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集團

社會集團(social group),亦譯“社群”、“社會團體”或“社 團”。社會群體的簡稱。兩個或兩個以上社會成員按某種社會關係、依一定互動方式結合而成的基本集合體。社會存在的基本結構單元、個人進行社會活動的具體場所、個人與社會相互溝通的中介。主要特徵:有穩定的群體結構和較一致的群體意識; 成員有一致的行為規範、持續的互動關係;成員間分工協作,具有一致行動的能力。

其類型依社會學家不同的分類標準呈現差異性。僅美國社會學家埃班克的《社會學概念》一書就列舉了 40種之多。但基本上可歸為兩類:一是對群體本身分類。如薩姆納的內群體與外群體、我群與他群,梅約的正式群體與非正式群體,米德的參照群體與成員群體等;二是對群體與群體之外的社會組織分類,如庫利等人按成員關係的性質,將其分為首屬群體與次屬群體,日本社會學會將其分為基礎群體與功能群體,蘇聯社會學家安德烈耶娃將其分為大群體與小群體,等等。其他有影響的分類,如索羅金的縱向群體與橫向群體,帕克等的“地域的”與“非地域的”群體等。根據群體產生的歷史過程,也有人將其分為血緣群體、地緣群體、業緣群體、趣緣群體和志緣群體。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古爾維奇的集團論及帕森斯的觀點,即 AG-IL 理論,作為集團論的兩種方向,博得較高評價。教育社會學注重研究學校組織中群體及群體間的互動關係,如教師群體、學生群體、師生互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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