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數學學會

福建省數學學會的前身是中國數學學會福州分會,成立於1951年6月10日。本學會團結全省數學工作者,為促進數學的發燕尾服,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兩個文明建設作出努力。學會積極開展學術交流,定期舉辦學術報告活動。本會積極組織本省中學生參加全國性數學聯賽,為發現數學人才作出貢獻。本會鼓勵會員積極參與決策與服務諮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數學學會
  • 成立時間:1951年6月10日
  • 前身:中國數學學會福州分會
  • 簡介:開展學會交流,舉辦學術活動
  • 貢獻:為發現數學人才做出貢獻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全稱為福建省數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Fujian Mathematical society,縮寫為FJM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使福建省數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我省廣大數學工作者,為促進數學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加速我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 編輯出版數學學術刊物與普及性刊物;
(三) 開展數學普及工作及數學奧林匹克活動
(四) 開展促進提高數學教學水平的活動;
(五) 根據本省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討論班等,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六) 積極發展並退卷人才,鼓勵、表彰由突出貢獻的數學工作者,並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數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七) 動員並組織我省廣大數學工作者投身到經濟建設主戰場,開展諮詢業務。提倡鼓勵會員理論聯繫實際,重視數學與其它學科的聯繫。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凡理事所在的單位均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數學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中學一級教師以上職稱的從事 數學或與數學有關工作的科技人員;
(2) 取得碩士以上學數學學位的科技人員;
(3)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或科研教育、組織管理部門從事數學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水平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以上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者;
(4) 熱心數學研究或數學事業,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部門人士。
第九條 個人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數
(二) 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經地(市)數學會推薦;
(三) 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個人會員的權利為: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4) 優先獲得有關本會的刊物和學術資料。
(5)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2、 團體會員的權利為:
(1) 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2) 優先獲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3) 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4) 可要求本會優先承辦諮詢服務;
(5) 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個人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推動本會工作;
(5) 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繳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保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學會個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第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保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匯源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轉制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功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與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適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00四年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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