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控股

從統計學經濟成分而言,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的比例雖未大於50%,但根據協定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協定控股);或者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相對控股)。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根據公司法對控股股東的定義,通常理解相對控股是指那些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對公司所實施的控制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相對控股
  • 外文名:Relative holding
  • 含義:協定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 性質:名稱
  • 包括:相對控股模式與公司業績分析
認定方法,相關分析,取得方式,

認定方法

控股股東並不一定需要取得公司超過50%以上的股權(份)才能取得公司的控股權。在一個股東較多,股權相對分散的公司內,股東雖然持股比例較低,但是基於各種協定安排,其所持的表決權足夠影響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的作出,並且同時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等重要職務,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能夠施加重大影響,就足以認定其對公司的控股地位。

相關分析

監督機制下相對控股模式與公司業績分析 在相對控股模式下,對代理人的監督比較有效,因為此時不但第一大股東有動力監督經營者和管理公司,其他大股東由於占有較高的比例,也承擔著巨大的資金風險,因此不會像小股東一樣產生搭便車的動機,會積極參與公司事務。另外,在相對控股模式下,控股股東控制權比較明確,當公司面臨市場變化、經理人員不稱職行為或決策失誤時,控股股東能夠迅速做出反應,改變公司的經營策略以及撤換管理層,選聘優秀人員。
同時,由於有多個大股東存在,可以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大股東實施最優的監督力度,一方面降低了單一大股東的監督激勵,緩解了一股獨大、超強投票權條件下的過度監督,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
當然,相對控股模式也有缺點:由於各股東均處於參股地位,前幾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相對比較接近,董事會成員代表著不同股東的利益,各董事均沒有絕對的表決權,重大決策和經營決策管理可能存在較大分歧,難以在短時間內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有可能延誤了最佳的解決時機。

取得方式

一致行動人協定
股東可以與其他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定,約定就有關公司經營發展的事項在相關股東(大)會、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時,與特定股東的表決意見保持一致。一致行動人協定常見條款如下:
1.各方同意,在處理有關公司經營發展且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作出決議的事項時均採取一致行動。採取一致行動的方式為:就有關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向股東大會、董事會行使提案權和在相關股東大會、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時與**股東保持一致;
2.雙方承諾並同意,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在任一方擬就有關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議案之前,或在行使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等事項的表決權之前,一致行動人內部先對相關議案或表決事項進行協調,直至達成一致意見。
3.如果協定各方進行充分溝通協商後,對有關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行使何種表決權達不成一致意見,以**股東意見為準。
表決權委託協定
股東可以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中除分紅權、股權處分等之外的其他權利,如在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委託給其他股東,被委託股東基於自身持股和被委託持股享有的表決權就可以達到控制股東(大)會決議的作用,從而實現控股。被委託人的代理許可權通常如下:
1. 代為單獨或集中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代為單獨或集中股權行使股東提案權,提議選舉或罷免董事、監事及其他議案;
3.代為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質詢權和建議權;
4.如董事會和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代為集中股權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5.代為行使表決權,對股東大會每一審議和表決事項代為投票,委託人對表決事項不做具體指示,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意思表決;
6.其他與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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