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是成都市發布的檔案,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和城市防洪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區(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納入市級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區(市)縣水利建設基金來源:(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縣(市)從收取並留歸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拖拉機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車輛通行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電力建設基金。其中,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的提取按現行工商管理體制執行。

檔案文號,檔案正文,

檔案文號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7]112號
【發布日期】1997-08-07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1997年8月7日成府發[1997]112號)

檔案正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和城市防洪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區(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三條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納入市級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第四條區(市)縣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縣(市)從收取並留歸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拖拉機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車輛通行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電力建設基金。其中,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的提取按現行工商管理體制執行。
(二)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從收取並留歸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拖拉機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征地管理費。
(三)金堂縣、新津縣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用於趙鎮、五津鎮防洪建設。
第五條凡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按下列規定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建設:
(一)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點江河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病險工程整治、重點水利工程維護、城市防洪體系建設以及市人民政府專項批准的重點水利工程項目;
(二)區(市)縣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本地區中小河流治理、現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和更新、重點城鎮的防洪設施建設。
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籌集範圍和提取比例,按月計提,並劃入各級財政水利建設基金專戶,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計畫,由各級水利部門每年年初根據水利建設計畫提出,其中用於城市防洪體系建設的,由各級防汛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計畫等部門審核,報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由財政部門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屬於基本建設投資的,要分別納入市和區(市)縣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年終水利部門要按照財政隸屬關係分別編報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的,應編報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範圍和提高計提標準,不得隱瞞或虛報應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不得拖欠水利建設基金。對應交而逾期未交的,財政部門可從該單位的銀行帳戶中直接扣交。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計畫、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法制局、市財政局、市計委、市水電局備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水電局負責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從市政設施配套費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提取的部分已提前用在府南河防洪工程上,這兩部分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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