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盈的固定資產盤盈的核算

盤盈的固定資產盤盈的核算是指企業固定資產在財產清查中發現帳上沒有記載,而實際存在的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為了正確核算固定資產盤盈,應設定“待處理財產損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營業外收入”等科目。企業財產清查中盤盈的固定資產,在報經批准處理前的會計處理新舊制度的做法是一致的,均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即按盤盈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估計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原制度為“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報經批准轉銷時的會計處理新舊制度的做法有所不同,原制度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報經批准轉銷時,作為增加固定基金處理,如前所述,這種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本不斷調整,因而是不妥當的。但盤盈的圊定資產能否作為增加資本公積處理呢?另一方面,若盤盈的固定產作為增加資本公積,盤虧的固定資產也就應該減少資本公積,從資本保全的角度講隨意減少資本公積也是不妥當的,我們認勺,企業固定資產的盤盈一般是由於管理方面的原因所致,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沒有直接關係,也就不能作為營業收入或附營業務收入,而應該作為營業外收入,因此,新制度規定,企業盤盈的固定資產報經批准後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即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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