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審計準則

我國的社會審計準則是在199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包括3個部分: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執業指南。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將“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體系”改進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擬訂了《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等22項準則,修訂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等26項準則。這48項由財政部於
2006年2月15日發布,並於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會計師事務所施行,同時廢止《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等相關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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