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利基金會

福建宏利基金會

1995年,經省有關部門同意,福建宏利基金會籌備小組成立,2000年3月1日經省民政廳同意正式命名為福建宏利基金會。會長酒玉琳。 福建宏利基金會註冊資本210萬元。宏利基金會設立的宗旨是:資助特困離休幹部和遺屬,資助老幹部開展文體活動,獎勵優秀老乾工作者,助學扶貧,支持高科技事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宏利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0年3月
  • 註冊資本:210萬元
  • 宗旨:資助特困離休幹部和遺屬等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95年,經省有關部門同意,福建宏利基金會籌備小組成立,2000年3月1日經省民政廳同意正式命名為福建宏利基金會。會長酒玉琳。 福建宏利基金會註冊資本210萬元。

建設宗旨

助老濟困,助學扶貧,力所能及地參與有關公益活動,為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資助特困離休幹部和遺屬;資助老幹部開展文體活動;獎勵優秀老乾工作者;助學扶貧。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宏利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支持老幹部工作,助老濟困,力所能及地參與有關公益活動,為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10萬元,來源於福建宏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福建省委老幹部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楊橋東路118號宏楊新城2號樓10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特困離休幹部和遺屬;
(二)資助老幹部開展文體活動;
(三)獎勵從事老幹部服務工作的優秀工作者;
(四)資助農村特困學生,捐助希望工程;
(五)參與符合本會宗旨的有關公益活動;
(六)適度參與投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助老工作和公益事業;
(二)身體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對理事會的選舉、罷免、增補具有表決權;
(三)參加理事會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福建宏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資助;
(二)福建宏利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房產出租收入;
(三)本金利息。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生活特別困難的離休幹部和遺屬;
(二)獎勵省級機關從事老幹部工作的優秀工作者;
(三)資助離休幹部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四)資助農村特困學生和希望工程;
(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高科技產業。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基金會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託代表根據捐贈人的意願,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繼續用於公益事業。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4年11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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