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戶

百戶

百戶,官名。 金初設定,為世襲軍職。 元代相沿,設百戶為百夫之長,隸屬於千戶,而千戶又隸屬於萬戶,為世襲軍職,受萬戶管轄。駐守各地者,設百戶所,分隸於各千戶所。百戶所有兩等,上所設蒙、漢百戶各1員,俱作從六品銀牌。下所設百戶1員,從七品銀牌。

百戶之下,設牌子頭,有時設“五十戶”之職。

明代衛所兵制亦設百戶所,為世襲軍職,百戶統兵120人,正六品。試百戶為(從六品)。百戶所分為2總旗,總旗(正七品)、旗各50人;10小旗,小旗(從七品),旗各10人,隸屬千戶所。百戶為百戶所的長官。如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公(袁可立)先鳳陽人,始祖榮以開國功為睢陽百戶,因家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百戶
  • 拼音:bǎi hù
  • 釋義:猶百家
  • 出處:《淮南子·氾論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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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詞語

百戶:bǎi hù
1.猶百家
淮南子·氾論訓》:“堯無百戶之郭,舜無置錐之地,以有天下。”
史記·封禪書》:“賜民百戶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
史記·孝武本紀》:“自新,嘉與士大夫更始,賜民百戶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
後漢書·章帝紀》:“加賜河南女子百戶牛酒。” 李賢 註:“此女子百戶,若是戶頭之妻,不得更稱為戶;此謂女戶頭,即今之女戶也。”
2.官名。元設百戶為“百夫之長”,隸屬於千戶,為世襲軍職。明清為低級軍官。明時此職務為衛所軍中職務,掌軍戶一百。
元典章·兵部·整治軍兵》:“萬戶、千戶、百戶不肯奉公優恤軍人,專務尅取益己。”
清史稿·食貨志一》:“嘉慶初,銅仁石峴苗地建碉卡,置屯軍,每軍百名,設百戶一,總旗二。”
董其昌節寰袁公行狀》:“(袁可立)始祖榮,洪武二年以(軍)功授睢陽衛百戶。”

官吏制度

設定

百戶制度,是一種百戶等官吏為主體的藏族基層官吏制度。清雍正十年(1732)夏,應西寧辦事大臣達鼐奏請,西寧、四川、西藏派員勘定界址,三方交界之地的藏民七十九族之中近西寧者歸西寧管轄,近西藏者暫隸西藏。在歸西寧管轄的四十族之內,依據族人多寡,從本族豪酋之中委任土官,令其治理地方,管轄屬民。“其族內人戶,千戶以上,設千戶一員。百戶以上,設百戶一員。不及百戶者,設百長一員……千百戶之下,設散百長數名”。
可見,“千戶”、“百戶”的稱謂與他們當初所管轄的屬民戶數直接相關。這裡提到的“百長”有兩種:一是管轄屬民不足百戶的土官,並規定:“每十戶設立頭目一名”,若不遵行,千百戶要受到處罰。顧名思義,“十家長”只是在十戶左右的屬民中產生影響。在《番例》各條款中,十家長和小頭目從未被同時提及,二者所指很可能是同一職級,只不過稱謂不同而已。《番例》在量刑時,常常把十家長或小頭目與平人相提並論,說明他們的地位與平人相差無幾。《番例》在論及有關職權時,往往沒有提到“散百長”或“小百長”,表明他們在諸多方面沒有權威。這樣,千戶、百戶和管束部落的百長是千百戶中的主要人物。

管理

中央王朝通過千百戶對藏族地區實施有效的統治,具體方式如下:
第一、委任職務
百戶的職務由中央政府分封,並依據其是否管束部落分級管理,百戶和管束部落的百長“俱由兵部頒給號紙,準其世襲”
其世襲傳承,無疑由西寧辦事大臣呈報有關材料經朝廷審批,換取相應執據,完成權力交替。散百長“由西寧夷情衙門發給委牌”
由於他們不管束部落,其管理許可權在西寧辦事大臣衙門。散百長職務不能世襲,因此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對其職務任命、人選變動有較大的自主權。
第二、以會盟形式與千百戶保持政治聯繫
史書記載,歷史上清廷曾與藏族千百戶實行會盟制,即1年會盟1次,3年後間年會盟1次。乾隆二年(1737),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副都統保祝以玉樹四十族藏民漸知禮法,奏改間2年會盟1次。差章系1員,守備1員,帶綠旗兵20名,蒙古兵50名,前往會盟。為保證會盟如期舉行,(番例)專辟條款做出規定:“凡會盟已經傳知,如有推故不到者,千戶等罰犏牛十五條,百戶等罰犏牛十條,管束部落之百長等罰犏牛五條;如過期不到者,計日罰犏牛”。這表明,一經傳知則必須參加,會盟是千百戶責無旁貸的義務。清王朝通過會盟顯示出對千百戶的絕對領導和對藏區的嚴格管轄權。

職責

百戶作為清政府委任的基層官吏,對維護藏族地區安寧、推動社會經濟發展、體現清王朝的統治意志負有重要責任。
首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諧的家庭關係是社會安定的基本因素,《番例》極力維護藏族傳統的婚姻家庭習俗和倫理關係。由男女雙方商議締結婚姻關係,不得謀娶他人議定之女,違者受罰“平人將平人所定之婦謀娶者,主婚與謀娶之人,如系頭目等,各罰三九;如系平人,各罰—九;其失離異,仍歸前夫”。夫妻不睦,可以離異,合理分割家庭財產。“凡出妻者,其妻陪嫁物件,全行給回;除夫妻和睦時花費物件不償外,現在所有物件,悉行還給。”調戲或姦淫他人之妻者,依照情節輕重罰取三九至五九牲畜,並嚴厲處罰姦婦。千百戶在必要時介入轄區內屬民家庭糾紛和男女關係糾葛的處理。
人員流動在當時被視為一種不安定因素,於是嚴格實行戶口管制。凡部落人內,如有二十人以下攜帶軍器逃走者,本寨人等即行追趕;若二十人以上攜帶軍器逃走者,其鄰近寨落之頭目等酌量逃走人數,即行裝束口糧、馬匹,無論方向,速行抵剿追趕。”並由千百戶據報逃去緣由,違者受處罰。對於過往逃人,責成當地百戶捉拿並立即解送指定地方。凡部落不分管束不管束之頭目等,明知外處逃來之人不行追拿,反而為其提供馬匹等便利者,更嚴厲處置。如果殺死外地逃來之人,當地頭目要立即上報,否則視為違法。
其次,維護畜牧業生產秩序。《番例》說:“凡分定地方,有他處千戶等移進住牧者,罰犏牛七條,百戶等罰犏牛五條,管束部落之百長等罰犏牛三條;系平人戶,各罰牛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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