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對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犯罪故意的一種。成立條件是:(1)認識因素,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2)意志因素,行為人希望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即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直接故意
  • 兩種情況:明知可能,明知必然
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仍實施這種行為,在主觀意志上不可能存在放任的問題,應等同於希望,屬於直接故意的一種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故意犯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在其他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直接故意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一般要重於間接故意犯罪,因而對直接故意犯罪的判刑一般要重於間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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