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3-06-16  
  • 生效日期:1993-06-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福建省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3年6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以下簡稱成片土地開發項目),使成片土地開發項目符合全省國土規劃和生產力布局,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片土地開發項目開發面積應不少於20公頃。
第三條成片土地開發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成片土地開發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逐級上報到省人民政府審批(屬廈門市的由廈門市政府審批)或國務院審批,同時抄報省計委、經貿委、建委、土地局、開放辦、環保局等部門,由省政府委託省計委組織有關部門會審。上報項目建議書應包括下列附屬檔案:
1.中外雙方合作、合資協定書,或外資企業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章程及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3.投資者資信證明;
4.開發區域的初步規劃圖和規劃說明;
5.經批准的預約用地申請表;
6.開發區域的總體環境影響初步意見書。
成片土地開發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立項後,由投資者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契約、章程及附屬檔案上報省經貿委審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成立開發企業。
第四條成片土地開發項目的總投資與註冊資本的比例及繳資期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者按契約、章程規定的投資期限投入資金後,應依法委託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驗資,驗資報告送省經貿委、土地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由開發企業委託國內有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按國家規定內容編制開發規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選擇境外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成片土地開發的規劃設計,按國家計委和經貿部頒發的《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執行。
成片土地開發規劃應符合下列技術規定:
1.成片土地開發項目的用地結構中,工業用地應不少於80%,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不高於20%(農業綜合開發區和旅遊開發區除外);
2.綠地率不低於30%;
3.停車場(庫)規劃應符合公安部、建設部《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定(暫行)》的要求;
4.建築間距,一般地區應不小於1:1,需要抗震防護的地區,按抗震防護要求執行;
5.成片土地開發工業用地的建築容積率按不低於1:2控制;
6.規劃布局還應符合消防、環衛、勞動安全保護等有關技術規定。
成片土地開發規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有規劃設計資格的機構評估論證後,由省建委組織評審,報省政府審批。開發建設過程中如需調整或修改規劃,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條開發企業委託持證(甲級)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環境影響總體評價報告,報省環保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批准檔案應抄送參與項目建議書會審的有關單位。環境影響總體評價報告審批後,由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對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進行監督。
第七條外商投資開發成片土地,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局辦理土地預約登記,支付公頃不少於4.5萬元的預約金後,領取土地預約證書,土地預約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不辦理用地報批手續或辭約的,預約金不予退還。如成片土地開發項目未能獲得政府批准立項,應退還預約金。
第八條成片土地開發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向開發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明確地塊範圍、用途、年限、出讓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和土地使用、轉讓條件。使用期滿後外方如需延期,可依法申辦延期手續。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批准後,開發企業應在十五天內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交納20%的出讓金,六十天內應交納全部出讓金,逾期未交清的,解除土地使用契約。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與使用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第九條各地市都應成立由土地、計畫、物價、財政、建設、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以及法律和科研部門的專家組成的土地估價委員會,設立地產評估事務所。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應根據土地所在區位、規劃設計要求、地面物、基礎設施配套情況、拆遷移民、使用年限、土地等級情況,分類評估。以公開招標、公開拍賣方式出讓的成片土地價格,由市場確定,招標、拍賣的底價由地、市土地估價委員會評估確定。以協定方式出讓的成片土地價格,經地、市土地估價委員會評估後,報省土地估價委員會審定,省土地估價委員會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批覆,逾期未批覆的視為認可。
第十條成片土地開發項目建設期限限定為:40公頃以下不超過二年,40公頃至60公頃不超過三年,60公頃至100公頃不超過四年,100公頃以上不超過七年。凡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二年內未動工開發的,取消項目,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開發建設期滿後開發的部分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建設期的,經省政府批准,可適當延長建設期限,延長期不超過兩年,並按下列標準計收土地閒置費:
1.閒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出讓金總額的10%計收;
2.閒置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出讓金總額的20%計收;
3.閒置二年以上的,無償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許可證,申領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土地使用證;
2.已經按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的土地;
3.已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
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後,應在十天內確定是否發給轉讓、出租許可證。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在簽訂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未經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的,轉讓出租契約無效。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當地政府有權優先購買,成片土地開發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具體標準及徵收辦法,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成片土地開發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地、荒灘。確須使用耕地的,應依照“用一造一”的原則,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負責開墾新耕地,成片土地開發占用耕地和新開耕地,原則上由用地所在地區和省轄市範圍內統籌安排,自求平衡。如所在地(市)無法實現“用一造一”計畫,可由地(市)土地管理局申請委託省土地管理局統一安排,易地開發。
第十四條占用耕地的成片開發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局向開發者加收耕地開發專項基金,其標準為:水田每公頃4.5萬元,旱地每公頃3萬元,專項用於造地改地。占用魚塘菜地的,按福建省新菜地開發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以及國內企業,在福建省內從事成片土地開發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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