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用期

白用期

白用期是指求職者在試用期未滿前遭到辭退,因為非正式員工而不簽契約、不買保險、不發全薪,什麼福利都沒有,將名義上的試用期變成為實際上的“白用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用期
  • 前身:試用期
  • 簡介:“試用”為名“白用”勞動力
  • 提示: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
簡介,溫馨提示,

簡介

在嚴峻的就業形勢下,至少三成搵工大學生因求職心切,忍受過用人單位的各種“剝削”,而“試用合格即簽勞動契約”也成為不少招聘企業在非常時期的不成文規定。對此,廣州市勞動監察部門提醒求職者,試用期也要與企業訂立契約,警惕不良企業以“試用”為名“白用”勞動力。
“契約是維權的護身符。”勞動保障部門提醒搵工者,若用人單位不願在試用期內簽契約,打工者須留個心眼,保存工服、工牌等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證據,一旦發生糾紛,也可依照事實勞動關係來維權。
勞保部門有關專家表示,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明確是否錄用,“用”的應簽契約,商定試用期長短。所以,是否錄用不應以試用期來確定,此舉並不合法。對於在試用期間不簽契約、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契約的,屬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契約,按照勞動契約法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溫馨提示

1、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
試用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但是卻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2、試用期也要簽勞動契約
按照《勞動契約法》規定,勞動契約應在企業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訂立。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契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契約期限內。試用期長短要與勞動契約期限相適應。
在勤工儉學方面也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接納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時,應與學生簽訂勤工助學協定。協定內容主要包括:協定期限、管理職責、工作時間與班次、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傷亡事故處理辦法等。
此外,在試用期期間也需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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