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

盜伐

行為人違反森林法和其他保護森林的法規,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或本人承包經營的國家或集體的森林和林木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盜伐
  • 屬於:違反森林法和其他保護森林的法規
  • 對象:行為人
  • 內容: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等
概念,盜伐林木罪,刑法條文,相關法律,相關司法解釋,作案原因,案發特點,作案特點,防治犯罪,區別對比,盜伐與濫伐,盜伐與盜挖,

概念

盜伐是指違反森林法規,未取得採伐許可證,或者雖然持有採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採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過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盜伐林木罪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第七條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十八親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

作案原因

(一)經濟發展相對落後,林區及周邊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觀念陳舊,林區內部及周邊不少民眾小農思想嚴重。多年來林區內部及周邊地區的人養成了“靠山吃山”的傳統觀念。從迭部林區內和周邊縣區看,除了農田外,也沒有大規模成型企業,經濟欠發達,人民生活水平不高,不得不依賴林區的各種資源而生存。
(二)法律意識不強。從發案情況看,不論是涉案人還是普通民眾,絕大多數對《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不了解或不清楚。對涉林案件罪名、立案標準、違法後應負什麼責任等知之更少。
(三)打擊的局限性。由於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在抓獲犯罪分子方面都是很不容易,在短時間內不能給予快速打擊,雖然每年都進行專項整治(綠盾行動),但收效有一定的局限性,待行動一結束,風聲一過,他們又進入林中,砍伐林木。加之,盜伐林木犯罪的隱蔽性,給調查取證帶來一定的難度,從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難於受到法律的懲處。
(四)個別林政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從各林業部門來看,其林政執法工作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缺乏執法經驗及責任感。個別工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對涉林案件麻木不仁,更有甚者,為謀取私利,利用手中的權利為犯罪分子開綠燈。同時,個別溝系護林檢查站形同虛設,檢查員執法不嚴。木材檢查站是犯罪分子盜伐林木、偷運木材的最後一道屏障,這對檢查人員素質提出了一個較高的要求。

案發特點

(一)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在林區刑事犯罪中占很大比例,並呈上升趨勢。
自1998年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後,林區封鋸停采之後,盜伐林木案件有所下降。但從2005年後,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案件發案又有上升趨勢。2005年迭部林區檢察機關受理的涉林案件占當年刑事案件總數的69.2%。2006年迭部林區檢察機關受理的涉林案件占當年刑事案件總數的88%。2007年迭部林區檢察機關受理的涉林案件占當年刑事案件總數的91.6%。
(二)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在林緣地區發案率較高
迭部林區東與隴南市的宕昌縣、甘南州的舟曲縣相連,南與四川的九寨縣、若爾蓋縣相接,西與甘南州的卓尼縣、臨潭縣相鄰,北與定西市的岷縣接壤,迭部林區地處兩省三市(州)七縣之中,林區分布面廣、點多、林緣線長,周邊地區經濟不發達,面對豐富的森林資源,盜伐分子進入林緣地區砍伐林木現象屢見不鮮,盜伐林木案件發案率較高。據統計:2005年迭部林區檢察機關受理的林緣地區涉林案件占當年刑事案件總數的41.4%。2006年迭部林區檢察機關受理的林緣地區涉林案件占當年刑事案件總數的39.2%。2007年迭部林區檢察機關受理的林緣地區涉林案件占當年刑事案件總數的31.6%。
(三)僱傭犯罪增多。從近年查處的一些盜伐林木案件分析,組織者(僱主)在實施盜伐林木過程中均不到盜伐現場,到現場具體實施盜伐林木犯罪的都是一些臨時僱傭者。由於被僱傭者對僱主的情況不了解,給案件查處帶來很大的困難,不能及時地對僱主進行打擊和懲處。2005年僱傭他人盜伐林木案占當年涉林犯罪案件的25.7%。2006年僱傭他人盜伐林木案占當年涉林犯罪案件的38.5%。2007年僱傭他人盜伐林木案占當年涉林犯罪案件的42.5%。僱傭他人盜伐林木增多,並呈上升趨勢。
(四)為修建自家房屋而盜伐林木犯罪增多。迭部林區自1998年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在林區範圍內全面禁伐,林區的民用材採伐指標也停止辦理。由於在林區生活藏族農牧民修建房屋的習慣是大量使用木材,林區停采已經快十年了,一直未發放民用材採伐指標,當地有的民眾房屋已經年久失修需要修補住房,有的民眾因火災房屋被燒需要重建住房,有的民眾與老人分家,另立門戶需要新建住房,而又無處辦理民用材採伐手續,故而只好去盜伐林木來修建住房。據統計::2005為修建自家房屋而盜伐林木案占當年受理涉林犯罪案件的15.5%,2006為修建自家房屋而盜伐林木案占當年受理涉林犯罪案件26.5%,2007為修建自家房屋而盜伐林木案占當年受理涉林犯罪案件的38.5%。

作案特點

(一)合夥性。尤其發生林緣地區的盜伐林木的行為危害最大,犯罪分子三五成群,甚至有時多達三五十人同時進入林區盜伐,因其組織嚴密、雇用眼線、專人放哨,並使用望遠鏡、對講機和現代通訊工具(手機)等,掌握和觀察公安幹警巡山查林的情況,為其同夥通風報信,逃避打擊。如果與巡山查林公安幹警相遇:盜伐分子人數沒有公安幹警人數多時,他們則四下逃竄,逃避打擊;盜伐分子人數相當或多於公安幹警人數時,則與公安幹警對峙,甚至有時暴力抗法。加之隨到隨伐、伐後隨即離開的作案手段,加大了對案件偵破、查處的難度。
(二)偽裝性。盜伐林木常以放牧砍柴、搞副業(挖藥材、採摘山野菜)等活動為掩護進行。一是偽裝現場。一般在盜伐林木後,盜伐者常在伐樁上覆蓋林下腐殖質土,人在遠處不易發現,同時也加速截面的腐化。冬天雪後,盜伐者也會將積雪覆蓋在伐樁上,現場勘查人員稍不注意就會錯誤判斷為雪前砍伐的。二是偽裝運輸。選擇人們不太注意的交通工具。如吉普車、面的車、客運班車等,或用偽裝物遮掩運輸,物品有篷布礦石廢品等。
(三)隱蔽性。盜伐地點一般選擇在人員活動較少的偏遠林區,時間多選擇在人員活動較少的偏遠林區,時間多選擇在凌晨或傍晚。

防治犯罪

針對辦理涉林案件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今後應從以下幾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大森林刑事案件查處力度
一是嚴格依法辦案。森林公安機關和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杜絕人情案、關係案和金錢案等執法不嚴、徇私枉法及以賠代罰、以罰代刑等行為發生。針對零星盜伐林木突出的問題,積極開展集中整治工作,對為首的、多次參與且屢教不改的頑固分子要從嚴查處,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堅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是案件一查到底。每查獲一起案件,要對盜、運、銷、收行為全部立案查處,追查所有涉案人員,打消部分人員的僥倖心理。同時要將工作做深、做細,深挖余案、積案,順藤摸瓜,乘勝追擊,取得更大的戰果,對違法犯罪分子和蠢蠢欲動的不法分子形成強大的心理威懾和法律威懾力。
(二)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要組織和調動林業企業內部的宣傳力量,針對職工民眾、行政領導、職能部門和林區內的村民,開展長期的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重點宣傳《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印發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森林管護、依法行政的有關規章制度等。努力使職工民眾樹立愛護森林資源、依法保護森林資源的意識,使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樹立打擊意識和不作為應負法律責任意識,使行政領導樹立依法行政意識。
(三)建立聯防聯護制度。
各級森林公安機關應當和林區法院、檢察院的協調配合,建立起打防控網路。不定期地開展工作交流,密切關係,取得支持,實現預防犯罪工作中的職能互補,從而促使聯防、群防、協查由臨時鬆散配合型向長期緊密協作型的轉變。
(四)加大司法打擊力度
對於情節嚴重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司法機關必須堅持從重從嚴的原則,依法懲處。對盜伐濫伐的處罰,只要達到立案標準則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絕不能降格處理,不能因利益驅動,以罰代刑。要從黨的領導、機構設定、隊伍管理、運行機制、訴訟合力、物質保障等方面全面加強林區司法工作,使其在打擊與預防涉林犯罪、保護森林資源安全上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林區檢察機關則要加強與林業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繫,對執法案件進行複查和不定期抽查,對林業執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職務犯罪予以堅決查處。
(五)修改涉林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一是建議制定涉林案件向檢察機關報送備案審查的制度,以便更好地發揮林區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二是建議修改涉林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當降低涉林犯罪的立案標準。因我省森林資源不是十分豐富,森林覆蓋率低,只有加大打擊力度,才能切實保護好森林資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劇、刺激盜伐林木犯罪行為的發生,只有適當降低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定罪量刑標準(標準是20立方米以上)來懲處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犯罪分子,才能從根本上減少涉林犯罪的發生。
(六)注重開展區域性綜合治理工作。
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針,採取多種手段落實各項措施,既要解決現實的治安問題,更要消除和減少導致違法犯罪的諸多因素和條件,一般來說,盜伐案件多發的區域都是一些經濟相對落後的地方,民眾普遍缺乏經濟來源,盜伐林木也就成為一種“副業”了。為此,林業執法部門在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同時,還應結合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活動”,主動承擔起幫助林區民眾發展自營經濟的重任,把案件多發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為一項工作重點,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一起支持、引導和幫助林區困難民眾發展適合的“種、養、加”項目,想方設法地增加民眾收入,使其走上正當的致富之路。

區別對比

盜伐與濫伐

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國森林及其他林木的兩種最主要犯罪。這兩種犯罪都嚴重地破壞我國的森林資源,都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在行為上都必須是盜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同時,在其他方面還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作為《刑法》規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間也存在著本質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盜伐林木罪既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所有權,也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兩種具體的社會關係,屬於複雜客體;而濫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況下,直接只侵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係,屬於簡單客體。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主要體現於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犯罪對象不同。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普通樹木,也可以是珍貴樹木;而濫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往往是普通樹木,珍貴樹木一般不能成為該罪的的犯罪對象。其二,犯罪方式不同。盜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採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況下將林木非法占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濫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們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飾,可以公然地非法採伐林木,具有公開性。其三,構成犯罪的數量要求不同。盜伐林木罪中所稱的“數量較大”的起點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樹100至200株;而濫伐林木罪中所稱的“數量較大”的起點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樹500至1000株。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盜伐林木罪只能出於直接故意,即行為主觀上希望通過實施盜伐林木行為,積極地追求發生占有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結果,而且還必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為目的是確定盜伐林木罪的必備條件;而濫伐林木罪既可以出於直接故意,也可以出於間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並不是構成該罪的必備要件。
4、犯罪主體不同。作為盜伐林木罪的主體,必須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單位;而濫伐林木罪的主體,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經營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單位。
幾種具體情況的認定
1、自然人以營利為目的,擅自砍伐自己自留山或承包山上的林木,看自然人對自留山或承包山上的林木是否有所有權(主要指林權證),林權屬於個人的,無證砍伐應當定為濫伐,未確權的,無證砍伐應當定為盜伐。
2、對於單位犯罪如何認定。如果單位無證砍伐屬於本單位所有權以外的林木,單位的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個別領導以單位名義作出決定,屬於盜伐林木犯罪,把盜伐林木或者違法所得用於本單位生產建設的,應視為單位犯罪。如果單位的領導擅自指使下屬有關人員實施盜伐林木犯罪,並把盜伐林木或違法所得暗中私分、據為己有的,則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按盜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3、根據《刑法》第345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犯罪,除以營利為目的外,必須是盜伐林木數量較大的既遂犯罪,對未遂形態,是否追究行事責任尚未有明確的規定。
4、盜伐林木犯罪分子與護林員相互勾結,對護林員給予一定的好處,當行為人盜伐林木時,護林人員故意視而不見或故意迴避,採取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暗中幫助他人完成盜伐林木犯罪,護林員雖然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但是,護林人員故意不履行保護林木這一特定義務的行為,與行為人採取積極的方式進行盜伐,相互之間都有著盜伐林木的直接故意,因此,應按共同犯罪認定,如果構成犯罪,對護林員也應按盜伐林木犯罪追究法律責任。

盜伐與盜挖

盜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林木且數量較大的行為。盜挖林木也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以採挖的方式將不屬於自己的林木據為己有。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犯罪客觀方面:一是犯罪手段不同。盜伐林木的手段是砍伐,盜挖林木的手段是採挖;二是非法獲利的途徑不同。二者都是對林木進行非法牟利而進行的犯罪,但盜伐林木是通過伐木取其木材而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盜挖林木是通過採挖活樹而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三是犯罪後果不同。盜伐林木直接造成林木死亡,林木完全喪失生態價值,盜挖林木一般不導致林木死亡,林木生態價值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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