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延期關閉大同溝煤礦問題的批覆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延期關閉大同溝煤礦問題的批覆》是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2007年7月31日做出的批覆。

省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司《關於請求延期關閉大同溝煤礦的請示》(閩煤生字〔2007〕378號)收悉。淘汰落後、整頓關閉小煤礦是國務院為預防和減少煤礦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作出的重大決策。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令)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2號)規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各地政府應立即組織實施關閉,關閉煤礦應做到:吊銷相關證照;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用品;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妥善遣散從業人員等。你司大同溝煤礦是經龍巖市煤炭行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關閉礦井,並於2007年5月31日在《閩西日報》公告,要求該礦於6月30日前關閉到位,且該礦的相關證照已被有關部門吊(注)銷。因此,大同溝煤礦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按關閉煤礦的標準、期限實施關閉,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或延期關閉。對於在關閉過程中碰到的具體問題,你司應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大同溝煤礦關閉任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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