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敵人或外國人竊取剌探提供軍事機密罪

為敵人或外國人竊取剌探提供軍事機密罪是軍職人員違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法規,為敵人或外國人竊取、刺探、提供軍事機密的行為。特徵: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軍事保密制度。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根據條例第4條規定,構成本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軍事保密法規,為敵人或外國人竊取、刺探、提供軍事機密的行為。竊取指以秘密方式實施盜竊軍事機密的行為。刺探指在敵人或外國人的指示、唆使下,採用偵察、探聽、蒐集等方法獲取軍事機密的行為。提供指把本人保管、經手、掌握的軍事機密,通過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傳遞給敵人或外國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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