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害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故意毀害財物罪
  • 外文名:Deliberate damage to property
  • 所依刑法條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 情節一般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 嚴重情節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體要件:滿16周歲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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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構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但破壞特定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應依規定處理。

客觀要件

毀滅或者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本罪要求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否則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

主觀要件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見問題

1、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較大和情節嚴重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毀壞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
(2)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3)毀壞財物後嫁禍於人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
(2)給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 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財物的,如何論處?
行為人採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放火罪、爆炸罪論處。
3、破壞特定財物,如交通設備、電力設備,如何論處?
行為人破壞的財物是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易燃易爆設備、電力設備等,則應當按照特殊規定優先的原則,適用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等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4、如何區別故意毀壞財物罪與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蹟罪?
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蹟罪,是指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行為。兩罪都是會使公私財物遭受毀壞。但是兩最的主要區別在於:故意毀壞文物、名勝古蹟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的管理秩序,對象限於珍貴文物、名勝古蹟,屬於妨害社會公共秩序罪的一種;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對象限於刑法另有特別規定以外的各種公私財物,屬於侵犯財產罪的一種。
5、如何界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任意破壞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兩者有明顯的界限:
(1)侵犯的課題和對象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行為人往往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行為的,是侵犯財產罪的一種;但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是妨礙社會秩序罪的一種。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表現為行為人故意實施了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尋釁滋事罪則表現為行為人基於尋釁滋事的動機,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觀方面,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人出於泄憤報復、嫉妒等各種動機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以毀壞公私財物為目的;而任意毀壞財物的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只是把任意毀壞公私財物為手段,意圖達到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目的。
6、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對本罪的處罰分一下兩個幅度:
(1)犯本罪情節一般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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