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湖北省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湖北省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湖北省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轉發。
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認識,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的一系列重要檔案精神,按《實施辦法》的要求,加強宣傳,紮實工作,確保全省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把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到實處,使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真正成為促進就業再就業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六年九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就業政策,推動創業促就業,切實發揮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髮〔2006〕5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6〕1號)有關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含農村信用社,下同)發放,由專門擔保機構或專項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用於支持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及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等就業再就業的貸款,以及商業銀行對新增就業崗位吸納上述就業再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小額擔保貸款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到期還本付息”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四條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1?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具體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期滿仍未再就業,以及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後仍未再就業的城鎮其他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鄉鎮機構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員。
2?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3?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4?自願到我省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地區及縣級以下的基層創業而自有資金不足的高校畢業生。
如無特殊說明,本辦法將上述四類人員統稱為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下同),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五條小額擔保貸款的條件及用途
(一)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4?具備還貸能力;
5?信用良好,原則上應經過就業再就業培訓,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工商、稅務部門登記註冊;
2?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4?具備履行契約、償還債務能力;
5?當年新招用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為其繳納了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
(三)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限於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三章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推薦、審核及發放
第六條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商業銀行聯合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評審,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商業銀行審批發放貸款”的程式進行。
第七條貸款申請與推薦。
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個人,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或軍隊核發的《軍人復員證》,或《高等院校畢業證》,向本人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申請人所在社區應對借款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申請人個人資信狀況、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等進行初審和調查,初審合格的簽署推薦申請人貸款意見,向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推薦。
申請人所在社區應於每月15日之前將初審合格的借款人申請表送達勞動保障部門。
第八條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應成立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財政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參與組成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聯合會審機構,每月集中會審不少於2次。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借款人申報資料的4個工作日內,應召集財政部門、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對借款人申請項目進行審查。
第九條貸款資格審查。
聯合會審機構根據社區的推薦意見,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的內容是:
(一)對社區初審材料進行覆核,審查申請人是否達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基本條件;
(二)審查申請人個人資信情況;
(三)對申請人經營項目投資效益與風險預測進行評估;
(四)審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擔保。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免除反擔保:
(一)信用社區內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並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經信用社區推薦,擔保機構直接辦理擔保手續,經辦銀行憑擔保函發放貸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擔保手續。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有創業項目且已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評審通過、無不良信用記錄、經所在的信用社區出具信用證明,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擔保機構可免除反擔保。
(三)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成功創業,經營正常,有穩定的預期收入作為還款保證,且有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擔保機構可免除反擔保。
第十一條經審查需要提供反擔保的申請人可以如下方式進行反擔保: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穩定收入的人員以個人信用提供反擔保,需提供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簿、扣劃工資委託書、單位代扣工資承諾書等。
(二)以本人或經授權的他人財產、有價證券進行反擔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單、權屬證明、評估資料、保險單;抵押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三)企業法人提供反擔保,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證明、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明、註冊資本驗資報告、公司章程、經過年檢的貸款證、其他財產證明、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為其提供擔保的決議、企業資信等級證書等其他有關材料,有財務報表的還需提供近3個月的財務報表。提供反擔保的企業應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年稅後利潤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或具有申請貸款金額2?5倍以上的不動產。
第十二條核准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落實貸款實際用途。對手續齊全、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聯合會審機構在申報表上現場簽署意見、蓋章認定,並將審核評估結果反饋給社區和申請人。對於不符合條件、聯合會審未通過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同時返還申報資料。
第十三條出具擔保函。對於不需提供反擔保的貸款,擔保機構應在聯合會審現場出具擔保函;需要提供反擔保的貸款,擔保機構在申請人辦理完相關手續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擔保函。
第十四條經辦金融機構在收到貸款擔保函後及時與貸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契約,貸款申請人可按照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及時通過“小額擔保貸款專櫃”辦理貸款。
第四章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申請、審核及發放
第十五條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按“企業自願申請,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認定,商業銀行審批發放貸款”的程式進行。
第十六條貸款申請。
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應填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貸款資格審查。
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企業的申請,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送同級財政部門複審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資格審查的內容是: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貸款申請書;
4?當年新招用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軍人復員證》、《高等院校畢業證》;
5?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6?企業與新招用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副本);
7?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
8?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企業蓋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審查認定工作需自收到貸款申請資料之日起,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貸款發放。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憑上述手續和資料到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規,按照獨立審貸的原則進行審核。商業銀行需自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調查、審查手續,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發放貸款;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反饋並說明原因。
第五章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貼息與手續費
第十九條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原則上控制在人民幣2萬元左右,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根據其實際招用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數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二十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經勞動保障部門、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聯合會審後,經辦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由經辦銀行和借款企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所在地財政各承擔25%),展期不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基準利率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所在地財政各承擔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貼息資金按季撥付,財政貼息資金審核程式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審核程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4〕44號)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財金〔2004〕66號)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財政應在收到經辦銀行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貼息資金,同時將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並附經辦銀行的申請材料上報省財政廳和專員辦備案。如貼息資金未按時足額到位,經辦金融機構可暫停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貼息資金足額到位後,再恢復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微利項目範圍按照鄂政發〔2006〕1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開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由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所在地財政按季給予手續費補助,補助的金額為當期實際發放金額的0?5%。
經辦銀行開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損失,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定後承擔10%的補償,其中:中央財政補償5%,地方同級財政補償5%。
第六章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擔保基金。省、市、縣都要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其中:省級保持在2000萬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萬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萬元以上,林區及縣(市、區)保持在100萬元以上。擔保基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存儲於經辦金融機構,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小額擔保貸款。
第二十五條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委託本級政府出資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擔保機構運作;受託運作的信用擔保機構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賬戶,貸款擔保基金的運作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未成立專門擔保機構的地區,可將擔保基金直接存入經辦金融機構,由經辦金融機構按照擔保基金5倍的數額發放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自動提供相應擔保,以此方式發放貸款出現的損失由經辦銀行分擔20%。
第二十六條擔保比例、方式。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機構以基金為質物,與相關銀行簽訂整體擔保契約。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餘額不超過存儲在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餘額的5倍,擔保費率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在整體擔保契約的擔保限額內,貸款不再逐筆簽訂擔保契約,經辦銀行以擔保機構出具的擔保書視為單筆貸款的擔保契約。
當擔保基金代為清償逾期貸款本息後,如小額擔保貸款餘額超過擔保基金餘額5倍,擔保機構或財政部門應及時補足擔保基金,達到貸款餘額不超過擔保基金餘額5倍的控制比例。
對已享受貸款貼息優惠政策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不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反擔保額度。擔保公司要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提供的反擔保額度不得超過實際貸款總額的30%。
第二十八條擔保風險管理。擔保機構對具體經辦金融機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機構的擔保業務,經與該機構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再恢復擔保業務。擔保責任依據擔保契約的條款執行。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末代償率的最高限制,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彌補。
省級擔保基金可承擔市、州、縣擔保基金代償損失的20%。
第七章貸款管理
第二十九條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按期歸還,提高資金運作效率,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協作,各司其職。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的責任:
(一)對小額擔保貸款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和指導;
(二)負責對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查確認;
(三)負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認定;
(四)負責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評審;
(五)幫助貸款使用人落實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
(六)結合實際建立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積極開發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等適合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項目。對經創業培訓後獲得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定期了解其經營狀況,提供諮詢服務,幫助解決出現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擔保機構的責任:
(一)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可行性調查,對其中符合擔保條件的人員提供信用擔保;
(二)負責協調落實擔保資金;
(三)參與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呆、壞賬的確認、核銷工作,承擔擔保風險和損失並及時賠付;
(四)小額擔保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時,擔保機構應在3個月內向經辦金融機構履行清償責任。在此期間,經辦金融機構也應積極向借款人催收貸款,但根據擔保機構與經辦金融機構契約的約定或經擔保機構同意,經辦金融機構可在催收貸款的同時直接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
第三十二條經辦金融機構的責任:
(一)建立健全信貸檔案。經辦金融機構應對小額擔保貸款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考核。當單個經辦金融機構發放個人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含)以上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並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擔保基金經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後,再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經辦金融機構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貸款不良率達到2%(含)以上時,停止發放新的貸款;
(二)會同擔保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可行性調查;
(三)定期進行貸後檢查。經辦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後,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風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通知擔保機構;
(四)加強對貸款本金的回收及貸款呆賬的追償,減少貸款損失,並對呆、壞賬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的責任:
(一)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申請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定期對初審情況和本轄區所需小額擔保貸款數額匯總上報;
(二)指導幫助貸款使用人做好生產經營;
(三)配合協助經辦銀行、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擔保機構做好調查工作,幫助銀行做好催收貸款工作;
(四)積極創建信用社區,探索“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的模式,為社區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申請貸款創造條件,降低反擔保門檻。
信用社區的創建主體是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由其逐級向上申報,由市(州)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驗收認定。
第八章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條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辦落實,建立由勞動保障、財政、人民銀行及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等部門共同組成的小額擔保貸款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對當地經辦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本辦法的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第三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金融機構制訂和完善本地區的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時撥付貼息資金,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防範和控制風險,加強對貸款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第三十七條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機構必須承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積極推動全省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取得較快發展。
第三十八條經辦金融機構要結合本機構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確保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所需的資金和規模;隨時掌握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主動與人民銀行、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溝通信息、協調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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