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福建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已經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5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for continuing education of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in Fujian
  • 適用地點:福建省
  • 頒布時間:1996年1月1日
  • 頒布機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知,條例,

通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

條例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改)
第一條 為促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含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三條 繼續教育是指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技能補充、更新、拓寬和提高的一種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務是使專業技術人員結合本職工作學習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提高業務技能、創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是全省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市(地)、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門協同省人事行政部門對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省、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全省繼續教育的規劃負責本系統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計畫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做好繼續教育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享有下列繼續教育的權利:
(一)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或者集中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2天或者72學時;
(二) 脫產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 當繼續教育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有關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 服從所在單位繼續教育的安排,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三) 接受繼續教育後,應按有關規定繼續為所在單位服務。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和管理方法,並組織實施。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或人事行政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二) 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和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條件;
(三) 按規定登記、檢查和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同在國內連續脫產學習半年以上或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及派出國(境)外進修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就接受繼續教育後的服務等事項訂立書面契約。
第十條 繼續教育內容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應根據本單位長遠規劃和工作需要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應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進行。
繼續教育以參加本單位、本系統組織的學習和有計畫、有指導、有考核的自學為主。有計畫、有指導、有考核的自學時間計為脫產接受繼續教育學習的時間。
有條件的單位還可以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以下形式接受繼續教育:
(一) 參加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舉辦的各種進修班、研修班和培訓班;
(二) 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學習;
(三) 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
(四) 出國(境)進修;
(五) 參加函授、刊授、夜大、電大學習等。
第十二條 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和其他有條件的培訓機構建立繼續教育基地,完善繼續教育實施網路。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的師資隊伍應堅持專、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可聘請有較高理論水平、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和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第十四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應指導協調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訂繼續教育科目指南和編寫教材的工作。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經費按以下途徑籌措:
(一) 省、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根據財力將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繼續教育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 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經費中安排,其中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繼續教育費用,可在管理費用中安排;
(三)省人事行政部門可依法建立繼續教育基金;
(四)接受社會各界捐資贊助。
第十六條 實行繼續教育證書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作為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憑證。
第十七條 建立繼續教育考核制度。各部門應將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的考核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
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結果記入業務考績檔案,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聘任、續聘或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十八條 在繼續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對在繼續教育學習中成績顯著的人員,應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由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單位可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不予報銷學習費用或責令退還學習費用、緩聘或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等處理。
(一)不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學習安排的;
(二)未經單位批准,擅自放棄學習的;
(三)學習期間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修業不合格的;
(五)接受繼續教育後不按規定為所在單位服務的。
第二十一條 對不服人事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所處的行政處罰的單位,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不服人事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處的行政處分的當事人,可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覆核,也可向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在覆核或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的企業包括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
中央直屬及外地駐閩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套用解釋權屬省人事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