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

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是指1971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72年4月10日開放簽字,1975年3月26日生效。全文15條。主要內容:締約國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不以任何方式發展、生產、儲存、取得和保留非用於和平目的的細菌或其他生物製劑和毒素以及此類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

締約國應儘快地在不遲於本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將其所擁有或者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上述製劑、毒素、武器、設備和運載工具加以銷毀或轉用於和平目的。締約國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任何形式協助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生產或取得上述製劑或武器;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禁止和預防上述製劑或武器的發展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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