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無奴派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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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無奴派觀點,派方認為“眾”既保留了原為指稱統治階級的“人”的本義,又有了指稱被統治階級的“人”之引申義的“民”義。

無奴派創始人黃現璠教授於《中國歷史沒有奴隸社會》一書中對“人”、“民”、“眾”、“眾人”經過長篇大論的具體研究後認為:
隨著“人”之引申義出現以及社會階層的變化,“眾”義始發生變化,既保留了原為指稱統治階級的“人”的本義,又有了指稱被統治階級的“人”之引申義的“民”義。社會之民多於人,以致“眾”之引申義便有了泛指“民”、“人民”、“民人”、“眾民”和“眾人”的含義,此即《史記·卷二 ·夏本紀第二》記“眾民乃定,萬國為治”之“眾民”義。“眾”與“眾人”稍有區別,主要反映在本義與引申義的差異。甲骨卜辭中的“ 眾”與 《盤庚》篇中的“ 眾”字義大同小異,既本義作“貴族、貴戚、群臣”解,引申義可作同族的“民眾、眾人”解,絕無“奴”或“奴隸”之義。雖然有時也把“眾人”省稱為“眾”,但“眾”一般不稱為“眾人”,“眾”者決不是奴隸。陳夢家同志說:“我們在卜辭中找不到‘民’字,只有‘人’和‘眾’,當是自由民與奴隸。”以陳夢家之甲骨文的高深學識,難道不知“眾”之真義,顯而易見,這是他對“眾”字未加具體分析的“隨大流”之見,自然難免認識之誤。商族成員之所以稱為“眾”或“眾人”,這些人之所以頭戴尊貴的太陽徽號,就是因為古代商部族的人們是以太陽作為共同徽號的,幸虧商的三十多個王部還留著以代表太陽的天干命名的“辮子”而顯示出殷王與“眾”的共性,為後人留下按圖索驥的蛛絲馬跡,否則更難說明“眾”是殷王的同族成員。同族成員之間不會產生“奴隸”,這是余在本稿各編對中外文字“奴”詞考論中以史為據得出的結論。陳福林同志於文中認為,“眾”和“眾人”雖同屬奴隸主階級,但前者是奴隸主階級中上層基本力量,後者則是奴隸主階級的基層全體成員。表明他是主張奴隸社會存在論者,反映出所論“眾”決不能解作奴隸與所謂奴隸主階級存在的論述矛盾,這是我國主張奴隸社會存在論者們普遍特有的問題,這從束世澄先生於《夏代和商代的奴隸制》認為甲骨文中“眾”和“眾人”有別,前者屬於統治階級,後者是自由的公社成員、商代基本生產者等方面的認識可見一斑。徐喜辰、斯維至同志亦相繼認為商代“眾”和“眾人”皆為奴隸社會中的自由民。“眾”和“眾人”既然在甲骨文和文獻上都明確表明為當時社會和生產的主體,極少數從戰俘淪為奴隸者並未形成一個具有階級對抗力量的階級,實不知陳氏、徐氏、斯氏的所謂商代“奴隸社會說”從何說起,這種論述豈不自相矛盾。這如同有些同志明知先秦社會奴隸數量很少或不占社會生產勞動重要地位,仍照樣說它是奴隸社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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