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石家莊市為解決企業職工醫療個人負擔過重問題制定的辦法。

石家莊市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解決企業職工醫療個人負擔過重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企業按本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工資總額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之和的4%提取補充醫療保險費。其中2個百分點向同級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繳納,2個百分點由用人單位集中管理。
第四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和經費來源及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相同。
第五條企業繳納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或基本養老金的2%劃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和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
第六條企業集中管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本單位職工個人醫療費負擔過重的醫療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企業自定。
第七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企業應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況。
第八條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為本單位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納入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