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預約

票據預約,是指票據當事人間雖然有原因關係存在,但是在為票據行為之前,通常要對票據行為的內容有所約定,如在發出票據之前,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就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項達成協定,這種協定就是一種票據預約,它本身不是票據關係。

授受票據的當事人就簽發、使用票據及票據記載內容進行的預先約定。例如,在簽發票據前,發票人與受款人需對票據的種類、票據金額的多少、到期日、是否記名、付款地和付款人等事項預先商定。票據預約是票據行為的原因,而非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產生的前提,因票據預約而產生的權利義務,應按民法規定處理。票據預約不是要式行為,口頭、書面或默示作成皆可。票據預約訂立以後,當事人一方負有依預約作成或交付票據的義務,若當事人不依其預約而發票或背書,或行為內容與預約不符,相對人因此而受損害時,預約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票據預約與票據行為完全分離,因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和票據義務,不因票據預約是否成立或票據行為是否遵守票據預約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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