居民企業
(二)企業規模
(三)產品及服務範圍
(四)企業信用
(五)高新技術企業
(六)研發機構
(七)科技獎勵
(八)制定標準
(九)科技人員
(十)研發投入
(十一)科技成果
四、變更與監督管理
(一)信息變更
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三個月內通過服務平台掃描上傳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更新《企業註冊登記表》,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不變。
(二)信息抽查
(三)投訴異議處理
對被投訴或有異議的企業,評價工作機構應認真核實處理,並視情況組織實地檢查。以書面形式向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對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已入庫企業,應撤銷其登記編號。
(四)撤銷登記編號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台上公告被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被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當年不得再次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其中,企業因“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而被撤銷登記編號的,當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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