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制矯詔

偽造皇帝詔令,侵犯皇帝發布詔令的權力。漢代的一種侵犯皇帝人身、權力及尊嚴的罪名。
“漢家之法有矯制”,“擅矯詔命,雖有功勞不加賞也”(《漢書》卷七十九《馮奉世傳》及注)
矯制矯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於善意,即“矯制矯詔無害”,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武帝時,“河內失火,燒千餘家”,令汲黯前往視察。汲黯見貧民“父子相食”,便便宜行事,憑藉所持皇帝賜予之“節”,以皇帝詔令開“河內倉粟以振貧民”,事後主動“請歸節,伏矯制罪”。由於這是“無害矯制”,未被追究責任。(《漢書》卷五十《汲黯傳》)
另一種是出於歹意,即“矯制有害”,是要處重刑的。武帝元鼎年間(前116—前111年)的徐偃“矯制”案,則被認為是矯制大害,“御史大夫張湯劾(徐)偃矯制,法至死”(《漢書》卷六十四下《終軍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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