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登山協會

福建省登山協會

福建省登山協會自1998年籌備、1999年正式成立,經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體委批准成立的體育社會團體,是福建省目前唯一的省級登山協會。

協會宗旨,協會成員,活動內容,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協會以“愛心、公益、健康、環保”為宗旨,以發展全民登山健身事業為己任,在各級領導的大力支持下,由下崗工人與志願者為主體的工作人員秉持獻愛心、做公益的理念,克服了資金、人力上的困難,幾年來堅持組織民眾、愛好者和單位團休開展各項健身活動,如“周末登山健行與戶外運動”、會員“夜登鼓山”活動,及各種特色活動,如英語登山、親子登山、環保登山等;先後舉辦了“萬人登山賽、千人露營、國慶生態團”等大型活動;並適時向省有關部門建議並很快得到落實,增修了兩條鼓山登山道與一條夜明燈。我們的工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登山熱潮一浪高過一浪,推動了全省登山運動的開展,形成都市生活中的一道亮麗風景。

協會成員

協會現已有註冊會員一萬多名,擁有五區八縣登山活動線路近200條,登山隊 11支,三部登山活動用車,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工作人員20名,大部分畢業於上海體育學院、福建師大體育系等。在福建省有關部門的支持下,“福建省登山戶外救援中心”落戶我會,“中心”的裝備齊全、人力充足,主要任務是免費向登山愛好者提供野外迷路、遇險等的救護服務。
目前,以協會的活動為典範,社會上自發組織日常登山活動的團隊雛形逐漸呈現,推動福建登山運動社會化的基本機制正在形成和完善。除了日趨規範的日常登山活動外,省登協還根據民眾的需要,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和不同層次的露營探險和登山競賽等活動,為逐步建立發展福建登山運動的新型體育管理體製做有益的嘗試。福建省體育局還為此專門設立了《發展福建登山運動的實踐與策略研究》課題組,對這一發展體育的新形式開展長期的追蹤和研究。鑒於協會的出色工作,我會被國家體委評為先進體育社團。

活動內容

二、戶外活動服務內容:
1、活動項目 :登山、健行、露營、穿越、探險、攀岩、溯溪、拓展、定向越野、野外生存。
2、活動等級:戶外活動等級線路劃分為:初等一級至高等三級、共6個等級(線路等級是根據行程長度、高度、難度以及險度來劃分的)
3、活動預告:
(1) 時間:活動日的前一周
(2) 發布渠道:福建登山網、簡訊息服務台、及各活動報名網點(見下)
3、報名方式:
(1) 會員只要打個電話87115783,報上會員號,可直接卡扣;
(2) 非會員到各報名網點現場報名;
(3) 活動報名點:福建省登山(于山)俱樂部、鼓山十八景會員之家、旗訊口龍騰體育用品商場。
4、活動集中出發地點:于山賓館門口停車場 。
5、活動者個人裝備:乾糧、食用水、登山鞋、帽子、手套等。
6、領隊裝備:每10個人登山者配備一個領隊,隊旗、路標、對講機、繩索、擴音器、藥箱等。
7、保險:為活動者提供10萬元團體險、6萬元責任險。

協會章程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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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登山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福建省登山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全稱:(Fujian mountain Climbing Association 縮號FCA)。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福建省從事登山運動管理、研究工作者以及愛好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貫徹全民健身運動綱要的方針、政策、積極提倡和推廣登山運動,培養造就優秀登山運動人才,衛促進我省登山運動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體育總會、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福州市于山頂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按照登山競賽制度、規定和裁判組織登山比賽。
(二)組織登山隊員進行訓練和考核。
(三)開展經驗交流和學術研究活動。
(四)根據需要適當開展省際登山交往活動。
(五)為民眾性登山活動提供相關服務。
(六)評選、表彰、宣傳優秀登山愛好者,並向有關部門推薦。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愛好登山運動並堅持一年以上登山運動的省內中國公民;
(四)熱心登山運動的省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取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由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級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接期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招考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聘請名譽會長;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入會、退會會員,臨時增補和更換個別理事;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德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書;
(四) 審核本團體工作計畫。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理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得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 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的,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得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修改,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章程經2004年10月16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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