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未遂

盜竊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徵是:(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這是盜竊罪未遂與盜竊罪預備的根本區別。(2)犯罪未得逞,這是盜竊罪未遂與盜竊罪既遂的根本區別。關於盜竊既遂與未遂的劃分標準,刑法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其一,接觸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接觸到被盜財物為標準,凡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為盜竊既遂,未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為盜竊未遂。其二,轉移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將被盜財物移離原來所在場所為標準,凡移離原在場所位置的為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其三,藏匿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把所盜財物藏匿起來為標準,凡已將所盜財物藏匿起來的是盜竊即遂,反之為盜竊未遂。

其四,失控說。認為應以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及持有人是否喪失對財物的占有權即控制為標準,凡盜竊行為已使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實際喪失了對財物控制的,是盜竊罪既遂,反之為盜竊罪未遂。其五,控制說。認為應以盜竊犯是否已獲得對所盜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盜竊犯已實際控制所盜財物的為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其六,“失控+控制”說。認為應以被盜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的控制並實際置於行為人控制之下為標準,被盜財物已脫離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並且已實際被置於盜竊犯控制之下的為盜竊罪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中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般不採用前三種觀點,而多採用後三種觀點。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盜竊罪未遂與中止的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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