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石家莊市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是由石家莊市發布的檔案。

發布時間,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第三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和期限,第四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利率及貼息標準,第五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審核程式,第六章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設立與管理,第七章 貸後跟蹤服務及貸款回收,第八章 附則,

發布時間

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家莊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4〕72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和支持全民創業的若干政策》(石政辦發〔2014〕9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現將《石家莊市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家莊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2014年10月30日
石家莊市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冀人社發〔2012〕27號)、《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冀財社〔2013〕127號)、《關於鼓勵和支持全民創業的若干政策》(石政辦發〔2014〕9號)、《關於進一步促進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石政辦發〔2013〕40號)有關精神,充分發揮小額擔保貸款融資作用,鼓勵和支持自主創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小額擔保貸款是指為解決各類扶持對象自主創業,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創業過程中因自有資金不足,經貸款擔保機構進行擔保,由經辦銀行在規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並由政府給予一定貼息扶持的貸款。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抵押擔保、到期還本”的原則,確保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良性循環。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本級擔保機構、經辦銀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掌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建立健全小額擔保貸款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機構、經辦銀行負責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經辦。

第二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扶持對象、條件及貸款用途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扶持對象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貸款到期時,男不超過60周歲,女不超過50周歲),身體健康,誠實守信,在金融機構中無徵信不良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及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本市或外地來石創業人員(具體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普通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
第六條 從事個體經營及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自主創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條件及貸款用途:
(一)申請人應屬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對象;
(二)申請人應當在銀行無不良信用紀錄,具有一定的資金運作能力,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除外);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金,並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四)貸款用途明確。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投資少、風險小、見效快、收益好,具備還貸能力的微利項目(不含國家限制的建築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
(五)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小額擔保貸款抵押反擔保條件及有關材料:
(一)財產抵押擔保:申請人可以個人財產如房產、等值存單作為擔保實物抵押。
(二)反擔保:申請個人貸款可由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全額撥款或差額撥款)的正式在編人員作為反擔保人。
(三)反擔保人需提供的材料:
1.反擔保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擔保中心統一印製);
2.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結婚證(離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夫妻之間不能相互擔保),單身的需由民政部門開具制式的單身證明。
第八條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條件及用途:
(一)申請企業(不含國家限制的建築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並在石家莊市依法登記註冊,資產總額、銷售額和在冊職工人數等,必須符合工信部聯〔2011〕300號檔案有關小企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人員達到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規範,資產狀況良好、依法納稅,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註冊資本金和必要的運營資金、經營場所及設施;
(四)企業應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相應的還貸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須接受經辦銀行信貸、結算監督及擔保機構的貸後監管;
(六)貸款只能用於企業與經辦銀行簽訂的《借款契約》規定的用途;
(七)符合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和期限

第九條 小額擔保貸款額度。
畢業2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20萬元;普通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婦女最高貸款額度8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最高貸款額度5萬元。
對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經營實體,畢業2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合伙人均為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對其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婦女和其他普通高校畢業生最高人均貸款額度為10萬元,其他人員人均貸款額度為5萬元,最高不超過40萬元。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
第十條 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以貼息。
第十一條 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不超過最高擔保貸款額度限度和最長期限內,根據申請人的生產經營規模、個人信用、實際創業成果和其提供的反擔保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四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利率及貼息標準

第十二條 對個體經營及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自主創業人員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由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
第十三條 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第五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審核程式

第十四條 市本級負責辦理市內區(橋西區、長安區、裕華區、新華區、高新區)從事個體經營及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自主創業人員、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和非直管縣(區)、礦區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礦區、鹿泉區、藁城區、欒城區、正定縣、井陘縣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從事個體經營及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自主創業人員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省直管縣(市)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第十五條 市內區從事個體經營及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自主創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所需資料及審核程式:
(一)畢業2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需攜帶以下材料提出申請:
1.《石家莊市小額擔保貸款審批表》;
2.貸款人居民身份證(夫妻雙方)、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3.結婚證、離婚證或單身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就業失業登記證》、畢業證和報到證原件及複印件;
5.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經營場地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6.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經營實體需執行人提交上述資料外,其餘合伙人也需同樣提交上述材料;
7.合夥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8.工商局出具的企業基本情況表;
9.擔保機構、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攜帶以下材料提出申請:
1.《石家莊市小額擔保貸款審批表》;
2.貸款人居民身份證(夫妻雙方)和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3.結婚證、離婚證或單身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5.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經營場地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6.擇業期以外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7.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經營實體需執行人提交上述資料外,其餘合伙人也需同樣提交上述材料;
8.合夥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9.工商局出具的企業基本情況表;
10.擔保機構、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將貸款資料及反擔保資料提交石家莊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
(四)擔保中心接到申請後,應當聯合經辦銀行在10個工作日內對貸款申請人經營情況進行核查。
擔保中心須對貸款申請人的還貸能力和創業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對不具備財務可行性的項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獲得商業銀行貸款的,不予提供擔保。
經辦銀行須對貸款申請人的家庭貸款記錄和項目風險情況進行審核,加強對貸款資金投向的監督管理。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以外,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應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
(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就業服務局對貸款資料進行聯合會審,擔保中心依據審批通過意見簽章,經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放貸。
(六)小額擔保貸款本金實行到期一次性歸還,經辦銀行應於每季結息日後10日內將貼息資金申請明細表和貸款計收利息清單報擔保中心,經擔保中心初審後報市人社局審核,審核後在市人社局網站上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規定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到經辦銀行。對不按時申報貼息資料或申報的貼息資料不認真、不負責任的經辦銀行,將視情節輕重扣減獎補資金。
第十六條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所需資料及審核程式:
(一)申請時需攜帶的資料:
1.《石家莊市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審批表》;
2.貸款申請書;
3.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
4.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人員花名冊及其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同時按規定項目上報電子版;
5.企業與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6.企業職工花名冊(含新招用人員);
7.企業為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人員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8.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二)擔保中心負責受理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和初審。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就業服務局對申請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進行聯合會審、實地審查後,出具《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招用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並做出審批決定。
(四)擔保中心將審批後的資料報送經辦銀行,由經辦銀行按規定進行放貸。
(五)經辦銀行應於每季結息日後5日內將貼息申請、貼息明細表和利息清單(企業初次貼息時須附審批表)報擔保中心,經擔保中心初審後報市人社局審核,審核後在市人社局網站上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規定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到經辦銀行。對不按時申報貼息資料或申報的貼息資料不認真、不負責任的經辦銀行,將視情節輕重扣減獎補資金。
(六)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定期對企業資金運營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企業須積極配合,並主動出示相關資料。
(七)貸款到期後,貸款企業應按時歸還貸款,併到經辦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八)貸款企業須承擔的責任:
1.貸款企業須保證申請資料的真實性。
2.貸款企業在貸款期間,如經營項目、經營場地、聯繫方式等發生變更,須及時通知擔保中心備案。
3.企業在貸款期間不得隨意變更銀行,否則不予貼息。

第六章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本級財政部門籌集。
第十八條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用於為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各類人員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全額擔保。
第十九條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開展個人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擔保基金運營與經辦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離管理,單獨核算。
第二十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機構須加強對擔保基金的規範管理,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餘額達到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時,停止受理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單個經辦擔保機構的擔保基金放大倍數達到5倍時,該擔保機構應立即停止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
第二十一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機構須加強對擔保基金代償的審核監督,做好風險管理工作。貸款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銀行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20%,應暫停對該經辦銀行的擔保業務,經與該經辦銀行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本級財政部門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再恢復擔保業務。
第二十二條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各支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擔保基金的監督管理,並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個季度召開例會,及時研究和解決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對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資金進行專項檢查,對小額擔保貸款中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七章 貸後跟蹤服務及貸款回收

第二十三條 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要與貸款人保持動態聯繫,及時掌握其經營狀況等與企業有關信息,對即將到期的貸款,提前30日通知貸款人,督促其按期還款。
第二十四條 經辦銀行要加強小額擔保貸款授信管理,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上報上月貸款發放以及餘額變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逾期3個月需代償時,經辦銀行向擔保機構提出書面代償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擔保機構進行審核後按相關程式履行代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擔保機構代償後應採取積極措施追償債務。對惡意逃避債務的借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回的資金及時入擔保基金專戶。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機構應當作好小額擔保貸款統計、調查和總結工作,完善統計指標體系,統一統計口徑,確保統計數字的真實準確,並按程式報送統計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國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創業政策與本政策重複的,按最優惠政策執行,不重複享受。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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