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條約

禁止生物武器條約

《禁止發展、生產、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公約》(即《禁止生物武器公約》,下稱“《公約》”)於1975年3月生效,截至2018年10月共有182個締約國。中國於1984年11月15日加入公約。公約對於禁止和銷毀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擴散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國政府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包括生物武器在內的一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重視公約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生物武器條約》
  • 外文名: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
  • 簽訂日期:1972年
  • 生效日期:1975年
  • 套用:全面禁止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簡介,摘要,概述,內容,背景資料,中國政府採取的措施,

簡介

禁止生物武器條約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英語: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簡稱BWC),又稱生物與有毒武器公約(英語: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Convention,簡稱BTWC),全面禁止發展、生產、貯存生物與有毒武器公約,是首條禁止生產武器的國際裁軍條約生效於1975年3月。
禁止生物武器條約

摘要

禁止生物武器條約
條款 I:在任何情況下,永不得取得及持有生物武器
條款 II:銷毀生物武器,或改以和平為目的,並結合資源及財力。
條款 III:不轉讓,或以任何方式援助、鼓勵、誘使其他國家取得或持有生物武器。
條款 IV:採取國際必要措施以履行生物武器公約。
條款 V:雙方、多國間互相協商以解決任何履行生物武器公約的問題。
條款 VI:必要時尋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協助,以追究違反生物武器公約,並認同其後續決定。
條款 VII:援助遭受違反生物武器公約國家所威脅的國家。
條款 X:遵守以上所有條款,並以和平的方式使用生物科技與科技。

概述

生物武器素有“瘟神”之稱,是利用細菌病毒致病微生物以及各種毒素和其它生物活性物質來殺傷人、畜和毀壞農作物,以達成戰爭目的的一類武器。它傳染性強,傳播途徑多,殺傷範圍大,作用持續時間長,且難防難治。因此,制止生物武器在全球的擴散是國際社會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全稱《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草案於1971年9月28日由美國、英國、蘇聯等12個國家向第26屆聯大聯合提出,經聯大通過決議,決定推薦此公約。1972年4月10日分別在華盛頓倫敦和莫斯科簽署。1975年3月26日公約生效。各國在自願的基礎上遵守該公約。截止2002年11月,已有146個國家批准了公約。由於缺乏必要的核查機制,加上有一些措辭不嚴謹之處,公約的執行與監督困難重重。為此,公約簽字國曾於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就該公約舉行過五次審議會議。

內容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共15條,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製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1984年9月20日,中國決定中國加入該公約。台灣當局曾於1972年4月以中國名義在華盛頓簽署了公約,並於1973年2月9日批准。中國在加入公約時聲明台灣當局的簽署和批准是非法的、無效的。1984年11月15日,中國政府分別向英、美、蘇政府交存加入書,該公約於同日對中國生效。

背景資料

進入2000年以來,國際安全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傳統與非傳統安全因素相互交織,不確定和不可預測因素增多,恐怖主義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和傳染病流行等對國際安全構成嚴重挑戰。各國應樹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為核心的新安全觀。加強對話、磋商與合作,維護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的條約體系,共同應對各種威脅和挑戰。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下稱公約)在消除生物武器威脅和防止生物武器擴散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在生物恐怖威脅不斷上升、全球傳染病疫情頻仍的情況下,利用專家組會和年會等多邊形式加強公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健全、有效的疫情監測與應對體系有利於減少疫情給生產、生活帶來的不利影響,保障人民生命和健康安全。該體系對及早發現、積極防範和有效應對生物恐怖活動也具有積極意義。
中國主張,各國應根據本國國情,參照國際標準與準則,建立並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和機構,加大投入,提高本國疫情監測與應對的能力和水平。相關的國際、地區和雙邊合作是提高應對傳染病疫情國際能力的重要方式,各方應積極參與並予推動。有條件的國家和相關國際組織可通過資金、技術援助等多種形式,向有需要的國家提供必要的協助。
公約第五、六條規定的協商、合作及調查機制確立了解決和處理與公約實施相關的所有問題的方式和程式,是處理指稱使用生物武器的主要手段,締約國應予遵守和執行,並可探討如何在公約框架下進一步加強對違約的調查能力。聯合國秘書長關於指稱使用化學和生物武器的調查機制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適用範圍。
中國政府奉行“執政為民”的理念,將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要位置。中國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建立了監測、報告、調查及應對人、動物和植物疫情的全面保障體系,並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不斷加以完善。中國還通過宣傳教育提高人民民眾應對疫情的能力。中國重視並積極推動與相關國際、地區組織及有關國家間的交流與合作,願與其他各方一道,齊心協力,繼續為有效控制並減少傳染病對人類的危害做出貢獻。
生物恐怖的威脅和傳染病的跨國流行,使中國深感需要全面加強公約的有效性。這是全體締約國的真誠願望和共同義務。中國將一如既往,與各方加強磋商與合作,共同為實現公約的崇高目標、使人類徹底擺脫生物武器威脅而不懈努力。

中國政府採取的措施

第一,根據公約要求,逐步構建和完善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第二,不斷加強生物設施安全管理及生物劑的安全保衛措施,強化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三,建立了生物反恐管理與應急體系和較為完善的公共衛生應急機制。未來中國將繼續結合履約工作,重點加強在生物設施安全管理、生物安全宣傳教育、生物恐怖主義應對能力等方面的建設。中國還將與其他締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一道,共同推進生物安全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公約有效性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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