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既遂與未遂

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是盜竊行為的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確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依據,各國刑法理論說法各異,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1)接觸說。以行為人的觸覺為依據,凡已實際觸及財物的,不論是否將財物盜走,均為既遂,反之為未遂;(2)轉移說。以被盜財物的位置變化為依據,已使財物移離其原位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3)藏匿說。以被盜財物是否被隱藏為依據,已將財物隱藏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等。

失控說。以被盜財物與物主的關係狀態為依據,已使財物脫離所有人或保管人實際控制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控制說。以被盜財物與行為人的關係狀態為依據,行為人已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失控加控制”說。以被盜財物與物主和行為人二者的關係狀態為依據,財物已脫離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並已置於行為人實際控制之下的,為既遂,反之則為未遂。中國司法實踐通常以上述最後一種主張,作為確定盜竊既遂與未遂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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