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財產

私人財產

保護私人財產的法規日漸完善

自從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現行憲法以來,已有兩次修改憲法涉及私營經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人財產
  • 外文名:Private property
  • 注音:sī rén cái chǎn
  • 釋義: 個人所有物
  • 狀態:受法律保護
定義,相關法規,意義,

定義

【詞語】:私人財產
【注音】:sī rén cái chǎn
【釋義】:1. 個人所有物(如固定資產或服飾)。

相關法規

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為憲法第十一條增加如下內容:
“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這項修憲成果是中國10年改革開放成果的結晶。當時改革開放的實踐使得已被各種“改造”和“革命”斬盡殺絕的私營經濟在夾縫中生存、發展、壯大起來,為“文化大革命”後國民經濟從瀕臨崩潰的邊緣恢復、發展、繁榮做出了重大貢獻,成了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經濟成分作為社會現實的客觀反映,憲法修正案讓私營經濟破天荒第一次登上了社主義憲法的大雅之堂,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第二次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十一條作了全面改寫。修改後的第十一條將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並述,作出如下規定: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這項修憲成果是中國改革開放第二個10年(1988-1998)深入發展取得重大勝利的標誌之一。在1998年,全國工業總產值里國有經濟所占比重下降到28.2%,個體、私營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創造的產值已超過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產值總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國有商業只占20.7%,個體、私營商業的營業額已經三倍於國有商業。概括地說,在工商業場份額中,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實際上已占主體地位。

意義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在憲法中的地位,才由“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上升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相關內容,映了中國經濟中所有制結構的重大變化,它對於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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