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

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1985年專利法出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
  • 出版:1985年
  • 要點:專利的先申請原則和先發明原則
  • 客體:專利保護的對象
概念釋義,內容要點,

概念釋義

這是根據我國1985年專利法出版的一種經過實質(專利性)審查、尚未授予專利權的說明書。1985年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經實審合格的,作出審定,予以公告,出版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為異議期,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理由不成立,對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為減少重複出版,一般不再出版專利說明書。1993年專利法取消了異議程式,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也停止出版。日本公告特許公報也屬此類。

內容要點

專利的先申請原則和先發明原則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發明創造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時,應該如何處理?專利法是以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專利享有獨占權為基本原則的。所以一項發明創造只應授予一個專利權。當同一內容的發明創造分別由若干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專利時,只能對其中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授予專利權,專利權究竟授予誰?各國專利法對此一直存在著兩種原則。第一種,先申請原則。即,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時,不管是誰最先完成的發明,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用先申請原則。我國採用先申請原則。第二種,先發明原則。即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時,不論誰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權授予最先完成發明的申請人。目前,只有美國和菲律賓採用先發明原則。
專利保護的客體
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指專利保護的對象,也就是說,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給以專利保護的客體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三者統稱為"發明創造"。不過,在我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隨然是以專利保護,但不應認為是《巴黎公約》上所說的"專利"。因此各國對專利保護的客體的規定不盡相同。
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
這是根據我國1985年專利法出版的一種經過實質(專利性)審查、尚未授予專利權的說明書。1985年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經實審合格的,作出審定,予以公告,出版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為異議期,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理由不成立,對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為減少重複出版,一般不再出版專利說明書。1993年專利法取消了異議程式,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也停止出版。日本公告特許公報也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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