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

2014年2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文〔2014〕54號印發《關於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加快規劃的編制和研究;規範建設管理;切實做好工程安全、質量和使用監管;健全完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強化科技支撐和資源共享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文〔2014〕54號
  • 印發時間:2014年2月21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2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
閩政文〔2014〕5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適應新型城鎮化的需要,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現就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要堅持統籌規劃、有序實施的原則。地下規劃與地上規劃相結合、適度超前與量力而行相統一,有序推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構建城市立體發展新格局。
要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與城市發展階段、功能定位、空間布局相適應,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推進城市地下空間合理利用。
要堅持公共優先、綜合開發的原則。把公共利益放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首位,服務民生、平戰結合、綜合利用,實現城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戰備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要堅持環保優質、安全第一的原則。樹立安全施工、安全使用、保護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理念,加強規劃、建設、運營全過程監管,確保城市地下工程質量和安全。
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在加強政府規劃調控、加大政府對公共空間投入開發的同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構建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各類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二、加快規劃的編制和研究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與公用設施、市政(含管網)、交通、防災、排澇、人防、商業等專業規劃相銜接,並符合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要求。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應遵循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面建築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的原則,優先安排應急防災、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等地下空間設施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間建設。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加快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其他有條件的縣(市)可結合城市發展需要適時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對地下公共服務、交通、市政(含管網)、已發現文物、倉儲設施、人防工程和城市防災作出規劃,制訂近期、中期和長期實施計畫。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的控制區域內,應當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詳細規劃,相關內容應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加快制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編制導則,明確專項規劃編制內容。
各地在謀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前,要開展城市地質環境評價和地下空間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普查,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編制提供科學依據。各地可結合新區建設、舊城改造、軌道交通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推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引導和鼓勵地下空間綜合管廊建設,按照統一規劃、集中建設、部門管理的指導原則,節約集約利用管線空間資源,提高城市生命線系統的安全可靠性,最佳化城市環境。
三、規範建設管理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符合地下空間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對結合地面建築進行的地下工程建設,應隨地面建築一併向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手續。對獨立開發的地下交通幹線、物資倉儲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車場等其他地下工程設施,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城市交通影響評價,向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單獨申請辦理項目審批、規劃、用地、環評、安評、消防、施工許可等手續,其中人防工程建設由人防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地下空間開發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範圍、垂直空間範圍、建設規模、出入口設定以及人民防空和與相鄰建築連通要求等內容。積極推動地下空間集中、成片開發。地下空間不得建設住宅、敬老院、托幼園所、學校、醫院病房等項目。地下空間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規劃要求履行地下連通義務,並確保連通工程的實施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先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範預留用地紅線內的地下連通工程接口,後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後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驗線管理和正負標高等環節的規劃核實。
四、切實做好工程安全、質量和使用監管
地下空間工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經圖審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監理、檢測、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嚴格落實建設、施工、監理、檢測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確保地下空間工程質量和安全。地下空間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護措施,確保周邊既有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含地下管線)安全正常使用,儘量避免因施工干擾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在道路施工作業的,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施工的相關規定,對臨時損壞的地表地貌應及時恢復。加強城市地下空間使用的安全應急體系建設,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城市地下空間使用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做好城市地下工程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和更新,完好保存維修檔案,並接受建設、人防、公安、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地下空間工程應按照消防規範標準綜合考慮平面布置、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氣、防排煙和滅火救援等需要。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儲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必須符合危險品管理相關規定。地下空間應當按照排水防澇規劃做好防洪排澇等工作。
五、健全完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制度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劃撥或出讓。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劃撥用地規定的,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結合地上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相同方式一併取得,土地用途按照項目性質確定。單獨開發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根據項目性質確定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對集中開發的區域地下空間實施整體設計、統一建設,建成的地下空間可依法單獨劃撥或出讓,也可依法與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劃撥或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對建設單位(投資人)辦理地下建(構)築物權屬登記。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中應註明“結合修建人防工程”。其中,屬於平戰結合的,應同時註明其平時用途和“戰時應按照國家相關法令使用”;屬於人防專用設施範圍的,所有權登記為全體業主所有,全體業主應依法負責人防工程平時維護管理工作,保證其戰時功能的發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單獨修建的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地下建(構)築物,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中應註明“地下建(構)築物”。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對城市地下交通、地下市政設施(含管網)等事關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重大地下工程和主要用於防空防災的地下工程,應當以政府投資為主,積極吸納社會資金參與。對地下停車場(庫)、商業服務業設施、物資倉儲設施等主要用於滿足民生需要的地下工程,應當在政府指導下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開發建設,其投資、建設、經營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研究制訂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地下商業街、大型地下綜合體和其他地下工程的政策措施,在土地出讓金、建設使用相關稅費等方面予以優惠。
七、強化科技支撐和資源共享
要積極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優勢,加快培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門人才,並積極引進國內外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門人才。梳理現有涉及地下空間建設的有關標準規範,加快制訂、修訂和完善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管理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科研投入,積極推廣套用各種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工法,提高地下工程防水的可靠性與耐久性。大力推廣地下工程盾構法、頂管法、逆作法等施工新技術,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要加快構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各市、縣(市、區)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數據信息收集整理,加快建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檔案信息平台,儘快建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要完善城市地下空間管理信息共享機制,除涉及國家安全等需要保密以外,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應當實現共享。建設、國土資源、人防、通信、電力等部門要對各自管理的地下建(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普查建檔,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整理,並通過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實現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
各市、縣(市、區)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加強組織協調,抓好各項工作落實。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人民防空、環境保護、公安等相關部門要相互協調,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運營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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