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條例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消防條例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12.14
  • 實施時間:2013.03.01
條例全文,實施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志願服務等公益活動。鼓勵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資助和捐贈,支持消防事業發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適時、無償發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消防訓練、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工作責任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並組織考核;
(二)健全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三)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對實施情況開展年度檢查;
(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裝備、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與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需要相適應;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組織及專兼職工作人員;
(二)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加強消防宣傳教育,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
(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火災事故調查,做好火災事故善後處理;
(五)根據需要建立專職、志願消防隊,提高本轄區的防火救災能力。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調查火災事故;
(四)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五)對使用消防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六)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指導社會消防安全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規劃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消防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內容;
(六)供水、供電、通信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相關企業做好消防供水、供電和通信保障工作;
(七)教育、民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廣播電視、體育、旅遊、人民防空、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特點,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八)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鼓勵、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備案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二)每季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四)在顯著位置設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誌。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評估結果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消防法律法規;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約,督促村(居)民遵守;
(三)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四)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五)督促轄區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管理、維護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
(二)開展消防宣傳,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三)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發現火災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並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以及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二)保證施工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配備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設定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
(五)落實電焊、氣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六)落實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定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和消防安全宣傳欄。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專項規劃。依法批准的消防專項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實施。審查城市、鎮總體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對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做出具體安排。
第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與消防安全需要相適應,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為公共消防設施設定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誌,並保持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並負責修復或者修建相應的消防供水設施。
規劃確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 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檔案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抽查,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
經審核合格或者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重新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委託的負責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不得審核通過或者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竣工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消防安全標誌、標識和疏散逃生線路圖,標明消防設施操作使用方法,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娛樂場所還應當設定聲音或者視像警報裝置,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時播放火災警報,引導安全疏散。
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期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施工作業。
公眾聚集場所的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員工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培訓員工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有序疏散的技能。
第二十三條 建築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雙方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發包人、出租人或者委託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託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四條 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共同負責,並應當確定責任人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行統一管理。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建築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指導業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督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並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消除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築物保修期內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費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擁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應當立即進行整改;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改造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應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後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築物未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並承擔費用。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築消防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保養,並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單位具備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能力的,可以自行實施檢測和維修保養,並做好記錄;不具備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築物,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實行消防控制室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不少於兩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及時發現並正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供配電設施的配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出具檢查結果書面通知,並報當地人民政府,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督促落實。
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燃氣管道、儀表、閥門、報警裝置等部件,應當按規定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識。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及時檢查、維修。
第三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設施安裝、檢測、維修人員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保全人員、公眾聚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
(五)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單位的從業人員;
(六)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消防產品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公告。
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使用的配件、滅火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 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以及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配件、建築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進行現場核查,按規定進行抽檢,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 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開展消防技術服務,對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
取得外省資質證書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本省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嚴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固定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註冊資金、執業人員和相關設施、設備;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
(四)符合國家和本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發展規劃要求。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執業資格,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
第三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健全火災風險防範機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公眾安全。鼓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六條 公共運輸工具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和逃生器材,並加強日常維護,保證正常使用。禁止消防器材配備不全的公共運輸工具載客、營運。
公共運輸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使用消防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外牆裝修裝飾、建築屋面使用和廣告牌、防盜等設施的設定,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法劃定停車泊位和設定其他設施、障礙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
停放機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機構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將機動車拖離,排除妨礙。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滅火救援工作。
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易燃建築密集的鄉鎮,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萬以上的鎮和全國、省級重點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水上消防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建立水上公安消防隊。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並根據單位生產經營特點配備專業消防裝備,按照公安消防隊有關規定開展執勤、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保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經費和消防業務經費,並為消防員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提供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消防演練、消防安全宣傳、防火檢查和巡查等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專業技能訓練,落實執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員、裝備處於戰備狀態;志願消防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訓練,提高撲救火災的技能。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鼓勵志願消防隊員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演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用消防員和消防文員,承擔滅火救援和防火等工作任務,所需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為消防員提供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裝備和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落實職業健康檢查、心理測試、職業病鑑定及治療等職業健康監護措施,保障消防員的職業健康;對在滅火救援、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保障和撫恤優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立消防公益性專項資金,用於撫恤、救助在消防訓練和滅火救援中傷亡的人員。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城市重大危險源火災風險和災害評估,根據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組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和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有關工作,並依法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無償提供滅火救援和火災調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接到火警後,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向火災知情人詢問情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相關資料。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火災現場,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調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有放火嫌疑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火災的;
(三)因爆炸引起火災的;
(四)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過程中引起火災的;
(五)電力設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擴大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除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中村、老城區的消防安全檢查,根據需要改造、增設公共消防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對城中村、老城區既有建築物和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村民自建住宅、臨時建築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規定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被抽查的單位應當隨機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單位建築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情況採取抽樣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建築物、場所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建築物或者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應當出具消防安全整改建議書。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接到通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單位或者個人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違法情節嚴重的,可以通知有關機構將該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徵信系統;可以通過網路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定期公布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單位名錄。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做到公正、嚴格、廉潔、文明、高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積極履行職責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檢舉和控告後,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決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備案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備案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未設定聲音或者視像警報裝置的;
(四)單位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檢測,消防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其他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配件、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器材的;
(二)建築物外牆裝修裝飾、建築屋面使用和設定廣告牌、防盜等設施,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
(三)占用消防車登高場地,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的。
個人有前款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他人錯誤認定或者故意錯誤認定火災事故的;
(二)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三)不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審核、驗收等職責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HS2〗〖JZ〗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的界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的《福建省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實施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3月1日實施以來,全省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紮實推進消防安全責任體系、火災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火災事故防控體系建設,深入開展執法規範化建設,消防行政執法能力、執法質量和服務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自《條例》實施至今的3年多時間裡,全省共發生火災3.65萬起,死亡169人,受傷107人(不含放火傷亡),直接財產損失5.41億元,其中,較大亡人火災3起,造成11人死亡,未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較大亡人火災起數環比減少了7起,總死亡人數減少了25人,群死群傷火災得到了有效控制,全省火災形勢趨於平穩。現將我總隊貫徹執行《福建省消防條例》的相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總體實施情況
(一)堅持政府統領,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一是突出黨委、政府的主導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3年來先後印發了《福建省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若干規定》、《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等四類場所排查整治標準》等30餘份省級政府檔案。省、市、縣三級政府每年均下達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將消防安全納入綜治考評、平安建設,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和工作責任體系。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召開專題會議,親自組織研究消防工作,先後50餘次對消防工作作出批示指示、帶隊檢查、現場辦公,研究解決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經費保障、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瓶頸難題。
二是強化行業部門的主業意識。定期召開省、市、縣三級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研究消防安全重大事項,通報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擬定督查檢查行動方案。住建、民政、教育、衛生等部門分別針對本系統行業特點部署開展火災隱患排查,部門間信息共享、隱患抄告、聯合執法、監督約談機制不斷加強。公安機關“多警聯勤”、分級培訓、信息互通、聯合考評等機制不斷深化,聯查、聯治、聯宣的實戰功效逐步顯現。
三是推動落實單位的主體責任。針對我省民營企業多,縣域經濟發達特點,協調省綜治辦和數字辦等相關部門,將格線職責、裝備配備、工作考評等消防安全管理需求納入綜治平台建設,積極推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成5687個微型消防站,出台《福建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制度》,試點“五戶聯防”隱患排查機制和“十戶聯保”救援機制,發動全省各商業區、工業區、旅遊區組建區域聯防組織459個,3197家單位開展區域聯防,定期互查隱患,聯合演練,提高單位自查自糾、自防自救的能力。落實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聯合發改、工信、住建、規劃、金融等相關部門建立互認互通機制,將單位不良行為錄入全國、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和福建省建築市場誠信信用平台,引導企業強化自律行為。
(二)堅持主動融入,全面推進消防事業科學發展
一是將消防規劃納入省級政府重點規劃。提請省政府將消防工作“十三五”規劃作為省級重點專項規劃單獨成篇,科學編制《福建省“十三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並報省政府簽發實施。省政府發文部署消防專項規劃修編和執行工作,要求各地將公共消防安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綜合防災體系規劃等“多規合一”範疇,全省9個設區市和1個綜合試驗區、58個縣市、609個建制鎮完成消防規劃編制,並建立完善了規劃銜接、動態監督、考評問責等多項工作制度,為消防工作科學發展奠定基礎。
二是將消防設施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考慮城鎮建設特點和產業布局,合理制定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補建計畫,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市政公共設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同施工、同建設、同投用。自2013年以來,全省新建消防站52個,維修改造消防站68個,動工新建公寓房470套,支隊級培訓基地5個,閩北訓練基地啟動公開招投標,閩南訓練基地等一批項目開始征地選址工作。
三是將消防服務納入福建發展行動計畫。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加快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行動計畫,出台總隊深化改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措施,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向自貿區下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臨時資質等許可權,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全面規範消防受理視窗建設,積極開展“三比一看”活動,對福州奧體中心等重點項目實施“靠前”服務,開闢“綠色通道”,所有行政審批項目辦理時限壓縮至法定時限60%內。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328萬項、消防設計備案8400餘項,辦理竣工消防驗收231萬項,驗收備案抽查項目7400餘項,全力打造社會消防軟環境,民眾滿意度進一步提升。
(三)堅持重點突出,全力打好火災防控攻堅戰
一是突出隱患整治常態化。近年來,全省相繼部署開展“清剿火患”戰役、夏季消防檢查、冬春火災防控等系列火災隱患查改行動,集中整治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危化品場所、文物古建築等重點場所和區域,建立周分析研判、月總結調度、階段督導通報制度,確保活動成效。在重要節點適時開展“錯時檢查”、“零點行動”,3年來,全省消防部門共檢查單位59.12萬餘家,整改火災隱患73.62萬餘處,處罰2.35萬餘起,查封4367餘家,三停單位5313家次,拘留862人,消防安全環境持續最佳化,消防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堅持隱患管控溯源化。從嚴把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在工程設計、施工階段扼制源頭隱患產生,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制定《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實施辦法》,健全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個人“黑名單”制度,並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推動教育、衛計、住建、商務、安監等部門嚴格落實行政審批職責,在核發許可證照時,對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嚴格把關。公安、工商、質監、消防等部門強化聯動,開展消防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建立不合格消防產品相互通報機制。累計在福建消防服務網公布371個單位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強化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的共享套用。
三是突出監管工作標準化。提請省政府出台《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將社會單位界定為一般、重點、高危三類單位,分類進行監督指導。每年推動高危單位實施消防安全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全省9817家重點單位全部納入戶籍化管理,落實“消防管理人員、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自查評估”三項報告備案工作。推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開展“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達標建設。推行石化、超市、銀行等大型跨區域企業消防安全工作縱向垂直管理,制定實施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四是力推安保工作立體化。結合我省各大安保任務特別是全國首屆青年運動會和“9·8”洽談會、海峽論壇等我省傳統重大活動安保工作,上下聯動,內外聯合,構建更加嚴密的社會火災防控體系。全省消防部隊針對活動場所打好提前介入“主動仗”,針對涉會隱患打好風險管控“攻堅戰”,針對周邊地區打好圈層過濾“防禦戰”,針對地區形勢打好巡查防控“立體仗”,積累了戰時發動、警民聯動、宣傳鼓動、督導推動等經驗。各項安保工作期間,累計超常規布警196萬人次、車輛1250餘部次,確保各項重大活動消防安全保衛任務圓滿完成。
五是緊盯重大隱患單位和區域性問題。3年來,三級政府共實施掛牌督辦重大火災隱患521家,省、市主流媒體對全省218家火災隱患單位和73處區域性火災隱患場所進行曝光,形成輿論壓力倒逼整改,確保徹底消除隱患。全省累計投入整改資金3000餘萬元,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的漳州市第三醫院、三明市綜合市場和中央綜治辦、公安部警示的福州市金山工業區桔園洲片區已完成整改,平潭海壇商業城重大火災隱患均正按序時進度推進整改。
(四)堅持實戰指引,持續強化滅火應急救援能力
一是著力提升現役消防部隊作戰效能。堅持從嚴治警,開展創建“五無”安全競賽和作風紀律教育整頓,通過遠程監控、電子崗哨等技術,加強營區、車輛、人員監管,強化隊伍回響能力。開展士兵職業技能鑑定站、總隊運維中心等項目信息化建設,完成總隊災備中心建設項目實施,提高全省信息系統安全性。升級改造“動中通”衛星通信車,協調省發改委和數字辦劃撥280萬元,建設消防車輛動態管理系統。在泉州召開全省消防部隊滅火救援指揮系統和信息化綜合集成建設現場會,實現各地市滅火救援工作集中接處警,完善信息報送、輿情監測、輔助決策等機制,提升滅火救援調度指揮效率。對3類9種災情力量進行編組,完善訓、考、演、賽等練兵機制,全面推進全省士兵職業技能鑑定,連續兩年開展士兵職業技能鑑定考評,累計2000餘人參加並通過考核,官兵滅火救援職業化進程穩步提升。3年來,全省消防部隊共接警出動10萬餘次,搶救被困人員2.45萬餘人,疏散民眾6.87萬餘人,搶救財產價值16.39億元,成功處置漳州“4·6”騰龍芳烴有限公司爆炸起火、“蘇迪羅”、“尼伯特”颱風、三明泰寧“5·8”土石流災害處置等多起急難險重任務,鐵軍精神、攻堅能力得到體現和磨礪。
二是著力強化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戰鬥力。推動省政府下發《關於推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意見》,制定《福建省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實施意見》、《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推動省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檔案,依託各級消防部隊組建省、市、縣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全省10個設區市公安消防支隊,92個公安消防大隊全部掛牌成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並將全省設定為2個應急救援協作區和9個戰區,定期開展跨區域演練,加強滅火救援協同合作。先後組建高層、地下、化工、地震等災害事故處置專業隊34個。3年來,總隊拉動全省部隊開展勞動密集型企業、弱勢群體場所、化工廠區等災害類型跨區域實兵實戰演練15次,各級消防部隊開展實戰演練3.2萬次,有力提升了部隊實戰處置能力。
三是著力推進消防力量多元化發展。逐年制定年度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發展意見,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分級管理辦法,不斷健全入職晉升、日常管理、聯勤聯訓、工資待遇等保障制度。提請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為我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執勤管理和相關保障指明了方向。全省單編制政府專職消防隊增至63支,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成296支,組建村級志願隊424支,在隊市縣級政府專職隊隊員(含消防文員)3469人,鄉鎮政府專職隊員3282人,發展鄉鎮志願消防隊員5830人,提請省政府在福清江陰、泉州泉港、漳州古雷、莆田湄洲灣四個沿海石化基地擬建一支900人的政府專職石化特勤隊伍,泉州晉江、福州連江等地事業編制消防站獲批,多元消防力量體系日臻完善。
(五)堅持打牢基礎,全面增強綜合保障實力
一是積極推動經費保障制度化。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2013年全省各級財政批覆地方消防經費11.43億元,2014年為11.74億元,2015年達到15.57億元,經費總量和正常業務經費投入實現快速增長。
二是著力強化消防裝備配備。開展滅火救援裝備使用效能調查和裝備核查清理工作,完成10個地級市消防裝備評估論證工作,研究制定符合福建省情特點的消防裝備最佳化配置方案。積極開展石化基地應急救援能力評估,2016年爭取省政府同意購置總額3.8億消防車輛裝備。開展“四個一”滅火救援基本作戰單元裝備配備,“小、靈、巧”和“高、精、尖”消防裝備配發一線。2012至2015年,全省消防部隊共投入15.42億,購置575輛消防車裝備基層一線部隊,全面完成“十二五”裝備建設目標任務,隊伍裝備建設實現跨越式發展。
三是著力健全戰勤保障綜合化體系。提請省政府組織省經信委、財政廳、安監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出台消防泡沫滅火劑政府儲備試行管理辦法,制定福建省消防泡沫滅火劑政府儲備方案。省政府明確在消防部隊和大型企業現有可調用泡沫量460噸基礎上,撥付3000萬資金採購1050噸泡沫滅火劑。與地方單位簽訂貨物運輸、人員運送、醫療救護等聯勤保障協定,依託省測繪地信局組建滿足應急處置需要的無人機應急保障隊,做好滅大火、打惡仗的準備。
(六)堅持宣傳引導,著力提升民眾消防安全意識
一是推動消防宣傳制度化。推動省政府在《福建日報》、福建電視台發布《關於做好冬春季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聯合省網信辦、公安廳、教育廳、民政廳、農業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了全省消防宣傳“七進”方案;推動省教育廳、安監局、科協以及相關部門和當地主流入口網站、電信ITV集中推送節日消防安全提示;結合火災防控工作適時下發《關於加強火情預警發布的通知》,各地及時向當地鄉鎮、街道、村居兩委以及基層格線發布節日火情預警,提示加強區域火災風險防控舉措。
二是推動消防宣傳媒體化。各級新聞媒體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配合社會面火災防控工作,加大力度報導消防工作動態和曝光火災隱患,營造社會輿論壓力,促進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依託全省7個省級媒體、21個市級媒體開設了31個專版專欄,跟蹤報導消防工作動態。依託福建電視台3個頻道、福建廣播電台3大頻率和各地市的電視電台每日重要時段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廣告和消防安全提示。
三是推動消防常識普及化。全省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月”、“11·9”消防宣傳月等平台,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努力提高人民民眾消防安全素質。針對村居民“小火亡人”多發現狀,專題製作村(居)民、電動車火災防範的宣傳片光碟,通過各級組織向社會廣泛贈送,並利用戶外視頻、樓宇電視、沿街電子顯示屏、公交移動電視、商場視頻視窗等2萬多面視屏滾動播放。在重點時段,藉助省、市電視台、廣播電台高頻次播放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公益廣告。全省各地聯合移動、電信定期傳送提醒簡訊,充分利用官方微博、微信、移動網際網路消防信息服務平台開展宣傳教育、推送消防知識。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是消防安全責任制有待進一步落實。一些地方政府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城鄉開發建設和社會產業規劃不科學,造成源頭或區域行業性火災隱患突出。有關職能部門防控火災的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沒能充分履行組織本行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職能。行政監管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不夠,使消防安全源頭管理和消防違法行為查處仍存“盲區”。
二是火災防控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我省民營經濟發達,“三合一”、“九小”場所數量多、分布廣、整改難、回潮快,實時監管較為困難。全省仍有90家重大火災隱患未整改銷案,多數為醫院、養老院、幼稚園、中國小等人員密集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
三是公共消防設施有待進一步完善。一些地方公共消防設施歷史欠賬較多,現有消防站存在布點稀、距離遠、保護半徑大等問題。一些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消防規劃缺失,鄉鎮工業園區消防設施薄弱。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維護責任不落實,消火栓數量不足。全省至今還未建立核電、捷運消防站,除福州、廈門外仍有8個市未建成綜合性消防訓練基地。農村消防經費不足、消防設施建設缺乏合理規劃、防滅火保障措施低下等系列性問題仍十分突出,農村消防基礎設施亟待改善。
四是滅火救援水平有待進一步加強。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各類建築功能更趨複雜,高層、地下、軌道交通、異型建築和大空間、超高層建築不斷增多,而應對高層、地下、石化、山嶽、隧道、水域、交通等災害事故的裝備嚴重缺乏,難以適應處置現代災害事故需要。政府專職隊伍徵召難、保障底、流失快,全省政府專職消防員人均收入僅為4.1萬元,遠低於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5.3萬元,與高危險、高強度的工作特點形成了強烈反差,全省平均隊員流失率達36%,個別地方一年流失率達七成以上。由於缺乏明確建隊標準,企業專職消防隊伍逐漸萎縮,志願消防隊也尚未形成規模。
五是全民消防安全素質有待進一步增強。一些社會單位對消防宣傳教育履職不到位,消防宣傳教育社會化、公益化程度還比較低。我省城鄉流動人口數量龐大,居住環境複雜,民眾消防安全受教育率偏低,逃生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引發火災的行為比較普遍。
三、幾點建議
一是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參照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規定》,制定出台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進一步強化黨委、政府、部門、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建立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二是持續開展火災隱患整治。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單位主責、民眾參與的原則,結合當前省政府部署開展的夏季消防檢查工作,緊盯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等,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動火災隱患治理,著力推進社會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達標、基層消防格線管理實體化運轉達標,確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勢穩定。
三是夯實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及救援隊伍建設。加強市政消防水源、道路等基礎設施及消防站點、訓練基地建設;大力提升綜合應急救援攻堅能力,加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加快區域性協作消防訓練基地建設,健全戰勤保障體系。
四是開展消防安全風險調研。針對全省火災防範重點及薄弱環節,發動有關職能配合,組織對新建工業園區、石化園區、住宅小區、商貿市場等重點類型場所的安全風險、防控手段以及應急救援能力等開展調研,並針對性地提出一些消防安全源頭管控措施。
五是廣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宣傳力量,貼近民眾、貼近生活、貼近實際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積極發動消防志願者“進村入戶”形成“全覆蓋、無盲區、零距離”的宣傳效應。大力加強媒體和公益消防宣傳,持續發起強勁消防宣傳攻勢,通過“反向”教育、警示性教育,曝光火災損失和後果,警醒公眾自覺提升消防安全意識。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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